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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刘某借款未还,保证人邓某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解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刘某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债权人胡某可以要求债务人刘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邓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邓某对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某追偿。6个月是不变期,一旦届满,保证人保证责任无须承担。未约定担保人侯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担保期限。同一债权同时具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刘某借款未还,保证人邓某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解读

保证是债务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重点在于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保,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替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保证的设定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主债权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应该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下列社会组织虽具有代偿能力,但不能成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4)企业法人的职能机关。

2.保证范围

当事人可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以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与保证人就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生活实例

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借款85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担保人邓某在借条上签字为此款进行担保。之后,胡某因急需用钱,多次向刘某催还借款,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胡某将刘某及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还本付息。

实例分析

邓某作为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讲解

实例中,胡某与邓某与之间的保证合同未对保证方式予以约定,根据法律规定,邓某作为保证人其保证方式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刘某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债权人胡某可以要求债务人刘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邓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邓某对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某追偿。

注意事项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未进行保证方式约定的,法律认定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就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6个月是不变期,一旦届满,保证人保证责任无须承担。

例如2013年1月19日,屈某借给朋友素某2万元用于素某的生意周转,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侯某作为素某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按了手印。未约定担保人侯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担保期限。当天屈某便在侯某在场的情况下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素某。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屈某多次向素某催要借款,均未果。直到2014年12月,屈某才开始要求侯某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款期在2014年3月17日已经届满,在未对保证期间予以约定的情况下,侯某的保证期间从2014年3月17日开始,为期6个月。至2014年12月显然已经超出了该6个月的规定,因此侯某因为保证期间届满,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www.xing528.com)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债务数额的变更,如果数额变小的,对保证人保证责任不产生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继续存在;如果主债务数额变大,增加的部分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同一债权同时具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生活实例

郑某、李某和黄某三人系好友,李某因经营家电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8月31日与郑某签订借款合同,从郑某处借到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率为12%,李某同时出具了借条,黄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和借条上签字,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8月31日借款到期后,因经营不善、市场环境恶化等,李某无力偿还借款,按照原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总额计算为12.4万元,向郑某出具了新的借条,黄某并未在新借条上签字。李某出具新借条后,一直未偿还借款,郑某无奈之下,于2016年6月向法院起诉黄某和李某,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2.4万元,黄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所担保的该笔所谓借款实质上是“借新还旧”,且未在新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故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实例分析

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法律讲解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向郑某出具的新的借条并非属于“借新还旧”,只是双方对之前借款关系另一种形式的记载,是当事人将业已到期的债务以新的结算方式延续下去的行为,并不表明双方之间产生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新出具的借条对借款金额做了变动,但该金额是李某原借款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的本息之和,并未实际加重黄某的保证责任。同时,李某出具的新借条并未约定履行期限,郑某起诉黄某主张权利也未超出约定的保证期间。因此,黄某对该笔借款仍应依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黄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注意事项

实际生活中“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借贷双方必须存在旧贷且未清偿完毕;二是借贷双方又发生新的借贷关系;三是发放新贷的目的是偿还旧贷。“借新还旧”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两个合同关系的分别处理:新的借款合同先由出借人履行借款义务,借款人承担按新合同到期还款的义务;旧合同因借款人用新借款项偿还旧贷之后而消灭。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借新还旧”,不仅在主观上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在客观上需要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6.保证人民事责任的免除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民事责任的免除与保证责任的免除最大的区别是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民事责任免除是建立在保证合同无效的基础上的,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是建立在保证合同有效的基础上的。

(二)保证的相关规则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没有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未果前,可拒绝债权人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下列情况不得行使:(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法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有权要求主债务人予以偿还。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主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支出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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