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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残疾人社会福利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是继英国之后进一步将社会保障发扬光大,并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作出明确分工的国家。1820年,德国在慕尼黑成立了第一个残疾人之家。进入20世纪,德国的工业生产已跃居欧洲第一位,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完善。德国法律规定,凡拥有16个工人以上的业主,要雇用相当于其员工总额6%的残疾人;凡是雇用残疾人超过法定比例,或提供额外的训练与安置机会给重度残疾人的雇主,可以获得联邦劳工协会的补助。

德国残疾人社会福利详解

德国是继英国之后进一步将社会保障发扬光大,并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作出明确分工的国家。1820年,德国在慕尼黑成立了第一个残疾人之家。19世纪中叶,德国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走上工业化的道路。1852年,爱尔伯福市进一步修正了救济制度,完善了救济工作方法。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奥古斯特·倍倍尔和威廉·李卜克内西领导的工人运动使广大劳动者尽可能地争取到自己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会地位。进入20世纪,德国的工业生产已跃居欧洲第一位,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完善。

统一前的联邦德国在1969年颁行了《就业促进法》(1980年修订),明确规定以全体国民为对象进行就业评估、就业指导、职业训练、就业安置等,其中包括实施于残疾人的特别服务。1974年制定《残疾人康复服务协调法》,确立各种社会安全方案下的福利系统,在提供医疗、就业、社会康复时给予残疾人同等的机会。1979年颁布《重度残疾人法》,制定了职业重建以及促使残疾人整合于社区生活的有关条文。随之又在1980年颁布了《重度残疾人特别条例》,规定残疾人工作场所的合格条件和组织。

德国政府规定,如果一个人由于生理、心理以及情绪上的障碍,而导致其赚钱能力减至一半以上,就被视为残疾人;残疾人倘若其综合能力丧失30%以上,使得就业安置发生困难或雇佣关系遭受威胁时,则将视为重度残疾人。

职业重建过程的中心课题,在于帮助残疾人获得职业资格证明,训练的项目包括学徒训练、职前和就业洲练、职业再训练及进修训练。(www.xing528.com)

德国法律规定,凡拥有16个工人以上的业主,要雇用相当于其员工总额6%的残疾人;凡是雇用残疾人超过法定比例,或提供额外的训练与安置机会给重度残疾人的雇主,可以获得联邦劳工协会的补助。

残疾人年金分为一般残疾(丧失担任有酬工作的能力)与职业障碍(担任一般工作时所需的能力已减少50%)两种。对于因工作伤害(即工伤者)的给付是永久性残疾给付,另有严重残疾者补助金、专人服侍补助金及医疗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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