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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汉唐法制史研究:第三节成绩与展望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经百余年的发展,虽然中间经历曲折,周秦汉唐法制史的研究仍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深入发掘周秦汉唐优秀的法律传统,探寻其中所体现的法律理性和智慧,应是周秦汉唐法制史研究的未来重点方向。学术研究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事业,一代代学者薪火相传,周秦汉唐法制史的研究也永不会停歇。

周秦汉唐法制史研究:第三节成绩与展望

历经百余年的发展,虽然中间经历曲折,周秦汉唐法制史的研究仍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从宏观角度来说,经过几代学者的不懈努力,证明中国古代拥有辉煌灿烂、独树一帜、可与西方比肩的法制文明。自近代以来,随着西法东渐,中国法制开始近代化的变革,否定传统法律制度成为主流,甚者言必称罗马法,以为中国古代法制漆黑一团。而今,我们发现,早在三千年前的西周时代,中国就有了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随着秦汉魏晋时期的发展,越来越完备,至唐代终于建立了完整的律令格式法律体系,形成了今称之为“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产生罗马法那样发达的民法,但一国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是与其当时的国情相适应的,我们不能任意苛责古人,以今目古,况且唐律的诞生已经证明中国古人拥有高度发达的法律智慧,唐律不愧是当时世界上水平最高的法典。唐律与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耀眼的两颗法律明星。

从微观层面来说,有赖于出土文献和新的理论方法,周秦汉唐法制史的诸多细节得以呈现在今人面前,原先的一些模糊认识得以明确,错误认识得以更正,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得以解决。中国古代的法制史料,时代愈早,留存愈少,使得人们对唐以前的法律制度仅知大概而难窥全貌,即以唐代而论,也仅是对唐律了解多一些。20世纪初以来,西周金文、秦汉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等重大考古发现中的法制史料不断颠覆人们以往的认知。仅以秦代而言,史书上对秦法制的记载仅有寥寥数语,云梦秦简出土之后,现代人获得了司马迁班固所未得见的史料,对秦法制的研究得以根本改观,使人们看到了一个社会各方面“皆有法式”而不仅仅是“暴秦”形象的全新的秦朝。另一方面,西方近现代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输入,改变了沈家本、程树德等人以辑佚考证为主的传统治学方法,使人们从另外的角度去审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这其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学理论,虽然有机械照搬的弊病,但对我们全面而深入地认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疑起到了重大作用。例如,它使人们认识到周秦汉唐也有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等,改变了传统的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的观念。

经历多年的积累,对周秦汉唐法制史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而学无止境,如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取得新的成绩,是一个关系周秦汉唐法制史研究发展方向的重要问题。

第一,继续重视基础文献尤其是出土文献的研究。20世纪以来的周、秦、汉三代法制史研究所取得的进步,主要依靠出土文献,即使法制史料保存较多的唐代,也因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的出土和《天圣令》的发现而积极推进了唐代法制史的研究,出土文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幸运的是,当下的考古发现层出不穷,金文资料、秦汉简牍、吐鲁番文书等出土文献越来越多,为周秦汉唐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水。但是,这些新资料的公布较为缓慢,需要一代代学者持续不懈的努力才能为周秦汉唐法制史不断添砖加瓦,构筑中国法制史这座辉煌大厦的牢固地基。

第二,探索新的研究理论和方法,以新的视角诠释周秦汉唐的法律制度,不断拓展新的研究领域。作为中国法制史重要组成部分的周秦汉唐法制史,是法学和历史学的双重研究对象,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是题中应有之义,百余年来学界运用这两大主流理论和方法取得了重要成绩,硕果累累,一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得以被关注和探讨。不过,在已经充分对研究对象加以了解的当下,传统的治学手段已经产生了一些弊端,很难在此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必须采用新的理论和方法,才能将研究向前推进,为此要结合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古今一体,新旧贯通,才能不断揭示周秦汉唐法制史发展的历史规律。在研究资料不断拓展的情况下,研究领域也要加以拓宽,从以传统的刑事法律制度为主的研究向其他领域转变,更多地向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倾斜,因为这些方面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总的来说仍是研究的薄弱环节,同时也要脱离单纯研究法律的视野局限,深层次探讨周秦汉唐的法律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使研究向纵深发展。

第三,通过对周秦汉唐法制史的研究来总结历史的经验,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千余年的周秦汉唐法制史是五千年中华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窗口,我们需要的不仅仅只是看到窗口本身,而是要通过窗口看到更为丰富多彩的世界。周秦汉唐所实施的法律制度尽管形式上已经与现代社会毫无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它就在现代中国完全无迹可寻,自古以来所形成的一些法律传统已经深刻烙印在中国人的脑海中,体现在一代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日常社会行为中,要追溯这些传统的起源,必须探寻周秦汉唐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与诸多古代社会传统密切相关,古代社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可能成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参考和借鉴。深入发掘周秦汉唐优秀的法律传统,探寻其中所体现的法律理性和智慧,应是周秦汉唐法制史研究的未来重点方向。

学术研究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事业,一代代学者薪火相传,周秦汉唐法制史的研究也永不会停歇。在研究资料不断增多、研究方法不断创新、研究环境不断改善的有利条件下,勤奋的中国学人必将在前人基础上做出新的贡献,谱写周秦汉唐法制史研究的新篇章。

[1]黄留珠主编:《周秦汉唐文明》,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页。

[2]贾谊:《过秦上》,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页。

[3]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北京: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482页。

[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熊开化:《周代刑法之探讨》,《禹贡》1935年第3期;王焕镳:《论周代婚制》,《学衡》1922年第8期;邓子俊:《〈吕刑〉研究》,《中国法学杂志新编》1938年第3卷第2期;季年文:《〈吕刑〉考》,《新政治》1940年第4卷第5期;曹树钧:《中国周代陪审制度之研究》,《法律评论》1927年第5卷第2期;魏运五:《周礼司法制度考》,《东北大学周刊》1927年第26、27期。

[6]肖永清:《西周刑法原则的探讨》,《法律史论丛》(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胡留元、冯卓慧:《西周刖刑》,《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高潮、史幼华:《刖刑名实考》,《现代法学》1985年第2期;唐云明:《试论商、西周时期的刖刑》,《文物春秋》1989年第4期。

[7]孙平:《西周婚姻法制探考》,《河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南玉泉、张志京:《再论周人的结婚年龄》,《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李衡眉:《论周代的“同姓不婚”礼俗》,《齐鲁学刊》1988年第5期;葛生华:《试析西周“同姓不婚”制》,《历史研究》1992年第1期;常金仓:《周人同姓不婚为优生说辨》,《山西师大学报》1996年第4期;魏哲铭:《论周人同姓不婚制》,《西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8]茅鹏年:《西周确立了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法学杂志》1986年第1期;胡留元、冯卓慧:《西周誓审——兼与殷代神判之比较》,《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巩富文:《略论西周法官责任制度》,《政法学刊》1991年第4期;翟婉华:《试论西周的诉讼制度》,《兰州学刊》1991年第5期;蒋铁初:《质疑西周时期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立说》,《阴山学刊》2005年第1期。

[9]彭林:《〈周礼〉的礼与刑》,《孔子研究》1990年第1期;孙瑞:《〈周礼〉中市场法制管理文书探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朱红林:《〈周礼〉中的契约及其反映的商业关系》,《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程政举:《〈周礼〉所确立的诉讼程序考论》,《法学》2018年第4期;程政举:《〈周礼〉确立的司法制度理性考论》,《中州学刊》2019年第2期。

[10]相关主要代表性的论文可参看徐静村:《〈吕刑〉初探》,《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蔡燕荞:《〈吕刑〉新议》,《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李弋飞:《〈吕刑〉试议》,《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马小红:《试论〈吕刑〉的制定年代》,《晋阳学刊》1989年第6期;马小红:《〈吕刑〉法律思想初探》,《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马小红:《〈吕刑〉考释》,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王保国:《从〈吕刑〉看“明德慎罚”思想在西周的演变》,《郑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梁凤荣:《〈吕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1]武树臣:《〈易经〉与我国古代法制》(上、下),《中国法学》1987年第4、5期;从希斌:《易经中的法律现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

[12]崔永东:《帛书〈周易〉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年第5期;谭德贵:《〈周易〉中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林明、徐艳云:《〈周易〉古经“明德慎罚”观辨析》,《周易研究》2007年第6期。

[13]程武:《一篇重要的法律史文献——读img匜铭文札记》,《文物》1976年第5期;盛张:《岐山新出img匜若干问题探索》,《文物》1976年第6期。

[14]刘海年:《铭文及其所反映的西周刑制》,《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杨广伟:《铜器铭文所见西周刑法规范考述》,《上海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李雪山:《师旅鼎铭与西周法制》,《殷都学刊》1997年第1期;雷安军:《新出土金文所见西周罚金刑研究》,《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

[15]高潮、刘斌:《铜器铭文中的法律史料——兼论周代的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连劭名:《琱生簋铭文所见史实考述》,《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6期。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深圳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王沛:《“狱刺”背景下的西周族产析分——以琱生器及相关器铭为中心的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王沛:《刑鼎、宗族法令与成文法公布——以两周铭文为基础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16]李学勤:《论曶鼎及其反映的西周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1期;朱凤瀚:《琱生簋铭新探》,《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1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南玉泉:《〈琱生簋〉与〈曶鼎〉中的诉讼资料》,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南玉泉:《论〈曶鼎〉案例中的诉讼主体——兼谈西周的审判制度》,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王沛:《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吴雪飞:《西州春秋狱讼制度三题》,《清华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王捷:《论先秦的诉讼担保——以出土司法文书为主》,《政法论坛》2020年第6期。

[17]黄展岳:《云梦秦简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刘海年:《秦律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下),《法学研究》1983年第1、2期。

[18]张全民:《秦律的责任年龄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方潇:《秦代刑事责任能力身高衡量标准之质疑——兼论秦律中身高规定的法律意义》,《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睡虎地秦简“身高六尺”涉数法律规定源由新探——基于阴阳五行说的分析》,《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吴海航,蒋宗言:《秦代刑事责任能力标准辨析》,《西北师大学报》2020年第3期。

[19]黄展岳:《云梦秦简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见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20]张政烺:《秦律“葆子”释义》,《文史》1980年第9期;张金光:《关于秦刑徒中的几个问题》,载朱东润等主编《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1]臧知非:《“谪戍制”考析》,《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王云:《秦代的谪戍和过更》,《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6期;屈建军:《〈“谪戍制”考析〉一文质疑》,《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22]朱绍侯:《居赀非刑名辩——兼论秦律中的几个问题》,《许昌师专学报》1982年第2期;张铭新:《〈秦律〉中的经济制裁——兼论秦的赎刑》,《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吕名中:《秦律中的“赀”与“赀赎”》,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二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 年;梁自玉:《秦的赀刑》,载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丛》编委会编《秦文化论丛》(第六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 年;曹旅宁:《秦律中所见赀甲盾问题》,《求索》2001年第6期;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

[23]刘海年:《关于中国岁刑的起源——兼谈秦刑徒的刑期和隶臣妾的身份》,《法学研究》1985年第5、6期;麦天骥:《从云梦秦简看秦代刑徒管理制度》,《考古与文物》1988年第3期;张新超:《秦代“城旦舂”考辨——兼论秦律的一些特点》,《史学月刊》2014年第10期。

[24]关于“隶臣妾”的探讨论文较多,具体可参见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25]吴治繁:《从秦墓竹简看秦代的所有权关系》,《云南法学》1998年第1期。赵战银:《从云梦秦简看秦土地所有制形式演变》,《岱宗学刊》2007年第4期。

[26]童光政:《简论秦代契约法》,《研究生法学》1996年第2期。

[27]程天权:《秦律婚姻家庭关系探索》,《政治与法律丛刊》1982年第3期;翟宛华:《从出土〈秦律〉看秦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郭玉峰:《秦代婚姻初探》,《历史教学》1999年第7期。

[28]常俊山:《秦代经济立法略论》,《安徽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刘海年:《睡虎地秦简中有关农业经济法规的探讨》,见《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编《中国古史论集》,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潘世宪:《从竹简〈秦律〉看秦代的经济立法》,《内蒙古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刘序传:《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经济立法》,《法学研究》1983年第6期;栗劲:《论秦简中有关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张中秋:《秦代工商法律研究》,《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宫长为:《云梦秦简所见财政管理》,《史学集刊》1996年第3期;王震亚:《从云梦秦简看秦的经济立法》,《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刘向明:《从睡虎地秦简看秦代有关衣布管理的法律》,《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29]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

[30]程维荣:《秦国官吏法律责任评述》,《历史教学》1984年第10期;罗开玉:《简析〈秦律〉对官吏生活的约束》,《法学季刊》1985年第3期;徐进:《秦律中的奖励与行政处罚》,《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3期;朱筱新:《从秦简说秦的“以法治吏”》,《东南文化》1998年第3期;艾永明:《官员问责:秦律的规范及其评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31]高敏:《〈秦律〉所反映的诉讼、审讯和量刑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

[32]黄贤俊:《对云梦秦简中诉讼制度的探索》,《法学研究》1981年第5期。

[33]刘海年:《秦的诉讼制度》,《中国法学》1985第1、3期,1986年第3、6期,1987年第1期。

[34]黄展岳:《云梦秦简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钱大群:《秦律“三环”论考》,《南京大学学报》1988年2期;刘华祝 :《关于秦律、汉律中的“三环”问题》,载中国秦汉史学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九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朱红林:《再论竹简秦汉律中的“三环”》,《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

[35]南玉泉:《青川秦牍〈为田律〉释义及战国秦土地性质检讨》,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九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汪桂海:《青川秦牍〈为田律〉与秦田亩制度》,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

[36]于翠平、于青明:《龙岗秦简禁苑律研究》,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37]蔡万进、陈朝云:《里耶秦简秦令三则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曹旅宁:《里耶秦简〈祠律〉考述》,《史学月刊》2008年第8期;朱红林:《里耶秦简债务文书研究》,《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于振波:《秦代吏治管窥——以秦简司法、行政文书为中心》,《湖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8]曹旅宁:《岳麓书院新藏秦简丛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肖洪泳:《岳麓秦简所见秦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价值》,《湖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陈松长:《岳麓秦简“为伪私书”案例及相关问题》,《文物》2013年第5期;陈伟:《岳麓书院秦简〈徭律〉的几个问题》,《文物》2014年第9期;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两条秦二世时期令文》,《文物》2015年第9期;周海峰:《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研究》,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十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王勇:《岳麓秦简〈金布律〉关于奴婢、马牛买卖的法律规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3期;周海锋:《秦律令之流布及随葬律令性质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几个令名小识》,《文物》2016年第12期;陈松长:《岳麓秦简〈奔警律〉及相关问题浅论》,《湖南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戍律〉初探》,《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令文格式初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温俊萍:《秦“谳狱”补疑——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为视角》,《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陈松长:《新见秦代吏治律令探论——基于〈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的秦令考察》,《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

[39]朱潇:《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

[40]陈松长等:《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年。

[41]王恒颐:《汉文帝废止肉刑与中国刑制之得失》,《中央大学半月刊》1930年第2卷第1期;张斗衡:《秦汉肉刑考》,《学术丛刊》1947年第1卷第1期;徐定戡:《两汉刑名考》,震旦法律经济杂志社,1947年。

[42]张政烺:《秦汉刑徒杂考之一》,《历史学习》1956年第5期;陈直:《关于两汉的徒》,载氏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

[43]胡银康:《萧何作律九章质疑》,《学术月刊》1984年第7期;李振宏:《萧何“作律九章”说质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44]杨振红:《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历史研究》2005年第6期;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汉代法律体系及其研究方法》,《史学月刊》2008年第10期。王伟:《说汉律》,《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45]张建国:《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徐世虹:《说正律与旁章》,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46]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罚原则》,《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南玉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刑罚原则》,《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47]崔永东:《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刑罚原则与刑罚体系》,见张中秋《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闫晓君:《汉初的刑罚体系》,《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刑罚等序及相关问题》,载饶宗颐主编《华学》(第六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

[48]张建国:《秦汉弃市非斩刑辨》,《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牛继清:《关于秦汉弃市的几个问题——兼与张建国先生商榷》,《甘肃理论学刊》1997年第3期;张建国:《“弃市”刑有关问题的再商榷——答牛继清先生》,《甘肃理论学刊》1998年第1期;宋杰:《汉代“弃市”与“殊死”辨析》,《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

[49]谭世保:《“车裂”考》,《学术论坛》1982年第4期;曹旅宁:《秦汉磔刑考》,《湖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50]陈乃华:《秦汉族刑考》,《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陈乃华:《“夷三族”探源》,《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6期;王克奇、张汉东:《论秦汉的参夷法》,《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6期;马作武:《族刑论》,《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张建国:《夷三族解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贾丽英:《秦汉时期族刑论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水间大辅:《汉初三族刑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51]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万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司寇”、“城旦舂”名分析》,《晋阳学刊》2005年第6期;徐世虹:《秦及汉初律中的城旦刑》,见张中秋编《 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薛瑞泽:《从出土文献看城旦舂刑的适用范围》,《中原文物》2009年第6期;程维荣:《论秦汉城旦舂刑的变迁及其影响》,《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1期。

[52]吴荣曾:《汉简中所见的刑徒制》,《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徐世虹:《汉简所见劳役刑名考释》,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成都:巴蜀书社,1999年;张建国:《汉代的罚作、复作与弛刑》,《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

[53]王森:《秦汉律中髡、耐、完刑辨析》,《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杨广伟:《“完刑”即“髡刑”考》,《复旦大学学报》1986年2期;张中秋:《“耐刑”“完刑”考辨》,《辽宁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曹旅宁:《释秦“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张全民:《髡、耐、完刑关系考辨》,《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韩树峰:《耐刑、徒刑关系考》,《史学月刊》2007年第 1期;连宏:《秦汉髡、耐、完刑考》,《古代文明》2012年第2期。

[54]程维荣:《两汉赎刑考》,《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张建国:《论西汉初期的赎》,《政法论坛》2002 年第5期;曹旅宁:《张家山汉简赎刑考辩》,《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朱红林:《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史学月刊》2007年第5期;南玉泉:《读秦汉简牍再论赎刑》,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五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55]孙光妍:《论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北方论丛》1999年第1期。

[56]张金光:《关于秦刑徒的几个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1辑;刘笃才:《读〈汉书·刑法志〉札记两则》,《辽宁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张建国:《西汉刑制改革新探》,《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

[57]刘笃才:《文帝改制考释》,《辽宁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张建国:《论文帝改革后两汉刑制并无斩趾刑》,《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

[58]吴文翰、陶广峰:《对汉文帝除肉刑后宫刑存废问题辨析》,《政法论坛》1987年第5期;韩国磐:《汉文帝除肉刑考析》,《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王泽武:《汉文帝“易刑”再考》,《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8期。

[59]张维华:《论西汉初年对刑律的修正》,《文史哲》1982年第2期;于豪亮:《西汉对法律的改革》,《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刘海年:《我国法律史上一次重要改革》,《现代法学》1983年第4期;张建国:《汉文帝除肉刑的再评价》,《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60]陈乃华:《秦汉“不道”罪考述》,《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崔永东:《〈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法律思想研究——兼及“不道”罪考辨》,《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刘笃才:《论不道及其发生学原理》,《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

[61]孙家洲、李宜春:《西汉矫制考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孙家洲:《再论矫制——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南都学坛》2002年第4期。

[62]张功:《秦汉不孝罪考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徐世虹:《秦汉简牍中的不孝罪诉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刘厚琴、田芸:《汉代“不孝入律”研究》,《齐鲁学刊》2009年第4期。

[63]贾丽英:《秦汉时期奸罪论考》,《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王辉:《秦汉奸罪考》,《甘肃理论学刊》2007年第3期;孙闻博:《秦汉简牍中所见特殊类型奸罪研究》,《中国历史文物》2008年第3期;顾丽华、刘举:《秦汉时期的和奸罪——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考察》,《古代文明》2009年第2期;霍存福、程令政:《秦及西汉初期的奸罪与腐刑——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2期。

[64]曹旅宁:《张家山汉简盗律考》,《南都学坛》2003年第1期;闫晓君:《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谢全发:《汉初盗罪述论——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65]胡仁智:《由简牍文书看汉代职务犯罪的规定》,《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田振洪:《秦汉时期的司法职务犯罪》,《兰州学刊》2006年第9期;王凯旋:《小议秦汉惩治官吏的立法》,《史学月刊》2006年第6期;彭炳金:《论汉代法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1期。(www.xing528.com)

[66]陈乃华《秦汉官吏赃罪考述》,《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李振宏:《西汉贵族、官吏经济犯罪问题考论》,《史学月刊》1992年第3期;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董平均:《两汉时期的“赇赂”犯罪与防范措施》,《学术论坛》2004年第5期。

[67]李振宏:《西汉关于渎职罪的立法与执法》,《河南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姜建设:《从〈二年律令〉看汉代对渎职罪的惩罚》,《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

[68]蒋维德:《从汉律看我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内蒙古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69]徐世虹:《对汉代民法渊源的新认识》,《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70]李均明:《居延汉简债务文书述略》,《文物》1986年第11期;连劭名:《汉简中的债务文书及“贳贷名籍”》,《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3期;林甘泉:《汉简所见西北边塞的商品交换和买卖契约》,《文物》1989年第9期。

[71]高恒:《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辑证》,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72]李晓英:《汉代契约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孙瑞、陈兰兰:《汉代简牍中所见私人契约》,《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

[73]李贞德:《西汉律令中的家庭伦理观》,《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19期,1987年;李国峰:《试论汉初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薛洪波《试述汉代家族法对家庭关系的规范》,《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

[74]侯欣一:《孝与汉代法制》,《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李文玲:《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江淮论坛》2003年第6期;刘敏:《从〈二年律令〉论汉代“孝亲”的法律化》,《南开学报》2006年第2期。

[75]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6期;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王彦辉:《论汉代的分户析产》,《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闫晓君:《汉代继承问题刍议》,《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76]陈长崎、赵恒慧:《两汉县级管辖下的司法制度》,《史学月刊》2002年第6期;郭洪伯:《“郡守为廷”——秦汉时期的司法体系》,《第八届北京大学史学论坛论文集》,2012年;孙闻博:《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诉讼中的乡》,《中华文化论坛》2011年第1期。

[77]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文物》1978年第1期;初仕宾、肖亢达:《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刘海年:《东汉初年的一宗诉讼案卷》,见《法律史研究》编委会编《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张建国:《居延新汉简“粟君债寇恩”民事诉讼个案研究》,《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粟君债寇恩简册新探》,《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1期;孔祥军:《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复原与研究》,《西域研究》2012年第4期。

[78]徐世虹:《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李均明:《简牍所反映的汉代诉讼关系》,《文史杂志》2002年第3期;闫晓君:《张家山汉简〈告律〉考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胡仁智:《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律中的“告”制论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张朝阳:《汉代民事诉讼新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79]罗鸿瑛:《汉代奏谳制度考析》,《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赵科学:《一个完整的复审程序范例——汉司法简〈奏谳书〉研究之一》,《华夏考古》2008年第3期。

[80]彭海涛:《汉代对于诸侯王的逮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闫晓君:《秦汉时期的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刘庆:《秦汉逮捕制度考》,《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

[81]陈晓枫:《两汉“鞫狱”正释》,《法学评论》1987年第5期;高恒:《汉简中所见举、劾、案验文书辑释》,载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侯欣一,赵晓磊:《汉代司法程序之顺位辨正:以汉代劾制为中心的再考察》,《南开学报》2018年第1期。

[82]李鼎楚:《春秋决狱再考》,《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朱腾:《论两汉经义折狱——以儒家经典与律令的关系为中心》,《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林丛:《汉代法律实践的诠释哲学思考——以引经折狱为中心》,《山东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83]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84]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

[85]胡长清:《唐律残篇之研究》(一、二),《法律评论》1930年第40、41期;陶希圣:《唐代管理水流的法令》,《食货》1936年第7期;董康:《残本龙朔散颁格与唐律之对照》,《司法公报》1938年第9、10号;贺圣鼐:《未遂罪在唐律及刑法之比较观》,《法学季刊》1930年第4期;董家遵:《唐代婚姻制度》,《现代史学》1933年第1、2期;张景浚:《我国唐代法典及诉讼法之研究》,《政治会刊》1932年第2期。

[86]王永兴:《关于唐朝法律的几个问题》,《历史教学》1957年第4期;戴克光:《试论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标准法典》,《政法教学》1958年第1期;刘海年:《唐律的阶级实质》,《历史教学》1966年第3期。

[87]杨廷福:《〈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文史》1978年第5期;蒲坚:《试论〈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律史论丛》(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88]郑显文:《唐开元二十五年〈律〉为日本〈养老律〉蓝本之新证——以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唐律、律疏残卷为中心》,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编《中西法律传统》(第7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现存的〈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之新证——以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律、律疏残卷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岳纯之:《所谓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新证——与郑显文先生商榷》,《敦煌研究》2011年第4期;《从一份吐鲁番文书看唐律的变化》,《烟台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89]刘俊文:《唐律渊源辨》,《历史研究》1985年第6期。丁凌华:《盛唐成因与唐律渊源》,载戴建国主编《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岳纯之:《关于〈唐律疏议〉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2015年第9期。

[90]王永兴:《关于〈唐律疏议〉中三条律疏的修改》,《文史》1980年第8期。钱大群:《谈〈唐律疏议〉三条律疏的修改问题》,《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

[91]马长林:《〈唐律〉实施问题辨析》,《学术月刊》1985年第5期。王立民:《唐律实施问题探究》,《法学》1990年第10期。

[92]王立民:《论唐律令格式都是刑法》,《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

[93]杨廷福:《唐律的特色》,《历史教学问题》1982年第2期。叶峰:《论〈唐律〉“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蒲坚:《释唐律“出入得古今之平”》,《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辨正》,《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唐律“得古今之平”补辨——兼评〈四库全书〉之价值观》,《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

[94]王永兴:《唐田令研究——从田令和敦煌文书看唐代土地制度中几个问题》,《纪念陈垣诞辰百周年史学论文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刘俊文:《敦煌写本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校笺》,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95]霍存福:《令式分辨与唐令的复原》,《当代法学》1990年第3期 ;《论礼令关系与唐令的复原》,《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

[96]刘俊文:《论唐格——敦煌写本唐格残卷研究》,载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编《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马小红:《“格”的演变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胡留元:《从几件敦煌法制文书看唐代的法律形式——格》,《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王斐弘:《敦煌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陈灵海:《国家图书馆周字51号文书辨疑与唐格复原》,《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97]冯卓慧:《从几件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法律形式——式》,《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霍存福:《唐式性质考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年第6期;《唐式与日本式的比较研究》,《法律史研究》编委会编:《中外法律史新探》,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雷闻:《吐鲁番新出土唐开元〈礼部式〉残卷考释》,《文物》2007年第2期。郑显文:《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式体例研究》,载《出土文献与唐代法律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98]霍存福:《唐式辑佚》,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八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99]王超:《我国古代的行政法典——〈大唐六典〉》,《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1期。钱大群、李玉生:《〈唐六典〉性质论》,《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钱大群:《〈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答宁志新先生》,《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100]韩长庚:《关于〈唐六典〉行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101]苏钦:《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兼论中国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姜歆:《唐代“化外人”法律地位探析》,《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李建忠:《国际私法抑或人际冲突法——〈唐律疏议〉“化外人”条的法律性质辨析》,《武汉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王立民:《唐律“化外人相犯”条属于国际私法的质疑——兼论唐律的唐朝刑法典性质》,《法学》2017年第8期。王炳军:《唐律“化外人”条的法律解释》,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25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

[102]刘启贵:《我国唐朝流放制度初探》,《青海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戴建国:《唐代流刑的演变》,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史学刊》(第一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张春海:《试论唐代流刑与国家政策、社会分层之关系》,《复旦学报》2008年第2期。陈玺:《唐代长流刑之演进与适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103]霍存福:《唐代官刑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5期。张艳云:《唐代杖刑考述》,载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八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戴建国:《唐代刑罚体系的演变——以杖刑为中心的考察》,《史学集刊》2010年第4期。

[104]郑显文:《从73TAM509 :8(1)、(2)号残卷看唐代的保辜制度》,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张艳云、宋冰:《论唐代保辜制度的实际运用——从〈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谈起》,《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田振洪:《唐代保辜制度探析——人身损害赔偿的视角》,《沈阳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李中和:《〈唐律疏议〉保辜制度新探》,《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05]徐显明:《唐律中官吏犯罪初探》,《东岳论丛》1985年第1期。陈炯:《试谈唐律对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江南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包雯:《〈唐律〉职务犯罪管见》,《河北法学》1993年第5期。

[106]袁建勇:《简论唐律对官吏犯赃定罪量刑的规定》,《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周东平:《论唐代惩治官吏赃罪的特点》,《厦门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孙玉荣:《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黄明儒:《浅析〈唐律〉中赃罪的处罚原则》,《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彭炳金:《唐代官吏赃罪述论》,《史学月刊》2002年第10期。

[107]王志刚:《唐代民事法规发展缀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4期。张中秋:《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法学》2001年第1期。金眉:《论唐代民事法律的发展及其特点》,《法学》2001第11期。郑显文:《唐代涉外民事法律初探》,《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3第3期。郑显文:《唐代法律关于外国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载林乾主编《法律史学研究》(第一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108]张中秋:《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109]杨师群:《汉唐间社会财产私有权问题考论》,《学术月刊》1999年第8期。艾永明、郭寅枫:《〈唐律〉别籍异财之禁探析》,《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10]何勤华:《唐律债法初探》,《江海学刊》1984年第6期。

[111]高潮、刘斌:《敦煌所出买卖契约研究》,《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霍存福等:《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赵云旗:《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研究》,《敦煌研究》2000 年第4期。

[112]高潮、刘斌:《敦煌所出借贷契约研究》,《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岳纯之:《论隋唐五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控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田振洪:《唐代契约实践中的国家法律与民间规则:以民间借贷契约违约责任为视角》,《东南学术》2012年第4期。

[113]程喜霖:《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三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杨际平:《敦煌吐鲁番出土雇工契研究》,载季羡林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二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乜小红:《对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佣关系的研究》,《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114]余欣:《敦煌出土契约中的违约条款初探》,《史学月刊》1997年第4期。杨际平:《也谈敦煌出土契约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兼与余欣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

[115]刘玉堂、陈绍辉:《略论唐代瑕疵担保制度》,《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陈永胜:《敦煌写本〈寅年令狐宠宠卖牛契〉中的瑕疵担保制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郑显文:《唐代债权保障制度研究》,《西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1期。董永强:《论唐代的担保文化——以吐鲁番契约为例》,《理论导刊》2009年第6期。

[116]刘振华:《略论唐代的婚姻制度》,《学海》1991年第6期。方亚光:《从〈唐律·户婚〉看唐代婚姻的双重性》,《学海》1994年第2期;叶英萍:《唐之婚姻家庭法探析》,《海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张文胜:《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安徽史学》2010年第6期。刘玉堂:《关于唐代婚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117]陈汉生:《从白居易的一份判决书看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法学探讨》1985年第1期。蒋维德、陈汉生:《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经济社会》1987年第6期。

[118]岳纯之:《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刘玉堂:《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江汉论坛》2010年第4期。

[119]金眉:《从“无子”出妻看唐代“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的实践》,《史学月刊》1993年第2期,《论唐代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南京社会科学》2001第11期。刘玉堂、陈绍辉:《论唐代的离婚立法——以“七出”之制为中心》,《江汉论坛》2004年第2期。刘玉堂:《论唐代的“义绝”制度及其法律后果》,《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岳纯之:《论唐代离婚的程序与效力》,《河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刘玉堂:《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江汉论坛》2011年第5期。

[120]邢铁:《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郑显文:《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3期。王云飞等:《唐代继承法探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21]齐陈骏:《有关遗产继承的几件敦煌遗书》,《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2期。王斐弘:《敦煌析产遗嘱文书探微——以族、宗族、家族、民族为视角的解构》,《北方法学》2012年第6期。

[122]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陈玺:《唐代司法“三司”制度考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4期。

[123]贾宪保:《唐代北司的司法机构》,《人文杂志》1985年第6期。胡沧泽:《唐代御史台司法审判权的获得》,《厦门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巩富文:《唐代刑事审判机关及其管辖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王宏治:《唐代御史台司法功能转化探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张春海:《论隋唐时期的司法集议》,《南开学报》2011年第1期。张雨:《大理寺与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转型》,《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4期。

[124]张艳云:《试论唐代京兆府的司法权》,《唐都学刊》2002年第3期。张健彬:《唐代县级政权的司法权限》,《山东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汪庆红:《唐宋录事参军法定职能演变探究》,《宁波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125]刘俊文:《唐代狱讼制度考析》,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纪念陈寅恪先生诞辰百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126]郑禄:《唐代刑事起诉制度》,《法学评论》1985年第3期;《唐代刑事审判制度》,《政法论坛》1985年第6期。练节晃:《唐代起诉制度研究》,《法商论丛》2008年第2期;余经林:《略论唐代刑事控告及其受理制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王宏治:《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巩富文:《唐代的直诉制度》,《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陈玺:《唐代的直诉制度研究》,载霍存福、吕丽主编《中国法律传统与法律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

[127]张中秋:《试论唐代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史林》1987年第4期。龙大轩:《御史纠弹:唐代官吏犯罪的侦控程序考辨》,《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128]汪世荣:《汉唐民事诉讼制度》,《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王宏治:《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第5期。郑显文:《律令制视野下的唐代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八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

[129]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从敦煌吐鲁番判文看唐代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西南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130]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河西安抚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史苇湘:《河西节度使覆灭的前夕——敦煌遗书伯2942号残卷的研究》,《敦煌研究》1983年创刊号。薄小莹、马小红:《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尉判集(敦煌文书伯二九七九号)研究——兼论唐代勾征制》,在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131]齐陈骏:《读伯3813号〈唐判集〉札记》,《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1期。张艳云:《〈文明判集残卷〉探究》,2000年第4期。王斐弘:《敦煌写本〈文明判集残卷〉研究》,《敦煌研究》2002年第3期;《辉煌与印证:敦煌〈文明判集残卷〉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李世进:《〈文明判集残卷〉新探》,《中北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32]潘春辉:《P.2979〈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牒判集〉研究》,《敦煌研究》2003年第5期。

[133]李并成:《〈河西节度使判集〉(P.2942)有关问题考》,《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3期;马燕云:《对〈河西巡抚使判集〉(P2942)相关问题的思考》,《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34]解梅:《P.2754〈唐安西判集残卷〉研究》,《敦煌研究》2003年第5期。

[135]霍存福:《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2期。《张鷟〈龙筋凤髓判〉判目破译:张鷟判词问目源自真实案例、奏章、史事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36]张建成:《唐代“拟判”考》,《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霍存福:《唐代判词中的实判——兼与拟判比较》,《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顾凌云:《唐代实判的判案依据研究》,《敦煌学辑刊》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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