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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害计算规则在我国司法解释中的实践应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专利法并没有对专利侵权实际损害的计算公式做任何实质性的规定。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权人获利赔偿规则是在实际损害难以计算时方可适用的规则,而一旦援引侵权人利润计算侵权人获利的话则又同时使实际损害计算公式得以适用,由此产生逻辑上的矛盾。由此,在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得到证明的情况下,通过证明专利权人自身合法专利产品合理利润是主张实际损害赔偿计算规则,通过证明侵权产品合理利润是主张侵权获利赔偿规则。

实际损害计算规则在我国司法解释中的实践应用

我国现行专利法并没有对专利侵权实际损害的计算公式做任何实质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中第20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实际上界定了两类基本赔偿规则,即实际损害赔偿规则与侵权人获利赔偿规则,该条款第2项接着规定了实际损害的具体计算公式:“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为简化这一公式模型,可以将“权利人实际损失”记作N,“权利人因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产品数量”记作R1,“侵权人市场上销售的专利产品数量”记作R2,“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记作L。由此可以得到两组实际损害公式:N=R1×L或N=R2×L。将两公式联合即可得到R1×L=R2×L,并进一步简化为R1=R2。从司法解释条文的文义表述上来看,N=R2×L的公式在适用上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该公式仅在R1证明困难时得以适用,二是该公式推导出的结果“视为”N。换句话说,在简化公式R1=R2中,其前提是双方共同乘积结果为N。也即是说如果将根据R1×L所得结果记作N1,R2×L所得结果记作N2,当且仅当N1=N2时,R1=R2,这一充要关系在逻辑上可以表示为一组严格等值公式(表示互推):“N1=N2⇔R1=R2”。从法律术语的角度来看,“视为”表示着其结果并非自然事实,而是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以司法解释的条文形式规定下来便可作为直接的规定予以适用。推定的法律含义在于由既有事实X的存在便可以证明待证事实Y的存在。也就是说,待证事实Y的存在并非通过直接证明予以认定,而是依赖于既有事实X的存在而在观念上将其视为存在的一种假设。既然法律上的推定是一种假设,就意味着假设可以因真实事实的差异而被否定。若待证事实Y的真实情况Y1与作为推定的结果Y2存在出入时,还应当以真实情况为准,也即Y1=Y与Y2=Y之间,前者具有优先效力。由此可以认为,Y2=Y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假设是可以因Y1≠Y2的证明而使推定消灭,用逻辑公式表述之即为严格蕴涵公式:“Y1≠Y2⇒Y2≠Y”。将这法律推定的逻辑公式应用于严格等值公式“N1=N2⇔R1=R2”中时可以得到如下结论:N1=N2是一项法律上的推定,该推定可因R1≠R2得到证明而被消灭,也即R1≠R2⇒N1≠N2,换言之R1=R2的条件项本身也是一项法律推定。(www.xing528.com)

在上述公式适用中存在一个特殊的问题,即“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应当是指专利权人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还是侵权人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我国法院的实际审判中,有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在证明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后,需要证明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1]笔者认为,从司法解释的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上来,该合理利润应当是指专利权人合法专利品的利润额。这是因为,实际损害的核心计算规则在于计算因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实际产生的损害,其首要计算公式是N=R1×L。在该公式中,将假想中的专利权人减少的专利产品销售量与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利润相乘,即为专利权人实际受到损害的数额。而N=R2×L的规则中,法条仅是将N=R2×L的乘积推定为N=R1×L的乘积,换言之仅是将R1=R2,并没有推定专利权人的单位产品利润额等于侵权人的单位产品利润额,故而应当仍以专利权人的专利品利润额为计算基准。此外,如果将N=R2×L公式中的L视为侵权人侵权产品利润额的话,则与实际损害之外的侵权人获利赔偿规则计算公式相矛盾。上述司法解释第3项规定了侵权人获利赔偿规则的计算公式:“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其中明确将合理利润界定为侵权人的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如果将利润定义置于实际损害的N=R2×L规则中的话,则会使实际损害的计算公式与侵权人获利的计算公式等同。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权人获利赔偿规则是在实际损害难以计算时方可适用的规则,而一旦援引侵权人利润计算侵权人获利的话则又同时使实际损害计算公式得以适用,由此产生逻辑上的矛盾。这也反证了N=R2×L公式中的L应当指的是专利权人的合理利润。由此,在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得到证明的情况下,通过证明专利权人自身合法专利产品合理利润是主张实际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通过证明侵权产品合理利润是主张侵权获利赔偿规则(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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