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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制对春秋时期变法影响分析: 以子产铸刑书为例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子产“铸刑书”为法律史上重要事件,从传世史籍看,“刑书”并不仅仅是“刑罚之书”,其或是先秦法典通称,但先秦时期的“刑书”形式、内容等问题,由于史籍记载匮乏,一直没有得到很好梳理。子[15]产辅于六正,与善为徒,以却使不善,毋兹违拂其事。简文第九段接续第八段,以子产执政时颁布“令”“刑”等法规范以达到“张美弃恶”的目的。

西周法制对春秋时期变法影响分析: 以子产铸刑书为例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收入《子产》篇,简长约45厘米,宽约0.6厘米,共26枚简,保存较好,有数支简存在一端折残的情况,但不妨碍理解。原简无篇题,因其系讲述子产“道德修养和施政成绩”的论说,整理者拟篇题为《子产》。《子产》篇与收入同书的《郑武夫人规孺子》和《郑文公问太伯》不同,后两篇都是纪事体,《子产》则是论说体。[78]上述三篇简文文字均有三晋文字痕迹,李学勤先生认为,清华简的《良臣》《子产》等篇作者可能为郑人,并以《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的子产引《郑书》《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的晋国叔游引《郑书》为例证,指出清华简关于郑国史事诸篇或即春秋时期的《郑书》。[79]《子产》篇公布一年以来,学界主要是在释读方面进行研究,[80]对于该篇的历史意义,尤其在结合子产“铸刑书”的著名历史事件方面展开研究的则尚未见。子产“铸刑书”为法律史上重要事件,从传世史籍看,“刑书”并不仅仅是“刑罚之书”,其或是先秦法典通称,但先秦时期的“刑书”形式、内容等问题,由于史籍记载匮乏,一直没有得到很好梳理。而《子产》篇中相关记载“足以印证和补充《左传》关于子产作刑书的记载”[81]。鉴于此,下文拟以《子产》篇为中心,就“刑书”的历史渊源、形式、内容等进行讨论,文中疏漏必多,还请方家指正。

(一)《子产》篇简析

《子产》全篇可分为十个小段,其前九段都以“此谓”起首的文句作结,总体内容在于论说子产执政时的各项主张。文中所载诸“良臣”可与清华简(伍)《良臣》篇对读。文中“三邦之刑”的记载等可与《左传》相关记载对读。下文先简述各段内容。

《子产》以“圣君”与“不良君”开篇,其云:

昔之圣君,取献于身,勉以利民,民用信之,不信不信。求信有事,浅以信深,深以信浅。能信[1],上下乃周。不良君怙位固福,不惧失民,惧失有戒。有戒所以申命固位,位固邦[2]安,邦安民肆,邦危民离,此谓“存亡在君”。[82]

本段以圣君与不良君进行对比,论证“存亡在君”的观点,说明尊君之必要性。文末句以“此谓”作结,在《子产》篇内,其他各段还有如“此谓无好恶”“此谓劼理”“此谓卑逸乐”“此谓不使不戾”“此谓因前遂故”“此谓民信志之”“此谓由善靡卷”“此谓张美弃恶”等。[83]王宁先生以《韩诗外传》《吕刑》的文体为据。认为“此谓” “是谓”之后的内容疑即子产所作《刑书》的内容,[84]其说颇有启发但不确,容后文再述。

简文第二段则述子产,其云:

子产所嗜欲不可知,纳君子无 (辨)。官政[3]及师栗当事,乃进无好,曰:“固身谨信”。谨信有事,所以自胜立中,此谓“无好[4]恶”。

本段是讲子产用人之道,用“固身谨信”者而“无好恶”,即用人至公。简文第三段则是讲述子产对官吏行政的要求,其云:

img(勉)政、利政、固政有事。整政在身,文理、形体、端勉、恭俭、整齐,弇现有[5]漆(秩),秩所以从节行礼,行礼践政有事,出言复,所以知自有自丧也。有道乐存,亡[6]道乐亡,此谓“劼(嘉)理”。

本段以“嘉理”为结,虽未明确提及子产,但应是子产对“嘉理”的理解,并由此要求官吏行政提出具体要求,即要从自身做起,言行举止均要有规矩。

简文第四段则述子产事迹,以为君子须“卑逸乐”主张的根据,其文云:

子产不大宅域,不建台寝,不饰美车马衣裘,曰:“勿以[7]img也。”宅大心张,美外态愍,乃自失。君子知惧乃忧,忧乃少忧。损难有事,多难近[8]亡,此谓“卑逸乐”。

本段内容是君子行为的要求,或可视为子产执政时对郑国君子(贵族)的要求。

第五段则是在前文阐述了对君王、官吏、君子的各种要求后,开始阐述子产关于君、臣、民之间的相处规矩,其云:

君人莅民有道,情以勉,得位命固。臣人畏君有道,知畏无罪[9]。臣人非所能不进。君人无事,民事是事。得民天殃不至,外仇否。以私事使民[10],事起货行,货行罪起,罪起民蘦(矜),民矜上危。己之罪也,反以罪人,此谓“不使不戾”。

本段以“不使不戾”作结,说明子产执政时对于君臣之间,官民之间相处之道,重点在于作为统治者的君人、臣人如何对待民人。(www.xing528.com)

第六段则是讲述“有道之君”的作为,其云:

有道[11]之君,能修其邦国,以和民。和民有道,在大能政,在小能支;在大可久,在小可大[12]。又以答天,能通于神,又以徕民,又以得贤,又以御害伤,先圣君所以达成[13]邦国也,此谓“因前遂故”。

本段以“因前遂故”作结,要求君主要遵循“先圣君”修国和民而成邦国之道。

第七段则是接续第六段,阐述以前的有道之君以身作则治理邦家之道,并以子产执政时事论说依据。其文云:

前者之能役相其邦家,以成名于天下者,身[14]以仪之。用身之道,不以冥冥仰福,不以逸求得,不以利行直,不以虐出民力。子[15]产辅于六正,与善为徒,以却使不善,毋兹违拂其事。劳惠邦政,端使[16]于四邻。治辨解惯,炳则任之,善则为人。勋勉求善,以助上牧民。民有过失[17]、傲佚弗诛,曰:“苟我固善,不我能乱;我是荒怠,民屯废然。”下能式上,此谓[18]“民信志之”。

本段以“民信志之”作结,是说统治阶层要以身作则,才能获得民众信赖引领民众向善。

第八段简文则先以“狂君”与“善君”的言行进行对比,再论述子产执政时的用人史实,以说明“由善散卷”的主张。其文云:

古之狂君,俾不足先善君之俭,以自余智,民无可使,任重不果[19],邦以坏。善君必循昔前善王之荐,聿求荩之贤可,以自分重任,以果将。子[20]产用选老先生之俊,乃有桑丘仲文、杜噬、肥仲、王子伯愿;乃设六辅:子羽、子剌[21]、蔑明、卑登、倍之卞、王子百;乃禁辛道、爽语,虚言无实;乃禁卷战、相冒、燕乐[22]、饰美宫室衣裘、好饮飤酰酱以称 者,此谓“由善散 (卷)”。

本段需要注意的是,简20整理者释文作:“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律,求荩之贤”。“法律”二字连读,不确。[85]张伯元先生指出,此句“法”字当为“荐”,“律”当为“聿”,二字不连读,当断读为“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荐,聿求荩之贤。”[86]可从。

简文第九段接续第八段,以子产执政时颁布“令”“刑”等法规范以达到“张美弃恶”的目的。其文云:

子产既由善用圣[23],班羞勿俊之行,乃聿三邦之令,以为郑令、野令,导之以教。乃绎天地、逆顺、刚柔[24],以咸禁御。聿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峻命裕仪,以释无教不辜,此谓[25]“张美弃恶”。

本段所述,可与《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对读,对于理解法史上常被提及的子产铸刑书之事非常重要,容后文详述。

简文第十段结构与前九段不同之处在于没有“此谓”句作结,从全文看,似是全篇总结,是阐述作者自己的主张。其文如下:

为民刑程,上下和辑。野三分,粟三分,兵三分,是谓“仪固”,以助[26]政德之固。固以自守,不用民于兵甲战斗,曰“武爱”,以成政德之爱。仪勋和憙,可用[27]而不遇大国,大国故肯措其谋。惟能知其身,以能知其所生;知其所生,以先谋人;先谋人,以复于身。身、室[28]、邦国、诸侯、天地固用不悖,以能成卒[29]。

本段是作者的观点陈述,所以与前九段结构迥异。整理者认为《子产》具有儒家相类似的思想,并引孔子称颂子产为“古之遗爱”为证(孔子言论见《左传·昭公二十年》)。[87]整理者此观点或不全面,本篇出现的如尊君、重信、重礼、导民教民等,系记述子产史事,但也只是子产为儒家所推崇的言行而已,并非全部。通观《子产》全文,该篇作者的思想倾向或应是黄老为主,我们见本段最后所述序列为“身→室→邦国→诸侯→天地”,与清华简(伍)《汤在啻门》篇“人→邦→地→天”的论述序列相映成趣。《汤在啻门》篇已出现四时、五行、刑德、气等明显的黄老观念,故应是早中期的黄老文献。[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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