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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指的是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被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非交通事故侵权人且车辆驾驶人陈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详解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指的是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要求每位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参加的保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被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生活实例

2018年12月2日下午,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撞倒停靠在道路左侧的张某某及其骑乘的摩托车,造成张某某八级伤残,住院治疗45天。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将陈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非交通事故侵权人且车辆驾驶人陈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实例分析

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www.xing528.com)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律讲解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陈某某的情形就属于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某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18478元,因被告陈某某已经给付原告张某某53491.2元,故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赔偿金113683.5元,支付被告陈某某赔偿金4794.5元。

注意事项

即便机动车所有人或是使用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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