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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的查处与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认为自己兴办养殖场是响应国家号召,是否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所谓,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兴办养猪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法的严重性,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罚款人民币5 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的查处与案例分析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翟文,余秋阳,曹伟宁)

(一)案件来源及立案

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宛城区某乡一养猪场有很多污水,臭味刺鼻,影响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要求尽快查处。接到群众举报后,宛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核查,经现场勘验发现,该养猪场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出场外,空气中散发着粪便的难闻气味,污染严重,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后,认为当事人存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违法事实,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按照办案程序对该养猪场展开了调查,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了以下事实:一是他于2009年9月筹建猪场,占地11 亩(1 亩约为667 平方米),饲养生猪1 050头,未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所建的养猪场距村庄300 米,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室和隔离设施,没有建立养殖档案;三是养殖场产生的粪便、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邻近地里。根据调查结果,宛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兴办养殖场没有向区畜牧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存在着严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第一,责令改正;第二,罚款人民币5 000 元。宛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0年4月20日,由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宛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 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认为自己兴办养殖场是响应国家号召,是否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所谓,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兴办养猪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法的严重性,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罚款人民币5 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www.xing528.com)

(四)思考与分析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处罚案件,一般是指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在其从事经营场所未通过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审查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相关活动的违法案件。该类案件由于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整体养殖水平低,标准化养殖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常常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忽视。本案是典型的养殖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虽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但从整个处理过程看仍存在以下问题:

1.调查取证不够详尽 本案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虽然对养殖场现场防疫条件进行了拍照、录像,但此类证据仅是一种佐证,况且这些证据的取得是在案发初期、立案之前进行的,若在对当事人调查询问之后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描述现场实际情况并由当事人确认后事实就更为充分确切。

2.没有依法对养殖场外的粪污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以查错、纠错、规范为目的,而不能仅仅以罚代管。执法人员在掌握违法事实的前提下,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并监督当事人对养殖场院墙外的粪便、污物实施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措施,以防止疫病微生物扩散,造成疫病传播。

3.养殖场监管不到位 从该案的调查处理过程看,养殖场主不了解兴办养殖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畜牧兽医部门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技术服务中存在漏洞,应加强管理,实行监督执法与服务并重。明确养殖场建设的动物卫生标准,引导养殖责任人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养殖,依法防疫,自觉消除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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