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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书历史事件新诠释:《子产》篇与现有文献比对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文已胪列简文第九段是与子产“铸刑书”史事最为相关的段落。因周郑之密切关系,故而子产之“刑书”与周之“刑书”亦会有相当借鉴之处。《吕刑》《九刑》等周“刑书”多有序言交代相关问题,子产的“刑书”是否有类似内容,不可断然否定。需要注意的是,铸刑书之事,据《左传·昭公六年》为子产执政后,但绝非子产一时之决定,从其以前行为可略见端倪。子产铸刑书既为违背铸礼于器的礼制传统。

铸刑书历史事件新诠释:《子产》篇与现有文献比对分析

前文已胪列简文第九段是与子产“铸刑书”史事最为相关的段落。整理者认为《子产》篇对于子产铸刑书有较《左传》更为详细记载,现移录相关段落的释文如下:

子产既由善用圣,班羞勿俊之行,乃聿三邦之令,以为郑令、野令,导之以教。乃绎天地、逆顺、刚柔,以咸禁御。聿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峻命裕仪,以释无教不辜,此谓“张美弃恶”。

上引简文对我们理解子产执政时的立法(即作“刑书”)非常重要,与《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铸刑书”史事多有可以对读之处,疏解如下:

(一)郑之“令” “刑”的历史渊源

由上引简文记载可推知,子产时期的“刑书”或已包括了“令”和“刑”两种法规范形式;郑之“令”“刑”渊源自夏、商、周三邦。考之史籍记载,子产所颁“刑书”应与周制有直接渊源关系,体现在于以下两点:其一,《九刑》的文本内容即见于《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的“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等语,即皆《九刑》所载法规范的文本内容。其二,从《子产》篇记载来看,“令”“刑”又都有“郑”(指国都)与“野”(指郊野)之分。[89]体现了郑国的“国”“野”分治的史实(详下),此种分治的传统亦源自西周。因周郑之密切关系,故而子产之“刑书”与周之“刑书”亦会有相当借鉴之处。《吕刑》《九刑》等周“刑书”多有序言交代相关问题,子产的“刑书”是否有类似内容,不可断然否定。

需要注意的是,铸刑书之事,据《左传·昭公六年》为子产执政后,但绝非子产一时之决定,从其以前行为可略见端倪。子产参与郑国立法,在其执政之前就已有之,比如“润色”一词即源于子产“为命”(制定法令)之事,《论语·宪问》载:

子曰:“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

由是观之,《子产》篇所载为“刑”“令”之事也是自然。另外,《左传·襄公十年》载:

子孔当国,为载书,以位序,听刑辟。大夫诸司门子弗顺,将诛之。子产止之,请为之焚书。(www.xing528.com)

本段记载说明当时已经有盟誓后成“载书”公布于众的做法,“载书”可以用于“以位序,听刑辟”,后来子产铸刑书,与此相仿佛。

(二)“郑”“野”与“三邦之刑”

1.“郑”“野”与“都鄙有章”

本段简文提及的“郑令” “野令”,“郑刑” “野刑”,涉及周代的“国野”体制。关于“国野”体制,历代以来由于史料不详,历代注家多以《周礼》篇首所云“体国经野”、《诗经·鲁颂·駉》的“駉駉牡马,在坰之野”等寥寥数语为本,衍生解释“国”“野”制度为行政区划制度。近人则多以“国”“野”为周及诸侯国的城乡之分。[90]但是具体的“国野”制度内容至今尚未明晰,《子产》篇本处的记载,至少让我们了解到在春秋时期郑国法律是有适用对象不同而分别制定的,“郑令”“野令”也许正是“子产使都鄙有章”(《左传·襄公三十年》)的具体规范。

2.“三邦之刑”与“铸刑书”

整理者认为,“三邦”即夏、商、周。并引《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叔向致子产书所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即《子产》篇的“三邦之刑”。整理者此说未详细说明理由。在春秋战国时期所言的“三邦”,即指夏商周三代,当无疑义。《左传·昭公六年》所谓“三辟之兴皆叔世也”的“三辟”即指夏商周三代的刑书,而简文关于“三邦”的记载也可与《左传·昭公六年》所载“制参辟铸刑书”对读参看。

从简文所言“聿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峻命裕仪,以释无教不辜”可见,《子产》篇作者认为子产定“郑刑” “野刑”目的在于“刑辟”。由此我们想到当时人对子产铸刑书的批评主要在于对原有礼制的破坏。叔向所言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当然不是说此前没有刑书,[91]而是强调以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是不能容忍的,是破坏“器以藏礼”的传统,会为郑国将来带来灾难。《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士文伯评价郑国“铸刑器藏争辟”是为火见不祥,此处“器藏争辟”确实为当时“器以藏礼”的传统所不允。孔子即认为“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成公二年》)。

子产铸刑书既为违背铸礼于器的礼制传统。那么铸礼于器的“礼”(铭文)的内容应该是什么?从西周起,青铜器已成为礼制的物质载体,铸于器上的铭文多为册命、训诰、盟誓等各种公文书。[92]从出土的青铜器铭文看,确实多有可以与当时礼制对应者,比如颂器记载的册命过程就与《仪礼·觐礼》记载的“天子赐侯氏以车服”的礼制互相对应。[93]《逸周书·尝麦解》也记载了王命大正正刑书的礼仪制度,亦与上述有相类似之处。清华简(壹)《保训》篇所载的“中”作为“刑书”的代称,[94]其物质形态也是礼器之类。由此而言,子产以“三邦”之“令” “刑”作为其“刑书”,其做法并无差错,但是将“刑辟”的内容铸于器上,则属于违背礼制。至于“铸刑书”所铸的具体文本是什么,下文将有分析,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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