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尖端医照技术相关行为是否属于传统犯罪类型分析

尖端医照技术相关行为是否属于传统犯罪类型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尖端医疗技术是彻底颠覆性的,无法为传统犯罪类型所容纳,必须制定新的罪刑条文。相反,有的行为虽然是在运用尖端医疗技术的过程中发生的,但因其实质上属于传统的犯罪类型,故不需要制定新的规范。台湾新竹一名38岁的男性意外坠楼,翌日被宣告脑死亡,家属不知其患有艾滋病表示愿意将器官捐出。台大医院的器官移植团队到新竹南门医院取出该名男子的心脏、肝、肺及两枚肾脏等器官。

尖端医照技术相关行为是否属于传统犯罪类型分析

有的尖端医疗技术是彻底颠覆性的,无法为传统犯罪类型所容纳,必须制定新的罪刑条文。例如,生殖性克隆人技术实质上是无性生殖、制造主体的技术,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殖方式和人本身作为主体的地位。刑事上若要禁止这类技术的研究和运用,无法在现有立法中找到对应的罪刑规范,因此必须制定新的罪刑条文。相反,有的行为虽然是在运用尖端医疗技术的过程中发生的,但因其实质上属于传统的犯罪类型,故不需要制定新的规范。

例如,台湾2011年发生的误植艾滋感染者器官事件。台湾新竹一名38岁的男性意外坠楼,翌日被宣告脑死亡,家属不知其患有艾滋病表示愿意将器官捐出。台大医院的器官移植团队到新竹南门医院取出该名男子的心脏、肝、肺及两枚肾脏等器官。心脏交由成大医院移植至一名患者体内,其余器官由台大医院移植给另外四名患者。手术以后发现,由于捐赠器官的患者是艾滋感染者,导致接受移植的五名患者均暴露在感染艾滋的风险中。此后查明,之所以将艾滋感染者的器官实施了错误移植,是因为台大医院检验师在用英文告知移植小组的协调师检验出HIV 感染为“reactive”(阳性)时,协调师误听为“non-reactive”(阴性),方才允许实施移植。直到手术以后看到书面检验报告时,才发现了错误,这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艾滋器官错误移植案件。[20]本案发生在器官移植领域、与HIV 感染有关,但是,在医生明显不具有故意的情况下,问题的核心在于检验师和协调师是否具有过失,感染HIV 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损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本案则该当于业务过失犯罪成立要件,不需要专门制定惩罚错误器官移植的罪刑规范。[21](www.xing528.com)

在我国,由于迷信并过度依赖刑法法律传统,公众普遍倾向于动用刑法来解决问题,一旦出现了以前未发生过的现象,新增罪名的呼声就相当强烈,因此,第一步的甄别就更显重要。一旦出现新型现象,就轻易增加犯罪,既动摇了刑法谦抑性的根基,又损害了罪刑规范的包容性,这样的修改越频繁,刑法就越可能“充满破绽、矛盾和非理性”。[2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