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详解夫妻财产制种类:法律制度、约定时间、修改协议与财产分割

详解夫妻财产制种类:法律制度、约定时间、修改协议与财产分割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详解夫妻财产制种类:法律制度、约定时间、修改协议与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财产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003年12月、2011年8月发布的三次司法解释,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主要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表扬劳动者而给予其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以及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但以“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为限。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夫妻个人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具体包括:(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例如夫妻一方因参与各种活动而获得的奖杯、奖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根据生活实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条规定可知:(www.xing528.com)

(1)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内容,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明确。

(4)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要符合《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规定,也就是说,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夫妻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但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原则上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生活实例

汤某与王女士相识不久后便迅速坠入爱河,在甜蜜爱情的冲击下,汤某许诺在其名下所有的一套婚前房产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双方登记结婚后不久汤某与王女士正式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汤某将此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王女士,此房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相关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当汤某以为自己憧憬的美好生活就要来临时,现实的婚姻生活却狠狠地拍醒了他,婚后不到一年,王女士便因家庭琐事频繁与其发生争吵更屡次提出离婚,汤某越想越气,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王女士的房产份额。

实例分析

汤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婚前财产通过赠与方式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能否再撤销之前的房产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讲解

实例中汤某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婚前个人房屋部分份额赠与对方共同共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实际转移。其已经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鉴于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汤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汤某请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注意事项

夫妻之间个人财产的赠与,只要赠与物完成了所有权转移,除非法定特殊情形,例如侵害了配偶一方或配偶一方的近亲属等,否则不能发生赠与的撤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