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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的价值概念分析与辨析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对社会工作伦理的研究,首先离不开对价值、伦理等与之相关的概念进行内涵分析。所谓“价值”,是指每个文化或时代里人们据以判断行为的是非对错的一套标准。这些价值意识已经成为某一个民族或文化的“深层结构”,而成为该民族或文化传统中的“默会的层次”。人的价值取向的冲突之所以不可避免,乃是因为人在某一特定的时空之内,通常只能抉择一个价值理念。因为“价值”这一概念本身,从来就是同承认人的主体地位不可分的。

对社会工作伦理的研究,首先离不开对价值、伦理等与之相关的概念进行内涵分析。

首先来看价值。所谓“价值”,是指每个文化或时代里人们据以判断行为的是非对错的一套标准。常常表现为一种内隐的文化内涵,“日用而不知”(《周易·系辞》),只能从具体的行为或典章、制度、建筑文学艺术、文物等所谓客观文化或“完成文化”中,加以揣测推知。这些价值意识已经成为某一个民族或文化的“深层结构”,而成为该民族或文化传统中的“默会的层次”。因为人生存在特定的时空之中,受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所以,人的价值意识或价值取向必须在人的社会存在或社会实践中,才能展现其全幅的意义。在具体而特殊的社会脉络中,人的各种价值取向,常常会出现紧张乃至互相冲突的状况。在某种特殊的情境中,如果一个人所面对的这些不相容的价值取向,转化成无所逃避的矛盾抉择时,所谓悲剧性的价值冲突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古代中国的价值冲突可以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非悲剧性的价值冲突;第二类是悲剧性的价值冲突。所谓“非悲剧性的价值冲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取向,虽然互有冲突,但是却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或途径加以消解。所谓“悲剧性的价值冲突”是指个人无法同时具足地完成或实践两种绝不相容的价值取向的状况。悲剧性价值冲突之所以不可避免,实导因于人类实践价值信念时的“行事原则”与“份位原则”之间的紧张性。“行事原则”所关切的是导源于行为本身价值的绝对要求;“份位原则”则关注在人际互动的关系网络中,当事者在其份位上的绝对要求。所谓“事情严不严重”,其实和“事情切不切己”是同义的。

其实,“我自己”才是衡量事态是否严重的标准。“我自己”才是悲剧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在悲剧性价值冲突的情境中,主体性的觉醒才是面对悲剧或解消悲剧的根本基础。人生活在具体而特殊的时空条件之下,人在很大的幅度内是被时空因素所决定的。人的价值取向的冲突之所以不可避免,乃是因为人在某一特定的时空之内,通常只能抉择一个价值理念。就是这些价值困境构成了人类的存在意义,人其实就是生活在这些两难之中。人生的意义就是在这种困境中彰显。人在什么样的两难中,以何种方式安顿自己的生命,这就决定了这个人的本质及其特殊性(沈清松,2012:3-25)。因此,“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想接近的性质和程度(李德顺,2013:53)。“价值的主体性,意即:任何价值现象的特点,都依主体的特点而形成,并主要表现出来自主体一方的规定性。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特性往往表现为: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同一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价值;同一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同一方面,在不同的时间也有不同的价值。这即是现实价值的多元性、多维性和实效性”(李德顺,2013:57)。“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的意思是,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实现者和享有者,总之一句话:任何事物的任何价值归根到底都是人的价值。因为“价值”这一概念本身,从来就是同承认人的主体地位不可分的。价值关系是一种属人关系,是以人为主体和标准的关系,人的主体性是一切价值现象的“普照的光”(李德顺,2013:99)。

实践是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实际确定者。“实际确定者”是指,客体事物的诸多属性中哪一点或哪一方面是为主体人所需要的,主体在面对客体时从哪一点或哪一方面产生自己的需要,需要和被需要之间是否实际上形成被满足和满足的联系,都是由实践具体地、历史地造成的(李德顺,2013:181)。

“所谓价值原则,就是人的意识和行为中包含主体需要、追求价值、注重效益的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人类必须改造世界使之适合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或按照人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包括人和社会本身”(李德顺,2013:215)。人类文明固然是人类存在的自身超越,它为人类的生存发明了丰富的价值,使生存演化为生活,同时也因为价值系统包含了复杂多样的价值而使生活充满了内在矛盾,伦理两难正是其中一种结果。那些超越性的价值改变了人类的存在方式和意义,其中最具根本性的变化是:共在先于存在,同时,共在使存在具有意义(赵汀阳,2017:90)。

“既然人们只能解决其现实生活和历史发展阶段才能提出的问题,那么,在面临价值冲突时,人们就需要在诸价值中做出必要的抉择和取舍,而‘抉择和取舍’意味着,我们必须在各种‘好的价值’中做出‘顺序性的选择’,以对中国社会历史方位的辨别判断和对中国人现实生活本质旨趣的洞察为前提,针对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最为突出和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批判性地反省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方位和历史情境中何种价值理念的落实根据紧迫性和根本性,从而确立一种引导社会发展的‘主导性’价值”(贺来,2013:85)。

其次来看伦理。人伦是儒家用语,《说文》释“伦”为“辈”,引申为“同类之次”,又释为“道”。其义为同类事物按次序而各有其道。就人类言,即指人际关系之次及其道德要求。《论语·微子》已有“大伦”一词,以概括“长幼之节”“君臣之义”。孟子首倡“人伦”,其内容较“大伦”又进一步扩展:“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寇,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概括了封建社会的主要伦理关系。并认为尧舜等圣人是人伦的楷模,“圣人,人伦之至也”(《孟子·离娄上》)。《荀子·儒效》也说:“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人伦尽矣。”《礼记·中庸》视之为“天下之达道也”,后儒又直称为“五伦”。同时又提出“伦理”一词(张岱年,2014:94)。由此,有学者直接指出,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其中主导性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直接性的(谢遐龄,2017:14)。

如果说价值及对其的追求是人类区别于万物的本质特征,那么其在特定时代和现实生活场景中的实现形式就成为有关价值内涵的题中之义。毕竟价值问题不是空泛的,幸福生活不是一种想象。由此,伦理事关价值的实现。“ethics”(伦理)是源自希腊文的“ethos”一词,“ethos”的本意是“本质”“人格”;也与“风俗”“习惯”的意思相联系,而亚里士多德大概是第一个在严格的术语意义上使用“伦理学”(ethics)的人,由于他,伦理学才明确地成为一门有系统原理的、独立的学科。后来罗马人用“moralis”来翻译“ethics”,介绍这个词的西塞罗说这是“为了丰富拉丁语”的词汇,它源自拉丁文的“mores”一词,原意是“习惯”或“风俗”的意思(何怀宏,2015:13)。(https://www.xing528.com)

“从词源的角度可以看出,伦理的内涵源自对人及其生活的理论自觉。换言之,人的生活是一种伦理的生活。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逐步摆脱自然的兽性、从而按照人之特有的维度来谋划生活的历史。这就使伦理的内涵包括了人对自身的关系、对他者的关系。因此,人伦问题背后的实质就是:人性自然和文明生活有什么关系”(吴飞,2017:450)?怎样从自然的生活状态诞生出人类文明?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现代思想对意志即形式的强调(吴飞,2017:458-459)。

最后来看道德。关于道德,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这里的“道”指理想的人格或社会图景,“德”指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也主张“尊德乐道”(《孟子·公孙丑下》)。因儒家以仁义为道德的重要内容,故其也以道德仁义并称,并须与礼相结合,《礼记·曲礼上》:“道德仁义,非礼不成。”《荀子·劝学》:“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道家反对儒家的道德说,认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老子·三十八章》)。所谓仁、义等德行是人为的,是对自然的道的破坏(张岱年,2014:25)。

“在我们这个时代,道德分歧的广度和深度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并且成为现代人和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然而,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我们仍然觉得,我们需要某种道德观念来引导我们的生活和选择”(徐向东,2007:10-11)。道德不仅仅是一个机械地遵守道德规则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面临各种各样的生活困境来作出选择和决定的问题。道德行动的理由应该是每一个充分理性的个体都可以接受的理由。换句话说,对每一个这样的个体来说,道德行动的理由都必须是可以辩护的(徐向东,2007:13-14)。

“现代道德哲学家普遍认为,道德规则因为具有四个基本特点而与伦理生活的其他规则区分开来。首先,道德规则在人类生活中具有不置可否的重要性,它们就像某些游戏中的王牌,能够推翻所有其他的考虑。其次,道德是由普遍的规则构成的。第三,道德规则是合理的、无私的和客观的。最终,一般来说,道德关系到考虑别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考虑一个人自己的利益”(徐向东,2007:23-24)。

西方伦理学家一般认为,“道德义务”的概念是现代道德哲学的兴起的主要标志。现代道德哲学不同于古代伦理学,因为它把道德规则(或者道德责任)而不是道德品格置于道德和道德研究的中心地位。古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我应当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相比较,现代道德哲学家并不关心这个问题,而是关心“我应该做什么?”结果“我应该如何生活?”这个基本的问题就被转变成为另一个面目全非的问题:“我应该如何行动?”(徐向东,2006:1-2)

“一般来说,伦理学家有一个一致的共识:道德规则就是这样的规则,对这些规则的普遍服从有助于使每一个人都能够过上一个兴旺发达的生活。人性使我们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或生活理想时都不是自我充分的,人类的生存条件使我们在追求自己的自我利益时必然会发生冲突。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同样重要,我们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幸福而牺牲其他人的幸福”(徐向东,2007:40-41)。

“与此同时,道德相对主义也对幸福生活产生了不同的理解。道德相对主义者声称,道德判断乃是包嵌在特定的文化、历史、概念背景之中的,道德原则的有效性和权威是相对于这样一些语境而论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普遍有效’的道德真理”(徐向东,2007:44)。“在休谟看来,真正的问题在于:对自然的理性秩序的认识何以能够激发我们采取行动?也就是说,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承认有客观上正确的和错误的事情,而是在于对那些东西的认识怎么能够使我们行动起来”(徐向东,200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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