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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与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劳动合同的法定变更劳动合同变更,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可以法定变更。(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与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详解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一)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受欺诈、胁迫或被乘人之危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法定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可以法定变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立法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变更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www.xing528.com)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使劳动者适应工作要求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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