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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国家关税政策: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实施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减免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种。对于法定减免税的货物,海关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详解国家关税政策: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实施

关税减免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种。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中明确列出的减免税,这样的减免税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对于法定减免税的货物,海关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具体如下: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关税;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关税;

6.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8.下列进口货物,经海关査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在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www.xing528.com)

9.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国家在法定减免税之外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和我国实际的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对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

1.科教用品。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残疾人专用品。对于规定范围内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称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此外,对于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以及特定的行业和用途均有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上述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而审批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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