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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钩改制:实际消失的国资名义 - 国资改革与管理探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随后,司法部根据该意见正式启动对国资所进行脱钩改制工作。所谓国资所的脱钩改制是指已经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改变其组织形式,整体转变为合伙所或者合作所形式,或者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重新组合成为合伙所或者合作所形式。国资所脱钩改制后,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全部转制成为合伙所或者合作所。

脱钩改制:实际消失的国资名义 - 国资改革与管理探究

对于国资所而言,其所遭遇的“寒冬”明显来得更早一些。国资所的产生与发展和中国的国情分不开,与“大公”“无私”的文化和体制紧密联系,其所自带的计划经济、国家公器的背景底色,使得其在面对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时难以立足。

具体而言,国资所在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中的垄断地位,随着《律师暂行条例》的废止、1996年《律师法》的颁布即被宣告打破,该法事实改变了单一国资所的组织形式,进而实行合伙所、合作所和国资所三种形式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占国家经费和编制;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就这样,国资所的现实地位“一落千丈”。(www.xing528.com)

如果说三种律所管理模式的并存是对国资所自我改革的督促的话,那么脱钩改制则几乎敲响了国资所走向没落的警钟。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随后,司法部根据该意见正式启动对国资所进行脱钩改制工作。所谓国资所的脱钩改制是指已经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改变其组织形式,整体转变为合伙所或者合作所形式,或者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重新组合成为合伙所或者合作所形式。脱钩改制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律师事务所向自律性独立法人组织转变,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基础上,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国资所脱钩改制后,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全部转制成为合伙所或者合作所。合伙所也由于自身灵活的体制优势,迅速发展壮大,占领大部分法律服务市场,成为当今我国最主要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至此,虽然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依然存有“由国家出资设立”的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操作层面,国资所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急剧萎缩、屈指可数,其主要保留地区也主要是在少数老、少、边、穷地区,当初一统天下的国资所管理模式在当下已转变为适应我国现状的一种过渡性的形式、一种象征性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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