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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性与制裁性(惩罚性)强制措施的理解与应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相似的一面在于,某些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带有惩罚性的结果阻止继续危害诉讼秩序行为的发生以及通过对于民事秩序违反者处以惩罚表达国家或者法院对于违反民事诉讼秩序者的一种谴责。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启动与实施,并不是每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无阻碍便无强制措施,从这个角度而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

维护性与制裁性(惩罚性)强制措施的理解与应用

黑格尔认为,惩罚的正当目的之一便是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他认为“关于作为现象的刑罚,刑罚与特种意识的关系,以及刑罚对人的表象所产生的结果(儆戒、矫正等等)的种种考虑……固然应当在适当场合……作为本质问题来考察”[41]。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相似的一面在于,某些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带有惩罚性的结果阻止继续危害诉讼秩序行为的发生以及通过对于民事秩序违反者处以惩罚表达国家或者法院对于违反民事诉讼秩序者的一种谴责。最终试图通过运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这一类让人不愉快的后果行为,阻止此类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再次发生。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本身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也显示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本身是具有一定的报应论的思想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报应论的思想,也就意味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要与违反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成比例关系,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要符合比例原则,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罚只要能够达到对于违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惩诫、矫正目的即可,当然因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不同于一般司法裁判权的运作模式,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赋予了法院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虽理论上要求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要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但往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罚性有被滥用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惩罚性(制裁性)特征主要表现为罚款、拘留,具体表现为:《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包括对于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可以向单位所在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上述的具体行为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启动与实施,并不是每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恶”,为了确保恢复具体案件中违反诉讼秩序的人所破坏的私法秩序,国家施以排除妨害为目的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被科以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者不得不忍受被剥夺某些权利甚至是人身自由的后果,这种“恶”也是正当的,并且应该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立法的首要目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本身只是一种手段,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发动与实施都应以达到一定的目的为导向:排除诉讼妨害。因此无阻碍便无强制措施,从这个角度而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维护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法》第110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6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7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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