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教育都有目的,目的性是教育的必然属性。这不仅因为教育作为人类特有的社会活动,同人类其他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对象化活动,而且是由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有目的地培育人的社会活动决定的。任何教育活动在开展之前,教育活动的结果都已经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这种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地对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身心各方面所产生的变化或结果的期待就是教育目的。任何一个参与到教育活动中的主体,从教师、学生、家长、教育行政人员和社会人士,到团体、社会和国家,都会对教育有各自的期望与要求,从而形成各自的教育目的,这些教育目的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甚至相互冲突。这样的教育目的具有广泛性、多样性,我们称之为广义的教育目的。
在那些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教育目的中,由国家提出的教育目的无疑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这种由国家确定的教育目的就是狭义的教育目的。与广义的教育目的一样,狭义的教育目的也是一种预期的要求、设想或规定,也表现为教育观念或教育思想。但是,它反映了社会发展对人的发展的基本要求,具有社会性;关注的是个体的总体发展规格,是对个人发展的综合素质要求;一般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并成为国家的政策。国家提出的教育目的既要集中反映时代和社会对受教育者的基本要求,也要客观反映受教育者成长发展的规律,符合受教育者实际发展的要求。它可能由某个人(如教育家、政治家等)提出、倡导而得到社会承认,也可能由国家机关制定推行,其对个人的教育目的起着指导、调节、统摄作用,不仅指导学校,在学校中贯彻,也调节着校外教育机构、家庭教育等,影响全社会。因此,我们所要探讨和研究的教育目的主要是狭义的教育目的。
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常把“教育目的”等同于“教育方针”,而实际上,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发展的需要与可能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其指向国家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要求,而教育目的是对受教育者身心变化的预期,它指向受教育者个体;教育方针具有单一主体性,其提出者是国家或政党,而教育目的具有多主体性,其提出者是国家、政党、团体或个人等,教育目的提出的价值取向也是多元的;教育方针是一定时期教育工作必须落实的要求,具有不可回避性和现实针对性,而教育目的是对教育结果的期待,具有实现的不确定性和预期性。从二者的联系来看,教育方针的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狭义的教育目的是构成教育方针的核心和基本内容。如我国现行的教育方针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包含了我国的教育目的。此外,教育目的是制定教育方针的前提,正确的教育目的有助于制定有效得指导教育实践的教育方针,而教育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又为国家确定的教育目的地实现提供保证。不同的历史时期,政权或国家的性质不同,会有不同的教育方针、教育目的;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政权统治下,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调整,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地表述也会随之发生变化。(https://www.xing528.com)
一方面,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人才的总要求,而各级各类学校又有自己培养人才的特殊要求,因此教育目的在学校教育范围内形成了自身的层次结构。另一方面,教育目的既包含对受教育者身心素质发展状态的规定,也包含对受教育者社会倾向性方面的要求,又呈现出一定的内容结构。
所谓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是指由国家提出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课程目标和教学目标所构成的一个教育目的系统。国家提出的教育目的是对所有受教育者、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普遍的统一的总要求,其对教育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必须通过进一步具体化来实现。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依据学校的层次、性质、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特定的社会领域和特定的社会层次的需要对教育总目的的具体化,它与教育目的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课程目标是学校课程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的教学应达到的要求或标准,它是学校培养目标的具体化,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教学目标是教师在实施课程计划过程中,对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的教学工作所期望达到的要求或结果。它是课程目标的具体化,是实现课程目标的保证。教育目的系统各层次之间彼此相关,但相互不能取代,呈现从教育目的到教学目标由抽象到具体的关系,上一层次的目的或目标是下一层次的目标的依据、任务和方向,对下一层次的目标起着制约和指导作用,下一层次的目标是对上一层次的目的或目标的具体化。教学目标是学校教育活动最基础、最具体的目标,教学目标有次序地渐进和积累是向教育目的地不断接近,教学目标的实现是达成教育目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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