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税则及其归类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关税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说明及附录,二是关税的税目税率表。其中,关税的税目税率表是税则的主体。关税的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即“对号入座”,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来计算关税税负。如果税则归类错误,则会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因此,税则归类关系到关税政策的正确贯彻。
(二)关税的税率及其应用
1.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的种类
目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其中: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方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关税配额税率适用于部分按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是部分货物在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暂时实施的进口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www.xing528.com)
(2)计征办法
目前,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计税时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其特点是税负公平明确,易于实施。此外,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其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
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这种方法既具有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就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就越高。其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2.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按照规定,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因此,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我国对其中的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实际上,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也较低。
3.税率的运用
按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根据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选择适用的税率来征税。具体规定如下: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特殊情况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