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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活动的双重界限:适度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一步说,这种共同生活的准则也是在人类的实践中创生和不断完善的,这就涉及人的认识活动的界限问题。适度之所以是人的认识活动的积极界限,在于其是对有序生活的自觉追求,是对自身思想和行动寻找标准和尺度的自觉过程,是对人与人之间良性互动的积极探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适度就成为人的认识活动的积极界限。适度之所以也是人的认识活动的消极界限,就在于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都构成了人的认识活动的客观基础和边界。

认识活动的双重界限:适度的重要性

以说明世界与改变世界的统一为指向,实践智慧在更为内在的层面上表现为对“度”的把握。作为哲学范畴,“度”的基本含义是质与量的统一。黑格尔曾对此做了较为系统地阐释,在他看来,“质与量统一于度,存在由此得到完成”。由此加以引申,则“度”又指一定事物的相关规定或相关方面之间适当而具体的融合,这种融合与统一既保证了事物性质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又使事物处于一定条件之下最合适的形态。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事物的性质便会发生变化,这种限度,黑格尔称之为“临界线”或“交接线”。对度的以上理解,主要侧重于本体论的维度。“度”同时蕴含实践的意义:实践过程中的判断、选择,基于存在形态本身的统一和限度,本体论层面的存在形态,则为实践过程中的判断和选择提供了依据。在实践过程的展开中总是面临多样的关系,包括对世界的实践关切与理论解释、行动的合目的性与合法则性、应当做什么(目的)与应当如何做(手段)、一般原则的引用与特定情景的分析、理论性知识的参照与实践性知识的应用,等等。实践关系中以上方面的定位既无确定不变的标准,也无普遍一律的程式,其处理、协调离不开对“度”的把握。事实上,“度”作为实践智慧的作用方式,其意义首先便体现在对上述实践关系的合理处理。实践关系中的相关方面需要扬弃彼此的分离、对峙而达到内在的沟通,然而,如何以最适当的方式对其加以沟通?这里便需要把握具体的度:在以上方面,把握“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一定条件下实践需要、特定背景、存在法则、普遍原理等等的具体分析,使实践关系所涉及的不同方面达到适合于或有利于实践过程展开的统一形态(杨国荣,2013:296-297)。从现实的层面看,对“度”的把握确乎表现为真切地了解事物有序存在的界限,而实践智慧则在于通过把握“度”,将事物的变化保持在一定的界限之内,避免由超越界限而走向无序(杨国荣,2013:298)。

任何时代的人为了能够获得有序的生活都会按照特定的原则制定共同生活的准则,从而对言行进行适当的规范,人与人之间也就在遵从规范的同时确立起了各自的行动边界。进一步说,这种共同生活的准则也是在人类的实践中创生和不断完善的,这就涉及人的认识活动的界限问题。因为实践本身无所谓何种规则,规则首先是人对实践活动的认识成果。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思想中曾讨论过适度同过度与不及的关系。他认为,“在这三种品质中,过度与不及是两种恶,而适度是一种美德。但对适度的把握又必须以过度和不及为参照,即我们有时要偏向过度一些,有时又要偏向不及一些,因为这样才最容易达到适度”(亚里士多德,2003:57)。

适度之所以是人的认识活动的积极界限,在于其是对有序生活的自觉追求,是对自身思想和行动寻找标准和尺度的自觉过程,是对人与人之间良性互动的积极探索。人们的生活之所以能够按部就班,社会整体的运行之所以能够稳定持续,就在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自觉的边界意识为生活谋划基本的实践原则。

特别是对于现代社会和现代人来说,对自身生活的认识活动进入了空前的精致期。其突出表现在人们不断创造出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来为个体的生活确立边界。这恰恰表明,当人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从而用自己的双手改变世界之时,也会借这人造世界来直观自身。在这种直观自身的认识活动中,人们不断反思行动的边界,不断为未来的行动确立新的根据和标准,也在不断为共同生活确立基本的行动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适度就成为人的认识活动的积极界限。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生活,但这种创造不可能是独自完成的,需要在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当人们开始合作之时,一方面体会到了“人多力量大”,另一方面也意识到只有把不同个体的特点,根据合作目标的设定而放入适当的位置时,力量才可能是最大的。因此,适度的原则表明,人们在适度的条件下才能把潜能发挥到最大程度。(www.xing528.com)

适度之所以也是人的认识活动的消极界限,就在于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都构成了人的认识活动的客观基础和边界。人无法超出自身的时代而达到对世界的终极解释。而且正相反,人们会把属于特定时代的认识结果夸大为脱离了物质、脱离了实践的神化了的绝对。也就是把自己的认识结果当成了万古不变的客观真理。显然,人的认识活动会随着实践的延伸而生成新的成果,这些成果共同构成了人们确认某一事物内涵的基础。因此,必须为理性确立起边界,也就是要具备边界意识。边界意识有四重基本规定:首先,“边界意识”是一种否认“共同的人性”“普遍的善”“统一性的原理”“总体性的法则”“同一性的本质”的“非本质主义”的理论意识,它自觉地承认人的生活世界的各个领域的相对“分离性”和“断裂性”并因此所具有的相对“自主性”和“自律性”,对此可以概括为“边界意识”的“领域分化”原则。“边界意识”自觉地承认每一个领域所具有的内在的“有限性”和“相对性”,并强调恰恰因为这种有限性和相对性,每一个领域在获得了其自身的规定性。人的生活世界的每一个领域的产生、运动和演进都有着属于自己的、特殊的“本己的”目的、功能和需要,这些目的、功能和需要是每一个领域所特有的,它构成了此一领域的“中轴原理”,是一切活动为之环绕的中心,对此规定,我们可以概括为领域的“自成目的性”。边界意识的第四重规定,那就是它自觉地意识到,每个领域的“游戏规则”不得越过各自领域的“边界”,去干涉其他领域的活动,去规范其他领域的存在、运动和生成,去充当其他领域的“权威”,如果企图越过边界,把本来只适用自身领域的规则用于其他领域,充当其他领域的“话语霸权”,必然带来人的生活世界秩序的错位和混乱,从而导致诸多难以解决的悖论,其极端发展的结果,将导致整个生活世界的虚无化和人的自由的彻底丧失(贺来,2007:16-118)。

传统的伦理规范,是以“应该如何”的句式确立起了个体必须遵守的实践原则,人们对于规范的遵守是无条件的。但这种“应该如何”的作用效果是存在边际的,即如果某一个体试图突破这一规范体系时,在不计后果的情况下这一规范体系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换言之,仅仅以我“应该如何”作为边界仍然不是彻底的解决办法。如果把“我”扩展为“我们”,即以关系性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对个体的全部规范就只能是“我们不得不如何”。相比于我“应该如何”,“不得不如何”虽然也是消极界限,但这却体现出被规范者对伦理规范的积极确认。对于现代个体来说,当着我们不断理性谋划自己的人生之时,会惊奇地发现任何想要的资源都在他人之手,没有哪个资源是无人可要的。这就表明,资源有效性的前提是人们共同的欲望。因此,从“我”到“我们”的转换,意味着对自身实践活动原则的基础转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适度原则是人之认识活动的积极界限与消极界限的统一。适度原则要求人们按照生活的本真面目去理解它,在确认自我追求的同时也把自我与他人的统一作为行动的重要根据。在此基础上,才可能突破现代性特质为我们实现幸福生活所设下的种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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