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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中的出口退税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件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日常管理中的出口退税详解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管理

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获得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准予出口退税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件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伪造。出口企业遗失退税登记证,应书面报告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www.xing528.com)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至90日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如果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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