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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职责与监护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财产负有不受第三人侵犯的职责,与此同时还负有妥善保管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监护人在行使权利,履行监护人职责时,若对被监护人有不法行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职责与监护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为成年的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生活实例

高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已有2年之久,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小涛只有9周岁。由于是协议离婚,考虑到小涛日后的生活,高女士忍痛将儿子让给周先生抚养,并将自己手中仅有的2万元存款转到小涛名下,同时,每月还会给小涛一定的生活费。近日,周先生做生意入不敷出,深感无力的他此刻想到了小涛名下的2万元钱,便擅自取出用于资金的周转。高女士在事后得知此事,立即找前夫要求其归还儿子存款。但周先生认为,他是小涛的监护人,有权对小涛的财产进行处分。故此二人发生争执。为此,小涛将父亲诉上法院,要求退还存款。

实例分析

监护人是否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法律讲解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是监护人职责所在。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财产负有不受第三人侵犯的职责,与此同时还负有妥善保管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监护人若能保证被监护人的财产一定实现增值,自然是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反之便是法律所禁止的。实例中小涛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小涛的2万元用于自身生意资金的周转,显然有导致小涛财产减损的可能,并且这一处分行为是为了小涛父亲这个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小涛这个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小涛父亲理应将2万元归还给小涛。

注意事项

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财产不能轻易做处分行为,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

(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一旦设定,并非意味着其资格取得是一成不变的。监护人的设定秉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在行使权利,履行监护人职责时,若对被监护人有不法行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

生活实例

2018年小元刚满15周岁。小元父母于2015年离婚,约定小元由母亲张某抚养并随其生活。不久,张某与他人再婚不再照管小元。2016年至2018年小元跟随父亲袁某生活,其间多次遭到他人侵害,并被武汉市、上海市、恩施市等多地救助站多次救助。2018年9月,恩施市检察院向恩施市民政局出具《检察建议书》,建议恩施市民政局依法申请撤销张某和袁某对小元的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履行对小元的监护职责。对此,恩施市民政局做出回复,称可由该局儿童福利院对小元进行事实监护。2018年11月,小元户籍住所地的村委会作为申请人,以张某、袁某和恩施市民政局为被申请人诉至恩施市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张某和袁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恩施市民政局为小元的监护人。恩施市法院受理后,依照程序向各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但开庭当日,张某和袁某未到庭。庭审中,恩施市民政局明确表示可由其担任小元的监护人。法院还查明,小元的其他近亲属因年龄和身体原因均无能力照顾小元。(www.xing528.com)

实例分析

小元的法定监护人张某和袁某离婚后本应由张某履行对小元的监护职责,但张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在小元跟随袁某生活期间,其多次受到他人侵害,并多次被救助站救助。张某和袁某懈怠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小元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而小元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此种情况下小元的监护问题该如何解决?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法律讲解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当监护人具有法定情形时,例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小元实例中,在作为小元的亲生父母张某与袁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而小元的其他近亲属又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由恩施市民政局担任小元的监护人。

注意事项

监护人只要存有法定情形,其监护人资格可经有关组织或个人申请,由法院予以撤销。

(三)监护关系的终止

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如出现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等情形,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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