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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解决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问题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拓宽保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法律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要把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计划生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广东省的新计划生育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为了维持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需要动态地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策略解决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问题

(一)强化生育保险意识,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建立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目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角落和每一个家庭,必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此,要加强生育保险理论普及教育,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及家庭人口微型化趋势,破除生育是家庭私事、妇女个人私事等陈规陋习,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活动,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范围,提高参与度,转变旧认识,从中华民族百年大计出发,从提高整个民族素质出发,对生育保险在认识上和行动上有一个新的突破和飞跃。

(二)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实行社会大统筹

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工。将机关事业、城镇居民以及非正规就业妇女、农村育龄妇女等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既健全和完善了生育保险制度体系,也有利于通过“大数法则”实现共济。

(1)逐步将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中的从业女性均纳入保险范围之中。应逐渐扩展到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领域,使千千万万的女职工从中受益;要特别关注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女职工,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2)可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已缴纳过生育保险而又失业的妇女。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更需要社会扶助,只要她曾参加过生育保险,就应当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对非婚生育妇女的权益也应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要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排除不合理因素,在立法中体现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给予非婚生育妇女合理的法律保护。

(4)婚内生育户的男性哺育义务人及节育责任承担者也应享有相应的权益。生育期间给予生育户的男性职工一定假期照顾自己的妻子已经成为一种立法趋势,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亲育儿假。同时,对做节育手术的男性,也应给予一定的生育补贴和待遇。

(5)外籍人员与境外就业人员。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了劳动力跨境流动,将外籍人员纳入本国生育保险的范围以及如何处理境外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6)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逐步过渡到生育保险省级统筹。

(三)拓宽保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法律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其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基金问题是生育保险的核心问题,必须开动脑筋拓宽渠道,多方加以筹集。一是通过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收缴;二是“资产变现”筹集;三是建立生育保险附加费强征;四是向国家银行、世界银行甚至外国银行贷款筹集;五是由政府财政支付;六是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www.xing528.com)

(四)构建科学的基金运行管理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水平

(1)改革现行的基金支付方式。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向企业领取生育基金费用的方式,会导致企业因效益不好而难以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出现。为确保生育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将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给受保人。应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可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保险账户,以使职工不因工作的变动而无法享受应有的保护,逐步做到生育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使女职工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制定合理方便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以确保参保者既能充分地享受生育补贴,又能有效地杜绝不合理的开支。可以采取以定额支付方式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生育保险难产危产调剂金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的“双定”(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办法,即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并把医疗机构纳入监督体系,使受保者与医疗机构互相监督。例如,天津市规定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完善惩罚措施

由于对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又无相应的法律规制,从而造成人们对社保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很大。因此,应做好:

(1)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设立专门的统一机构管理并监督生育保险的运行过程,加大对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其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例如,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要加大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企业的惩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强制性,真正促进对生育妇女的权益保护。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要监督和责令其执行;对欠缴费的或瞒报工资额度和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罚款;对骗取生育保险金的,责令退还并给予1—3倍的罚款。

(3)要把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计划生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现阶段,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与独生子女政策相比,不仅每对夫妻可以多生一个孩子,而且国家延长了产假的时间。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目前,广东省的新计划生育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划生育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这相当于给予生育妇女更高水平的福利待遇,因此,需要筹集更多的生育保险资金。为了维持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需要动态地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4)切实加强生育保险统计信息等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加强对参保单位职工基础资料的管理;要从有利于社会保险的一体化管理出发,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2016年4月2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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