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们的感性生活经验出发,占有大量的感性材料,并不意味着能直接得出任何一个法哲学的概念与范畴,还必须经过从“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以及从“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16]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要从“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并且通过更切近的规定……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17]。在第二条道路上,从最简单的概念、最简单的规定达到规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在思维中变现为综合的过程”,“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18]。这两条道路就是马克思法哲学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它体现出法从最简单的规定和最稀薄的抽象,经过概念规定的各个环节及发展形式,规定自身,否定自身,从而在思维中达到多样性的具体的规定的综合。法的逻辑运行过程的两条道路被马克思称作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
马克思认为研究方法就是“研究必须充分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19]。这个过程必须“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20]。对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法的现象,既要辩证的分析又要辩证的综合。辩证的分析就是要认识法的现象内部的相互作用,解释由于内部原因引起法的现象的自我运动。马克思在分析近代社会法律形式是权利与平等而不是等级依附的原因时,认为近代经济社会关系是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态表现出来。辩证的综合,需要将不同历史形态的法的现象、观念,同一历史阶段的法的现象、观念,以及法的关系的演变运动过程;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特点及差异比较分析,从事物本身的联系而不是从幻想的联系去把握事实。例如,通过对比考察前近代社会与近代社会的法的现象的差异,从亚细亚古典型(即希腊罗马型)、日耳曼型和亚细亚型的法律形态考察前近代社会法的现象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寻找同一社会历史形态中的三种类型的法律形态差异的客观基础。在与法的现象错综复杂的联系要素中,如果没有分析的主次与比重,是最错误不过的。马克思这样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21]这个普照的光,特殊的以太,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从感性具体到最简单的概念和最抽象的规定,“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22]。说明法的最抽象的概念和范畴也要受到人类活动的历史条件的制约,是从历史活动中产生出来的。
法的最抽象的概念和范畴是什么?法的逻辑运行的最初的、直接的开端是什么呢?马克思并没有详尽的阐述,认为作为逻辑起点只能是“整体的混沌的表象”抽象出来的最简单的规定,即对客观对象总体的单一性的普遍性的抽象。而“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23]。这个普遍性的抽象蕴含着一切矛盾的萌芽。但从文本得知,马克思认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的逻辑起点,“从占有开始,把占有看作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这是对的”。同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每一个法的概念都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流动着的,充满了生命的活力。马克思在分析财产权利关系的起源时,也把占有作为分析法权关系的逻辑起点,分析财产占有关系的历史特点及其矛盾运动。按马克思的看法,最初的财产占有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权关系:“财产关系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它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24]可见,最初的占有关系体现了主体对生产条件的特定占有事实状态,其占有一定的条件又是以共同体为媒介的,最初的财产占有关系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https://www.xing528.com)
马克思找到法的逻辑起点,就要进一步研究法的逻辑运行过程,从占有关系如何发展成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这个过程就是叙述过程,即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法哲学史上,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由黑格尔提出,被他称作与其他认识方式有本质区别的“一般思辨的认识方式”[25],并由此构建了一个庞大的唯心主义法哲学体系。根据这种方法,概念是从它本身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纯粹是概念规定内在的前进运动的产物。黑格尔在《在法哲学原理》讲道:“理念最初不过是抽象的概念,所以它必须不断地在自身中进一步规定自己,但是这个最初的抽象概念绝不会被抛弃,相反,它只会在自身中愈加丰富起来,于是最后的规定是最丰富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那些以前只是自在的存在的规定因此达到了它们的自由独立性,而且成为这个样子:概念仍然是灵魂,它把一切结合起来,并且只是通过一种内在程序而达到它们的固有差别,所以我们不能说,概念达到了某种新的东西,而只能说,概念把最后规定与最初规定再次纳入统一性之中。即使概念在它的规定在中看起来支离破碎,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象,在往后的进程中就可显露出它就是这样的假象,因为一切单一性最后重新返回到普遍的概念中了。”[26]虽然黑格尔法哲学体系披着神秘主义的外衣,但其方法论无疑具有真理的成分。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将黑格尔的神秘化了的头脑倒立的辩证法倒过来,用新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克服了黑格尔学说的唯心主义本质,从而发现其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
马克思敏锐地指出:“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27]因此,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28]在马克思看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绝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凌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29]马克思从洪水期前的占有关系,到前近代法权关系,再到资本主义所有权批判,从商品经济法的关系的一般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的关系的特殊,这个法的概念规定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运动过程,与人类史上呈现出的法的现象的历史过程大体一致,马克思把法的逻辑运行与法的历史发展统一起来,从而在思维中实现对法的现象历史演进过程的总体把握和理论再现,找到一条法认识的科学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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