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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有效性的要求及法律规定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嘱是死者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判断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其设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为准。法律对每种遗嘱的形式均有具体的规定。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2009年5月张某的侄子张俊将蔡某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名下10号楼归其所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遗嘱有效性的要求及法律规定解析

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均是由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指定。因此,遗嘱的效力状态直接关涉到遗嘱继承。遗嘱是死者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遗嘱有效的实质要求

根据《继承法》及《继承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是: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判断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其设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为准。

2.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由此可知,遗嘱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主要有三: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生效时该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继承份额。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4)其他形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求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依法遗嘱有公证遗嘱、自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法律对每种遗嘱的形式均有具体的规定。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www.xing528.com)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口述语音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遗嘱人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方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遗嘱见证人提供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不能做代书人。

生活实例

2006年11月,张某自书遗嘱,内有“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的内容。2006年12月,张某去世。2007年10月,张某妻蔡某与他人结婚并于2008年12月生一女。女儿百日时,蔡某夫妇在10号楼为女儿举办“百日酒”。2009年5月张某的侄子张俊将蔡某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名下10号楼归其所有。

实例分析

自书遗嘱中“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的约束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法律讲解

婚姻自由系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其赋予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张某去世后,蔡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蔡某自行决定,张某无权限制蔡某的婚姻自主权。故张某立下遗嘱设定约束内容,限制蔡某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张某遗嘱中“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内容属于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即张某受遗赠内容无效。

注意事项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设定一定的约束,但是该约束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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