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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基础知识-金融投资实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户完成并转、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后,投资者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了。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券商下达买卖股票的指令时,不仅提出买卖股票的数量,还要对买卖的价格作出限制。证券经纪商将客户委托传送到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内称为申报或报盘。⑤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接受超过涨跌限价

股票投资基础知识-金融投资实务

开户完成并转、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后,投资者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了。股票交易的具体操作过程主要涉及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和过户这几个步骤。

1.2.1 委托

投资者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的,必须通过委托证券经纪人间接入场交易。于是,投资者与经纪人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交易意愿传达给证券商,然后由证券商帮助投资者完成具体的买卖事项。投资者向证券商办理委托时,必须详细说明买卖股票的名称、价格、数量以及买进还是卖出指令。

1.委托方式

委托的方式有多种,主要包括:柜台当面委托、电话自助委托、磁卡自助委托、远程终端委托和手机委托。

(1)柜台当面委托。

指投资者携带身份证和账户卡,亲自到开户证券营业部柜台,填写买卖委托单,上面有委托人姓名、资金账号、股票名称、代码、买卖价格、数量(A股买进必须是100股及其整倍数,100股为一手;卖出时可以不按整手卖出)、委托日期、签章等,然后由柜台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执行。

(2)电话自助委托。

指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专用电话与计算机系统连接建立起来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进行股票买卖委托。电话拨通后,按照电话里的语音提示,选择股市上海深圳),输入股东代码、交易密码、买卖类别(买进或卖出或撤销)、证券代码、买卖数量、买卖价格,最后系统进行语音复述,投资者对委托进行确认或取消。系统对确认的委托单将回复一个委托合同号,证券营业部将即时打印委托记录,投资者凭委托合同号可以对委托单成交与否进行查询。

(3)磁卡自助委托。

指把计算机系统和磁卡识别读写系统连接起来,由投资者自行操作买卖的一种委托方式。这里的磁卡就是在证券营业部领取的交易卡。投资者用磁卡在读卡器刷卡槽中均匀划过,在键盘上输入密码,这时在电脑屏上出现选择“菜单”,选择委托项,输入股票代码、买卖价格、数量等即可完成交易。

(4)远程终端委托。

指通过与证券柜台电脑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互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委托。这种委托买卖实际上就是网上炒股。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方便、快捷、费用成本低等优势,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网上炒股的具体流程是:①投资者携带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资金账户卡,到证券营业部柜台阅读《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并签订《网上证券交易协议书》和《网上证券委托申请表》;②营业部开户人员验证投资者的身份,将投资者填写的《网上证券委托申请表》输入电脑后即可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功能;③投资者到指定网站下载、安装网上证券交易分析软件和网上委托操作说明书;④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了。

(5)手机委托。

随着中国股市的升温,与股票交易相关的行业也跟着火爆。手机炒股就是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买卖股票的途径。投资者通过一部具有股市行情软件的手机(例如联通CDMA手机),并办理了网上炒股业务后,就可以像在网上炒股一样进行股票的委托买卖了。

2.委托指令

常用的委托指令或称委托报价方式主要有两种: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1)限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券商下达买卖股票的指令时,不仅提出买卖股票的数量,还要对买卖的价格作出限制。即要求券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的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股票。也就是在买进股票时,限定一个最高价格,只允许券商按限定的最高价格或低于最高价格的价格成交;在卖出股票时,限定一个最低价,只允许券商按限定的最低价或高于最低价的价格成交。限价委托可以按投资者的预期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但采用限价委托时,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容易坐失良机而遭受损失。

(2)市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只指定交易数量,对委托券商成交的股票价格没有限制条件,只要求立即按当前的市价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委托方式。市价申报只适用于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自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分别规定可以接受证券公司按市价委托的方式进行的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根据市场需要,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①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它是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它是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③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它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它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它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3)申报原则。

证券经纪商将客户委托传送到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内称为申报或报盘。证券经营机构在申报时应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①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②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

③证券经营机构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

④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⑤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接受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

1.2.2 竞价成交

1.竞价成交的一般常识

(1)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交易,采用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和交易席位申报委托、集中竞价、自动撮合成交的方式。

(2)交易时间的规定。

每周一至周五为交易日;双休日和交易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期间交易所只接受申报,不进行撮合,可以撤单;9:25时电脑主机自动撮合产生开盘价;9:25至9:30期间交易所不接受申报和撤单;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11:30至13:00停止交易;下午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3)竞价成交原则。

交易所市场所有的证券交易均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竞价成交。所有买卖申报由电脑交易主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并通过交易所的通讯系统即时向市场公布行情。

2.竞价方式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竞价方式为电脑集中竞价,即电脑交易主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指令,然后撮合成交。竞价又可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1)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在交易日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输入股票价格,在集合竞价期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不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交易,而是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开盘价位,这一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的过程就是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有以下四个步骤:

①确定有效委托。有效委托是委托价格在涨跌幅限制之内,即当日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之间。超出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予以自动撤单。

②确定成交价位。成交价位选取原则是:第一,在此成交价位上的成交量必须是最大的成交量;第二,高于此价位的所有买入委托和低于此价位的所有卖出委托必须全部成交;第三,与此价位相同的买入和卖出委托中必须有一方能全部成交。

③委托排序与撮合。电脑系统对所有买入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出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

④公布价位。进行这一步骤时,又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如果集合竞价过程中,产生一个符合以上这三个原则的价格时,上海证券交易所选取几个价格的中间价为成交价,深圳证券交易所选取离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二是如果集合竞价过程中未能产生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成交价时,则开盘价在后面进行的连续竞价中产生,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三是参加集合竞价但未能成交的委托仍然有效,按原来输入的价格和时间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2)连续竞价。

从每一交易日上午9∶30开始就进入连续竞价期间。连续竞价是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在连续竞价的期间进入系统的委托和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都参加连续竞价。连续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是:

①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该价格即为成交价。

②新进入系统的买入(卖出)申报,若能成交则与卖出(买入)申报队列顺序成交;若不能成交则进入买入(卖出)申报队列等待成交;部分成交的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成交。

③价格优先是指在买入委托中出价高者先成交,在卖出委托中出价低者先成交;时间优先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价格相同时,委托先进入交易系统者先成交;数量优先是指在委托价格和进入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下,委托数量大者先成交。

投资者若要确保买入或卖出的成功,在买入竞价时申报要略高于当时最高卖出申报价;在卖出竞价时申报要略低于当时最低买入申报价。

(3)委托价与成交价不一致的情况。

在实际交易中,投资者会发现委托价和成交价有时是不一致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出现委托价和成交价不一致:

①在参加集合竞价时,如果委托价格高于集合竞价决定价格,则按决定价格成交。

②在参加连续竞价时,当委托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其成交价。

③在参加连续竞价时,当委托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其成交价。

1.2.3 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是指投资者在股票买卖成交以后,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商、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股票买卖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轧抵,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券和价款的收付了结行为。

清算交割分为两级清算交割:交易所与证券商清算交割叫一级清算交割,证券商经纪人与投资者清算交割叫二级清算交割。清算交割的最终结果是买入方付出价款得到证券,卖出方付出证券得到价款。除此之外,投资者还要支付印花税和佣金。经调整后印花税收取标准是,对出让方按成交金额的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税。佣金小于或等于成交金额的3‰,起点是5元人民币并且是双向收费,即买入和卖出都要收取。

我国目前实行的交割制度是次日交割,即T+1交割。在此交割制度下,委托买卖股票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才能进行交割。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成交与否应以第二天的交割单为准,当日成交回报价仅作为参考。投资者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和股票数量均为可用数,不包括因买入而冻结的现金余额、因卖出而冻结的股票余额和当日买入成交的股票数量。当日买入成交的股票当日不能卖,当日卖出成交的股票的价款当日到账并可以用于当日股票委托买入。

1.2.4 过户

过户是股票买卖的最后一道手续。过户就是指投资者买入股票后,持所购买的股票及其他相关证明到发行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名册登记的手续。由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均采用集中保管和无纸化的记名方式,股票的过户手续在交易成交的同时就已经由电脑系统自动完成,无需专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过户使得投资者成为名副其实的上市公司的股东了,可以享有上市公司的一切股东权益。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指定交易制度,对成交的股票交易按所成交股数的1‰收取过户费。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不收过户费。

1.2.5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佣金,二是股票交易印花税。

所谓佣金,是证券商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时按成交金额计算向其收取的费用。在国际上,一般是由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确定一个统一的佣金比率或上下浮动界限。美国在1975年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规定实行佣金谈判制,即由经纪商根据代理业务具体情况与客户商定一个佣金比例。目前我国证券商收取佣金的标准,是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由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佣金率标准及相关税费详见表1-1、表1-2。

表1-1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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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sczn/jyfy2.shtml。

表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明细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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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main/aboutus/service/sjssf/。

1.2.6 新股申购

由于我国股市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较大的差价,并且申购新股风险很低,新股开盘价几乎全部高于申购价,打新股一直是我国股民的最爱。上证所对交易规则中涉及价格限制幅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将新股上市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集合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50%~200%,调整为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50%~900%。可见打新股实际成为几乎无风险的投资。

1.申购新股的申购步骤

申购新股有以下六个步骤:

(1)缴款与申购委托。申购之前,投资者根据发行价和申购股数缴足申购款。申购当日(T+0)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发出新股申购委托。

(2)冻结资金。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入清算银行的主承销商开立的申购资金专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资金冻结。

(3)验资和配号。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主承销商确定有效申购账户和申购数量,然后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①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②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③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则上证所按照每1 000股配一个号,深交所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系统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配号。

(4)摇号抽签。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率,申购者确认申购配号,当日进行摇号抽签,根据中签情况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将中签结果通过交易所发送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5)公布中签和资金解冻。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公布中签号,各营业部返还多余申购款和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申购资金予以解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将申购期内所有冻结申购资金的利息办理划转事宜。申购者根据公布的中签号核对申购结果。

(6)发行结束。申购日的第四天以后,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与发行人进行认购资金和承销费用等资金事项的清算。

2.申购新股的注意事项

在申购新股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新股认购不可以撤单,参加认购前必须审慎;

(2)合同号不是抽签配号;

(3)一个股民只可以认购一次,不可以重复申购;

(4)一个股民只可以认购在申购上限以下的股数,否则会被视为无效委托。

3.申购新股的技巧

一般来说,新股的发行价均低于上市价,若以发行价买到新股,往往利润可观。但新股申购的中签率大多在0.2%~0.4%,由于中签率较低,申购不易成功。怎样才能提高申购新股的成功系数呢?下面介绍一些申购新股的技巧。

(1)集中申购。投资者在申购新股时,应集中资金购买1只股票,这样可以提高中签率。

(2)认购低价新股。新股发行由于行业背景、经营业绩等条件因素不同,每只新股发行的价格高低差别很大,有的仅几元,而有的达十几二十元。而散户资金有限,为多拿配号,以提高中签率,集中资金买价低的新股较易成功。

(3)两个账户挨着申购。有的股民开两个资金账户,这样在申购新股时最好两个账户紧接着申购,使你的两个账户配号连续,易中签。

(4)中间申购。正态分布原理表明,越接近中间值(准确说应是平均值),出现的概率越大。简而言之,申购新股最好不要在刚开市或闭市前夕进行,尽量在中间时段申购,如10:30、11:00、13:00较好(申购时间是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中签机会相对比较大。虽然配号是随机的,但中签号码往往都靠近中间数值,如“55、365、687”等,还没有两头的数字,如“11、99、999”等。这也符合正态分布原理。反向也证明,你的配号尾数3位是111或999,那么你几乎不可能中签,如果是386、695,则相对机会要大些。因此你尽量在中间时段申购,使中签机会增大。

(5)注意申购规则。一是一个账户不能重复申购;二是上证所发行的新股要求最低申购1 000股,超过1 000股的必须是1 000股的整数倍,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每申购500股就能获取一个号码;三是不能突破申购规定的上限;四是记住申购时间及申购代码。若违反以上规则,则视为无效申购,你将丧失一次机会。

(6)及时对号。有的股民申购后不去查对是否中签,而以资金是否返回来判断中签与否。这样做有时会出现偏差。一是电脑难免出差错,把应中签号漏掉(某股民已中签但资金仍全数返回,幸亏及时对号,营业部才办理了中签新股的交割);二是某些证券商有意漏掉你的中签号。因此,股民应在T+3日及时知道自己的配号,T+3日及时与摇号结果对号,以防万一。

4.卖出新股的技巧

买入新股后,究竟是应该持有,还是一上市就抛出,这要根据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再作出决定。这里介绍一些相关的技巧。

(1)重新阅读新股招股说明书。因为你中签了,所以必须了解该公司的状况,以决定是否一上市就卖掉。一般来说,新股都含权含息,含滚存利润[1],留存比较好。

(2)随时注意新股上市公告书。记住上市日期。在新股上市当天,最好提前10分钟到场,记熟股票代码,随时决定是否卖出。

(3)新股一上市,一般价位都高于发行价10%~100%不等,有的更高。一开盘,大都瞬间冲高然后低走。若高开平走或低走,一般在尾市拉高或第二天高走。掌握这个规律,股民可以用“高开高走或高开平走低走”来决定你的卖出行为。一般高开高走时最好卖掉,高开平走低走应观察,持筹1天再说。

(4)随大盘行情而动。新股上市虽有盈利,但大盘行情不好,新股也难以续阳。如2005年,正碰上熊市行情,上市当天仅升10%左右是很正常。而在2007年,新股一上市连续几天走强,这与大盘当时的猛涨行情有关。因此股民要根据大盘态势,决定卖出行为。大盘强,可持新股几天;大盘弱,不如当天就卖掉。

5.发行价放开后的操作策略

新股发行价放开后应如何进行实际操作呢?

(1)对新股在一级、二级市场价格的判断。新股发行价放开后,一级、二级市场的价差将大大缩小,无风险投资将不复存在。但可以预见,通常情况下,发行价仍会略低于上市价,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况,即在特定条件下,上市价会跌破发行价。按国际惯例,成功的发行定价一般均低于上市价的10%,所以申购新股仍有利可图。

(2)新股仍应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刚发行的新股,一般来说,公司业绩良好,最近3年盈利,短时期内不可能产生巨大变故,投资新股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同时,新股未经炒作,有一个价值发现的过程,股价涨升的想象空间较大,获利的可能性较大。

(3)积极参加新股申购。新股发行价放开后,中签率将会提高,申购新股将不会像以前那样因概率太低而难以中签,按前述申购技巧操作,将大大提高中签机会。(www.xing528.com)

(4)新股卖出要进行综合研判。中签买入新股后,上市时是否卖出,应对公司的行业前景、目前所处行业地位、公司发展方向、与同行同类型公司股票的比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同时结合上市后股价表现,经全面权衡后,再决定是否卖出。如果公司占据行业优势地位,发展前景良好,就不要为一时小利所动,应持股作中长期投资打算。如公司状况一般,而上市后股价涨幅可观,则应坚决抛出。

1.2.7 配股缴款的程序

投资者(原股东)获得公司配股后,必须按配股的份额办理缴款手续。

1.办理配股缴款手续的步骤

办理配股缴款手续有以下几个步骤:

(1)了解配股缴款的具体时间。沪深股市配股缴款都是通过挂牌方式直接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认购的。

投资者应该自己注意持有的股票是否会配股或分红。

如果投资者担心漏了日期。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到任意一家证券部,哪怕是散户交易大堂,那里会有一套电脑系统用以显示行情,而且可以由股民自行按键盘选择。只要股民在键盘上选好自己要查的股票,再按F10键,就可以看到该股票的详细资料以及历年分红、派息、配股情况及日期。这样掌握时间就比较有把握。

(2)及时下单委托。查清配股缴款的具体时间后,投资者应尽量在到期前一天到证券部柜台或电脑自动委托认购。其委托方式与买入股票时一样,只是可以不必以100股为单位。

(3)事后注意查询。投资者在确认所购配股是否成交时,深市配股当日委托认购不等于已认购权证,股民通过电话、小键盘查到的成交只能说明交易所收到了这笔认购委托,委托是否有效,还要在第二天查询资金和权证是否都扣除方能确定。沪市配股的成交查询,则是在委托之后第二天可确定认购是否有效。

在办理配股缴款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清楚自己股票的准配数额、配股比例及尾数处理办法,投资者只能根据自己实际可配售的股数认购,只能申购等于或小于自己可配售额数的股份,否则有可能因委托认购数量过大而被交易所拒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认购配股时,应注意社会公众股配股与转配股权证证券代码特征上的区别。

(3)深市配股期间其权证不能转托管

在配股缴款后,投资者常会发现所配股份迟迟没有到账,以致怀疑自己是否认购上配股。这是由于配股一般需20天左右的时间才能到账的缘故。证监会1996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增资配股,应当在缴款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而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前不得安排该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据此,投资者已认购的配股至少在20日后,上市公司公布股本变动公告时,配股才能到账,并可以交易。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配股是自愿行为,因此凡投资者委托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代理配股业务的,均须与证券商签订《代理配股协议》。证券商在配股期间应该提醒投资者及时配股,而超过配股期限则一律不予补配。证券商在受理投资者配股申请时,应仔细核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及其可配股数量,同时冻结相应的配股资金。对配股不成交的数据,查清原因后应及时补配。

1.2.8 特别处理股票

所谓特别处理股票,就是通常所说的ST股票。这类股票的风险极大,投资者在日常交易中一般应尽量回避。投资者若要买入ST股票,就应加强对于目标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ST股票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两种情况:

1.退市风险警示

(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2)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①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②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其他特别处理

(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④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⑤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⑥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2)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①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年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②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2.9 信息披露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看懂、全面把握、准确分析公开披露的信息是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即时行情

(1)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2)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2.证券指数

(1)综合指数包括上证指数、深证综指、中小板综指、创业板指数等。

(2)成份指数包括上证50、上证180、深证成指、深证100、沪深300等。

(3)分类指数包括上证工业指数、上证商业指数、上证地产指数、上证公用指数、上证综合指数及深证各种分类指数。

3.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①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②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③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①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②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③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1.2.10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1)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3)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4)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5)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6)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7)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交易所予以公告。

1.2.11 分红派息与除权除息

1.分红派息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这种资产受益的权利就是股东的分红权。

(1)上市公司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①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②以公司当年利润送红股;

③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2)上市公司通过以上三种形式进行分红派息,须满足不同的条件。

①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当年有利润;

·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②以当年利润送红股除满足第①项条件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前次发行股票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③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②项条件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2.除权除息

(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2)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3)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1.2.12 大宗交易

所谓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现象。证券交易所为了防止大笔买单及卖单影响股价,造成市场人为波动,从而设置大宗交易机制。当买卖某方的单笔交易申报量超过一定幅度后,交易所便规定其在一个专用的席位内进行双边询价式的交易(即投资者要自己去寻找交易的对象,不再参加集合竞价),成交价格也不再计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

(1)以上证所为例,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③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

⑤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 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⑥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所谓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

(3)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①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②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4)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5)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交易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成交申报一经交易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1.2.13 融资融券

1.融资融券的概念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1)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2)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2.我国融资融券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投资者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2)投资者若进行信用交易,应开立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并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投资者及商业银行签订投资者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4)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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