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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离婚的流程及要求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登记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登记与结婚登记一样,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人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由李某抚养,江某无须支付抚养费等条款。实例中,江某与李某至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共同遵守。

行政程序离婚的流程及要求详解

(一)登记离婚的程序要求

离婚登记与结婚登记一样,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离婚申请,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文书,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离婚登记的两个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法院重新办理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对该问题,我国《婚姻法》未做规定,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假离婚的问题

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暂时离异,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但是从立法精神和《婚姻法》基本原则来看,假离婚的当事人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自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二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便已经消失。因此,假离婚当事人一般不得主张离婚的无效或是可撤销,除非能够出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虚假离婚客观事实的存在。(www.xing528.com)

生活实例

2014年1月,江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生育了一男孩。2017年11月,江某与李某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在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由李某抚养,江某无须支付抚养费等条款。江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不久,江某提出协议有误,认为小孩由李某抚养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

实例分析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内容能否反悔?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讲解

离婚登记后一方就离婚协议相关内容反悔要求法院重新办理,我国《婚姻法》未做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仅就财产分割反悔问题做了规定。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可知,除非离婚协议的订立存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认定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能就离婚登记反悔。实例中,江某与李某至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共同遵守。江某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李某表示拒绝,江某在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江某反悔,要求小孩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注意事项

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存有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否则离婚协议有效,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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