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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伦入法:揭秘中华法系的独特特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比较法中,基于法系论,中华法系被视为一种区别于其他法系的独特的法系类型。这些本位论虽然有助于解释中华法系的某些特征,但是有可能出现某些缺陷。由于以往研究通常将法律伦理化、道德化或者儒家化视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其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中华法系的特质。因此,将人伦观念注入法律之中,从而赋予中华法系以人伦色彩,是中华法系的基本做法。或许只有理解了这种人伦关系,才能真正理解中华法系的特质。

人伦入法:揭秘中华法系的独特特质

比较法中,基于法系论,中华法系被视为一种区别于其他法系的独特的法系类型。这种法系在19世纪以前始终按照自己的发展轨迹延伸。然而,中华法系与其说代表着中国传统文化法律形式,不如说是近代以来西方化的人们所建构出来的法律形象,其背后蕴含着复杂的现实情结,如民族历史想象[3]。自近代以来,中华法系已经成为法政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对此,理论界大致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中华法系的物质层面,如律、令、格、式、礼等法律渊源形式,侧重于通过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进行解读;二是中华法系的精神层面,如仁、德、和等概念范畴,侧重于对其所具备的价值观念进行挖掘。无论上述哪一种论证思路,其均体现了中华法系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有机结合。然而,经历了近代以来法律变革的中华法系从形式层面已经不复存在。在此种情况下,中华法系精神层面的探讨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海市蜃楼。如果将某种价值观念视为中华法系的总体特征,那么该种价值观念亦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其他方面,如文物。而如果将传统礼制和刑制视为中华法系的基本内容,那么该种表现形式至少在表层上已经消失。之所以造成此种困境,原因就在于法系论主要侧重于物质层面的比较分析,难以有效分析全球化时代各国法律体系边界日益模糊的现象。

正因为法系论在分析中华法系时存在着某种困境,所以中华法系研究者开始探讨其他的学术进路。这种学术进路集中表现在法律文化研究领域,如从法系论走向法律样式论[4]。不过,法律样式论虽然摒弃了法系论,但是其仍然停留在成文法、判例法和混合法等法律渊源形式,难免落入法系论物质层面的窠臼。这样,其能否作为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特征而证立恐有疑问。当然,法律样式论的法律文化研究色彩意味着法律文化研究具有超越以往法系论缺陷的可能性。正是因为如此,从法律文化角度来认识法系并转向法律传统研究,可以彰显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及其现代意义。国外研究出现了法律传统研究。[5]而在国内,尽管法律文化研究范式存在差异,但是法律文化论取代法系论的学术进路在中华法系精神层面的探讨始终存在。而这种法律文化研究往往是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有机统一,从而避免了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分离。(www.xing528.com)

那么,中华法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法系?或者说中华法系的特质是什么?对此问题,近代以来的中华法系研究者进行了多面向的描述。在这些描述中,其比较典型的做法就是将中华法系概括出一种统摄性特征,如“和合”[6]、“人本主义[7]、“亲属伦理[8]等。其大致做法为讨论中华法系的价值观念及其法律形态。这些本位论虽然有助于解释中华法系的某些特征,但是有可能出现某些缺陷。一是伦理、人本、道德、义务等概念是近代以来在西方观念冲击下形成的范畴,虽然其可以揭示中华法系的某些特征,但是始终存在隔靴搔痒之嫌。二是和合等概念来自于传统典籍,凝结了中华文化的传统气质,但是这种概念难以和法律相结合,从而使得传统与法律之间的关联度并不清晰。不过,也有学者试图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将中华法系视为一种名分法。[9]然而,名分概念本身具有正当性的意味,但是名分本身是什么却似乎并没有归纳出来。由于以往研究通常将法律伦理化、道德化或者儒家化视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其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中华法系的特质。但是这些归纳比较笼统,没有将伦理化、道德化和儒家化的内在本质揭示出来,同时缺乏动态的历史观来认识中华法系的特征。笔者以为,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将中华法系称为人伦法系。“人伦”一词先秦时期已有,并为后世所沿用。同时,“人伦”观念为中华文化所独有的观念。这种观念不仅仅与亲属制度相联系,而是贯穿于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之中,具有普遍性。因此,将人伦观念注入法律之中,从而赋予中华法系以人伦色彩,是中华法系的基本做法。而一旦人伦入法,那么,其法律就表现出以下独特性:一是在法律观念上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意味着每一个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相应的身份;二是在法律实践中,按照身份来判断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作为执法的前提条件。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中华法系会呈现出人伦入法的样态。这就离不开对“德”概念的理解。通常来说,“德”字在春秋战国以后一般被解释为一种伦理道德观念,然而,从《尚书》所载的“德”来看,其具有基准规范的特征,并不能仅仅凭“道德”的字义来诠释。此外,从《诗经》、《左传》及其他典籍运用“德”的习惯方式看,“德”作为一种习惯法准则的含义是确定的,它包括了祖宗崇拜、财产分配、行为禁忌等多项内容,并依靠“罚”的强制来保障实现。[10]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传统中国一开始就表现出浓郁的德治形态,才使得宗法血缘关系向所有社会关系领域渗透,从而使社会关系呈现出人伦关系的色彩。或许只有理解了这种人伦关系,才能真正理解中华法系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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