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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法理在民事诉讼中的处理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制度之中,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均系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而产生或者衍生的制度。民事诉讼以确定当事人间私法上权利义务为目的。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广义的辩论主义,包括处分权主义。具体而言,民事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原则,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之中的话,应该是以处分权主义为代表最为显著。

我们的整个民事诉讼正处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的过程。在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化的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诉讼当事人自身权利的处分权予以充分的尊重,这就是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制度之中,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均系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而产生或者衍生的制度。民事诉讼以确定当事人间私法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尤其财产法上的权利义务,权利人是否行使其权利、行使的范围如何或者当事人是否抛弃其权利,均取决于权利人自身的自由意思;而义务人对于义务负担的履行及其范围,甚至并无义务而自愿予以履行的,也完全取决于义务人的自由意思,这就是著名的私法自治原则。私法上权利义务既然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解决,当事人是否欲借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私法上权利义务的争执,一般情况下自然也应该根据此原则为之。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应系基于同一原则所产生,理论界将其统称之为当事人主义。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广义的辩论主义,包括处分权主义。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多从广义上认为辩论主义是指当事人未申请的事项,法院不得加以裁判;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证据,法院不得加以斟酌;当事人不争执的事实,法官无须心证,即法官径直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而当事人进行主义,则多认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与开始后之进行与终结,均依当事人意思。因此,对于起诉、上诉、撤回起诉、撤回上诉、诉讼中和解等诉讼行为,均认为属于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范围。前述原则,如仅作辩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分类,不另作处分主义的再次分类,则对其各自应当具备的具体内涵可以作上述说明。如果再进行处分权主义的二次分类,则就辩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二者之间的含义,必然就有了不同的学说解说。我国台湾地区上述民事诉讼法学者接着认为:与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标的的、民事私法上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事项,应该作为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范畴。具体而言,民事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原则,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之中的话,应该是以处分权主义为代表最为显著。那么何种民事诉讼行为最终可以归属到民事诉讼处分权主义的范围之内呢?不同的学者当然可能有各自截然不同的见解。但是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大多数学者分析的那样,应该以直接与为诉讼标的的私法上权利义务有关的事项,作为处分权主义的范围是较为适当的,比如当事人起诉、提起上诉、撤回起诉、撤回上诉、诉讼中和解行为,在仅作辩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之两分法者,系归属于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范围。实际上,起诉或撤回起诉的行为,涉及原告是否将其与他造当事人之私法上争执,提请法院为裁判与否之意愿。上诉或撤回上诉的行为,涉及就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受不利益判决的当事人,是否对该判决服从,而使两造的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归于确定。(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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