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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结语:法律规制方法研究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概括性地谈一下刑事法规对医疗问题的规制方法。因此,笔者提倡阶段性的规制方法。限制医疗资格、停止业务、剥夺资格以及公布姓名等,有时比刑事规制更为有效。希望本文能够为中国医事刑法的发展作出一些贡献。

刑法结语:法律规制方法研究

最后,概括性地谈一下刑事法规对医疗问题的规制方法。用刑法来解决所有的医疗问题本来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提倡阶段性的规制方法。第一,能够通过医疗界和医学界的自主规制来应对的内容,应该放手交由行业法规等自主规制来处理。这是因为,法的过度介入会导致医疗萎缩,难以提高其自律意识,有可能妨碍医学研究的发展和进步。第二,即使考虑法律规制,首先也应该考虑民事规制。能够作为当事者之间的纷争来处理的,应该放手交由民事规制。第三,在采用民事规制仍然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应该考虑行政规制。限制医疗资格、停止业务、剥夺资格以及公布姓名等,有时比刑事规制更为有效。最后,在这些处理措施仍然不够充分时,就应该通过刑事规制,让刑法介入进来。为了实施这些阶段性规制,必须超越各部门法的壁垒,用宏大的医事法视点来加以探求。[30]

以上,对医事刑法的基础理论,提出了大的框架。医疗与法制度会因国度的不同而不同,所以笔者的观点在中国并不一定能够直接适用。但是,医疗都是针对人而实施,所以其应该具有超越国度的共通部分。希望本文能够为中国医事刑法的发展作出一些贡献。

【注释】

[1]原文首发于《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甲斐克则: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教授、法学博士,日本医事法学会理事长,日本生命伦理学会理事长,日本刑法学会理事。刘建利: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

[2]原文首发于《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甲斐克则: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教授、法学博士,日本医事法学会理事长,日本生命伦理学会理事长,日本刑法学会理事。刘建利: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

[3]原文首发于《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甲斐克则: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教授、法学博士,日本医事法学会理事长,日本生命伦理学会理事长,日本刑法学会理事。刘建利: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

[4]著者编著的医事法著作有:《医事法》,信山社2008年版;《后基因社会与医事法》,信山社2009年版;《知情同意原则与医事法》,信山社2010年版。

[5]对日本医事法学会40周年纪念大会作详细介绍的文献有:《年报医事法学》26号(2011年)。

[6]参照[日]甲斐克则:《日本的医事法学——回顾与展望》,载甲斐克则:《后基因社会与医事法》,信山社2009年版,第5页以下。

[7][德]Eberhard Schmidt,Der Arzt im Strafrecht,1939.

[8][德]Paul Bockelmann,Strafrecht des Arztes,1968.

[9]翻译成日文的著作主要有:[德]Albin Eser([日]上田健二、[日]浅田和茂编译):《先端医疗与刑法》,成文堂1990年版,[德]Albin Eser([日]上田健二、[日]浅田和茂编译):《由医事刑法向统合性医事法》,成文堂2011年版。在这些书中,有四篇论文为本文著者所翻译。

[10][德]Claus Roxin/Ulrich Schroth(Hrsg.),Handbuch des Medizinstrafrechts,4.Aufl.,2010.

[11]主要有:[日]金泽文雄:《刑法与道德》,一粒社1984年版,第125页以下;[日]大谷实:《医疗行为与法》,弘文堂1980年版(初版)、1995年版(补正版);[日]大谷实:《生命的法律学——从生命诞生到死亡》,筑摩书房1985年版(初版)、悠悠社1994年版(第2版)、悠悠社1999年版(第3版)。在这些先驱研究之后出现的研究成果有:[日]米田泰邦:《医疗行为与刑法》,一粒社1985年版;以及以“医事刑法”来命名的著书,例如:[日]加藤久雄:《医事刑法入门》,东京法令出版社1996年版(初版)、1999年版(改订版)、2004年版(新订版)、2006年版(新订补正版);[日]齐藤诚二:《医事刑法的基础理论》,多贺出版1997年版;[日]田中圭二:《法医学与医事刑法——写给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成文堂2002 年版等。另外,[日]中谷瑾子:《21世纪的生命与法和伦理》,有斐阁1999年版;[日]中谷瑾子:《续·21世纪的生命与法和伦理》,有斐阁2001年版;[日]佐久间修:《最先端法领域的刑事法规制——医疗·经济·IT 社会与刑法》,现代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其中第一编《医疗行为与刑法》也研究了各种各样的医事法问题。

[12]关于日本医事刑法发展过程的详细情况,请参照[日]甲斐克则:《医疗与刑法——医事刑法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348号(2008年),第130页以下。

[13]著者至今为止已经出版的医事刑法研究专著有:《安乐死与刑法(医事刑法研究第一卷)》,成文堂2003年版;《尊严死与刑法(医事刑法研究第二卷)》,成文堂2004年版;《被验者保护与刑法(医事刑法研究第三卷)》,成文堂2005年版;《生殖医疗与刑法(医事刑法研究第四卷)》,成文堂2010年版;《医事刑法之旅Ⅰ》,现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初版)、イウス出版2006年版(新版)。编著有:《遗传信息与法政策》,成文堂2007年版;《新版医疗事故的刑事判例》([日]中山研一、[日]甲斐克则共编),成文堂2010年版。

[14]针对“人类的尊严”作根本性考察的文献有:[西班牙]ホセ·ヨンパルト(JoséLlompart):《人类的尊严与国家权力》,成文堂1990年版,与《再考“个人的尊重”与“人类的尊重”是否相同》,载《法的理论》19号(2000年)第103页以下;[日]宗冈嗣郎:《法与实存》,成文堂1996年版,第125页以下;[日]青柳幸一:《个人的尊重与人类的尊严》,尚学社1996年版;[日]金泽文雄:《生命的尊重与自我决定权——与“法律评价空白领域的理论”相关联》,载ホセ·ヨンパルト教授古稀祝贺论文集《人类的尊严与现代法理论》,成文堂2000年版,第91页以下;[日]水波朗:《人类的尊严与基本人权(一)》同书第229页以下,与《人类的尊严与基本人权(二)》,载《法的理论》20号(2000年)第17页以下,与《自然法与洞见知——托马斯主义法哲学·国法学遗构集》,创文社2005 年版,第567 页以下;特集《生命伦理与人类的尊严》,载《理想》668 号(2002年);[西班牙]ホセ·ヨンパルト(JoséLlompart)、[日]秋叶悦子:《人类的尊严与生命伦理·生命法》,成文堂2006年版;[日]甲斐克则:《人体构成体的处理与“人类的尊严”》,载《法的理论》26号(2007年)第3页以下、《被验者保护与刑法》第1页和第11页以下、《生殖医疗与刑法》第1页以下等。(www.xing528.com)

[15]参照[日]呗孝一:《医与法的对话:当医遇见法》,载《法学教室》127号(1991年),第5页。

[16]“河童”是日本传说中的一种动物,善于游泳,在水中很强,但是一到陆地就变得很弱。(译者注)

[17][日]呗孝一:《医与法的对话:当医遇见法》,载《法学教室》127号(1991年),第51页。

[18]具体内容请参照[日]呗孝一:《走向医事法学》,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3页以下;[日]町野朔:《患者的自己决定权与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1页以下。这两本著书可以被称为研究医事法的划时代之作。

[19]关于知情同意法理的最新全面研究,请参照[日]甲斐克则:《知情同意法理与医事法》,信山社2010年版。

[20][日]甲斐克则:《安乐死与刑法》,第25页。

[21]对这个问题进行正面探讨的是:第79回日本刑法学会第Ⅰ分科会的共同研究“刑法中的自律和自己决定”。其成果刊登在《刑法杂志》41卷2号(2002年),第48页以下。其中有:[日]甲斐克则:《共同研究“刑法中的自律和自己决定”的趣旨》,[日]梅崎进哉:《自律·自己决定权的现代的意义》,[日]齐野彦弥:《因果关系论·共犯论中的自律和自己决定》,[日]佐伯仁志:《违法论中的自律和自己决定》,[日]松宫孝明:《刑事立法论中的自律和自己决定》,[日]甲斐克则:《责任论中的自律和自己决定》。这些都是从理论角度探讨医事刑法时无法避开的问题。

[22]关于这一点,请参照[日]增成直美:《诊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成文堂2003年版;[日]佐久间修:《最先端法领域的刑事法规制——医疗·经济·IT 社会与刑法》,第71页以下。

[23]关于这一点,参照[日]甲斐克则:《遗传信息的保护与刑法——以基因解析和遗因子检査为中心的序论考察》,载《中山研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 第一卷:生命与刑法》,成文堂1997 年版,第49 页以下;[日]甲斐克则:《遗传信息与法政策》。

[24]关于父权主义,请参照[日]中村直美:《父权主义的研究》,成文堂2007年版;[日]泽登俊雄:《犯罪·非行对策中强制措施的根据与界限》,载《名大法政论集》123号(1988年),第29页以下;[日]岛津格:《法的父权主义与自由》,载《法学教室》100号(1989年),第125页以下;[日]福田雅章:《作为刑事法中强制措施的根据的父权主义——米勒的“自由原理”所内在的父权主义》,载《一桥论丛》103卷1号(1990年),第1页以下;[日]濑户山晃一:《现代法中的父权主义的概念——其现代变迁和法理论意义》,载《阪大法学》47卷2号(1997年),第233页以下;[日]服部高宏:《“自律”概念和父权主义——以Gerald Dworkin的见解为线索》,载《冈山大学法学会杂志》49卷(2000年),第345页以下等。

[25]Joel Feinberg.Harm to Self.Rolf Sartorius(ed.),Paternalism(1987).

[26]关于医疗性父权主义,See,Heta Hayry.The Limits of Medical Paternalism(1991).Allen Buchanan,Medical Paternalism,in Sartorius(ed.),op.cit.n.(21),p.61ff.

[27]关于这个问题的必读文献是[日]米本昌平等:《优生学与人类社会》,讲谈社2000年版。

[28]这个法理由[日]甲斐克则:《医事法“徒然草”之三》,载《书斋之窗》458号(1996年)第35页以下最先提倡,并在《被验者保护与刑法》第7页以下和第30页以下有具体解说。

[29]关于专家的责任,请参照[德]ハンス·ヨナス(Hans Jonas)([日]加藤尚武监译):《所谓责任的原理》,东信堂2000年版。

[30]关于以上各点的详细说明,请参照[日]甲斐克则:《从比较法的视点看先端医疗和医学研究的规制方法——德国、瑞士、英国、荷兰以及日本的争论》,载甲斐克则:《后基因社会与医事法》,第19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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