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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与退税过程:外汇管理局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及退税补办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核销中发现有违反出口收汇核销规定的,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联的签章手续。外汇管理局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数据整理汇集后传输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核销单进行核对。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管理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违规处理与退税过程:外汇管理局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及退税补办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基本规定

(1)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三联式,第一联为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外汇管理局存根联,第三联为出口退税专用联,如图4-3所示。未经外汇管理局核销,第二联和第三联不得自行撕开。

图4-3 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由企业向外汇管理局领取并根据出口货物情况先进行填写并盖章,然后由报关出口的海关根据出口货物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出口货物验讫”骑缝章,最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结汇水单核销收汇情况,并加盖“已核销”章。

(3)出口单位在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前,必须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存根联和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出口单位名称”处加盖该出口单位的公章,如实、准确、齐全填写有关栏目,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4)外汇管理局在按规定办理完收汇核销手续后,将已核销的净收汇额填在退税联上签字并加盖“已核销”章;部分收汇核销的,外汇管理局仅做部分收汇的核销,填注核销净余额,不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联的签发手续,等收汇全部核销后再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联的签发手续。核销中发现有违反出口收汇核销规定的,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联的签章手续。外汇管理局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数据整理汇集后传输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核销单进行核对。

(5)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单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并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管理局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出口收汇。(www.xing528.com)

(6)出口单位不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使用本单位所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7)出口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和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须逐票附上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和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出口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货物,凭批准文件可延期在一年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丢失及补办

(1)出口单位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管理局应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管理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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