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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延长的规定与限制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对此可以解释为延长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法律重点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形进行限制。

工作时间延长的规定与限制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必然被挤占,同法定最高工时标准相冲突,因此,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历来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中规定:“各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时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组织好均衡生产,注意职工的劳逸结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要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以及把发放加班加点工资作为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等错误做法。”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实例

李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和支付李某的工资。李某工作很认真,但由于刚参加工作,对业务不甚熟悉,其他同事能完成的工作他有时不能在8小时内完成。为不影响工作进度,李某便主动利用下班时间加班完成。一年合同期届满时,李某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在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对加班制度另有规定、李某自愿主动加班并非公司安排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实例分析

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能否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www.xing528.com)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法律讲解

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具体规定,都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作为补休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对此可以解释为延长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具体到本案,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并有相应的加班制度,李某加班是自己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的,因此属于自愿加班,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并且李某也没有办理延长工作时间的履行手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注意事项

延长工作时间均是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如果属于劳动者自愿加班,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用工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加班协议”。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自愿加班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重点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形进行限制。限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从适用人员范围限制

为保障特殊劳动者群体的权益,禁止对未成年工、孕期内的女职工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从程序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形

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满足程序上的条件:

(1)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人数、时间长度等相关事宜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的同意。如果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不充分或内容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还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其工作时间。

(三)从时间长度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

(1)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3)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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