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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准则:剥离胎盘的中止义务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关于医学准则及剥离胎盘中止义务,鉴定意见出现了分歧,法院认为,“在本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检察官一方还是辩护人一方都未能提供中止已经开始的剥离粘黏胎盘手术并转而实施子宫摘除手术的具体临床病例,并且,在法庭上作证的各位医生也没有提及”。

医学准则:剥离胎盘的中止义务及其重要性

但是,关于医学准则及剥离胎盘中止义务,鉴定意见出现了分歧,法院认为,“在本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检察官一方还是辩护人一方都未能提供中止已经开始的剥离粘黏胎盘手术并转而实施子宫摘除手术的具体临床病例,并且,在法庭上作证的各位医生也没有提及”。“剖腹前诊断出穿通胎盘和重度嵌入胎盘,剖腹后切开子宫前诊断出确实是穿通胎盘和重度嵌入胎盘的,就不应该剥离胎盘。开始用手剥离胎盘后,如果出现出血状况则应该停止继续剥离胎盘,一边期待子宫收缩一边进行止血操作,在即便如此也仍然无法控制大量出血的情况下,则应该摘除子宫。因此,以上内容应该是临床上的标准医疗措施”。法院进一步指出,“作为能够让参与临床的医生背负起医疗措施上的作为义务,作为对违反该义务的医生科处刑罚的判断基准的医学准则必须具有一般性或者通用性,即当参与该科目的临床医生遇到此情况,绝大多数的医生都会遵照该基准来考虑医疗措施”。这是因为,如果不这样解释的话,当临床现场采取的医疗措施和一部分医疗文献上记载的内容之间出现分歧时,参与临床的医生就不能容易且迅速地选择治疗方法,会给医疗现场带来混乱,而且科处刑罚的基准也会变得不明确,刑罚的明确性原则将会被破坏。

而且,“医疗行为总是伴随着对身体的侵袭,对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具有危险性,这是显而易见的,原本正确预测医疗行为的结果就是很困难的。因此,为了认定存在中止医疗行为的义务,检察官不仅需要认定该医疗行为存在危险,而且需要具体指出不中止该医疗行为时的危险性,必须证明还有其他更合适的方法。结合本案来看,首先必须要证明子宫不收缩的可能性大小、患者的子宫即使收缩也不止血的可能性大小、在该情况下所预想的出血量、是否存在其他较为容易的止血行为及其有效性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证明患者死亡可能性的高低。并且,为了具体地进行证明,至少要提出可以成为判断根据的相当数量的临床病例,或者是具有可比性的比较类似的临床病例,这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在作了上述说明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本案中,检察官主张的,只要意识到是胎盘粘黏就立即中止剥离胎盘转而实施子宫摘除手术的行为是本案当时的医学准则,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而且也不能以具体的危险性的高低等为根据来认定是否存在应该中止剥离胎盘的义务”,所以,“不能认为剥离胎盘违反注意义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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