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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过失竞合与管理监督过失的解析与意义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型医院一般会组织大规模的团队来进行大型手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医疗过失的原因,不仅仅是诊疗行为及其连带行为中的直接过失,还包括由数个行为竞合所形成的“过失竞合”,而且也包括由医院或诊所的诊疗体制、安全保障体制、经营体制等所带来的“管理、监督过失”。因此,在“过失竞合”自身的问题,以及“过失竞合”与“过失犯罪的共同正犯”和“管理、监督过失”的关系问题当中,需要进行理论探讨的地方有很多。

医疗事故中的过失竞合与管理监督过失的解析与意义

大型医院一般会组织大规模的团队来进行大型手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医疗过失的原因,不仅仅是诊疗行为及其连带行为中的直接过失(最近过失),还包括由数个行为竞合所形成的“过失竞合”,而且也包括由医院或诊所的诊疗体制、安全保障体制、经营体制等所带来的“管理、监督过失”。因此,在“过失竞合”自身的问题,以及“过失竞合”与“过失犯罪的共同正犯”和“管理、监督过失”的关系问题当中,需要进行理论探讨的地方有很多。[11]

所谓“过失竞合”,一般被定义为“因数个行为人的过失导致了一个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情形”[12],其具体形态可分为对抗型过失竞合(行为者与被害人的对抗型过失竞合类型)和并行型过失竞合(数个行为人的并行型过失竞合类型)。而且,后者还可以继续分为并列型过失竞合(对等行为人的过失处于同时、并列状态的竞合类型)和串列型过失竞合(直接过失行为者的背后还存在其他过失行为者的过失状态的串列竞合类型),表现形式比较多样。[13]“过失竞合”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与过失犯罪的共同正犯存在共同点,但在连锁型扩大处罚范围这一点上包含着重要问题。与此相对,如果严密区分,“管理、监督过失”可以被分为“管理过失”和“监督过失”。前者是指,不通过职员行为等中间项,因管理者所负责的具体物理设备、机构、人员体制等不完善因素本身引发结果发生从而构成刑事过失的场合,后者是指,因对人指挥管理不善而导致过失的一种场合。[14]考虑这些问题时,必须要注意到现在有很多医疗事故案件的起因已经由“个人模式”发展为“组织模式”。[15](www.xing528.com)

特别是在串列型过失竞合的情况下,即使有数个行为介入其间,但依然无法割断最初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过失行为者都被处罚的倾向比较明显,这一点该如何克服,是“过失竞合”理论的重要课题。[16]尤其是在医疗事故中团队医疗的情况下,问题尤为严重。另一方面,关于管理和监督者的刑事过失的理论课题有:第一,存在着把谁设定为实行行为者,以及把该行为定为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的问题。当以不作为犯进行处理的场合,存在因其处于“监督者”地位而被追究过失责任的倾向,这一点需要注意。第二,在此基础之上需要慎重地确认有无因果关系。第三,需要确认所谓的安全体制确立义务(作为义务或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是否存在,并探讨这是否可以奠定刑事责任的基础。第四,必须要判断具体的预见可能性的有无。这几点决定了我们如何把握过失的本质,从而导致结论出现差异,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另外,在探讨是否追究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刑事过失的场合,例如,在涉及团队医疗和医院管理的情况下,由于会出现由分工所带来的责任分担问题,所以,第五,我们还必须要探究是否能够适用“信赖原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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