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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要生存纳税身份可运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业务分析案例所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小微型企业都会遇到,对于此类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问题,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可见,纳税人超过年应税销售额,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经成为强制性规定。而对于销售额在法定值以下的企业而言,就存在一个身份选择问题。筹划难点有关纳税人的身份问题《税法》有明确的规定,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小微企业要生存纳税身份可运筹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办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加工业务。根据该企业的老板测算,该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一年的业务量大约为48万元,其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估计只占销售额的20%。

现在公司老板需要咨询的问题是,对于这样的小微型企业,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经营好呢?

业务分析

案例所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小微型企业都会遇到,对于此类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问题,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里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可见,纳税人超过年应税销售额,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经成为强制性规定。而对于销售额在法定值以下的企业而言,就存在一个身份选择问题。

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对该企业未来若干个经营年度的生产和经营都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要对其提出咨询建议,就需要结合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做综合分析。

(一)抵扣额在20%条件下,纳税身份的税收比较

对于小微型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环境不理想,他们往往希望以简单的管理方式来处理纳税问题,但是,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又要受到经营方式的限制。

1.加工业务的涉税分析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年度业务量大约为48万元,由于其从事的加工业务,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只占销售额的20%。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20%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7%,那么,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17%—48×20%×17%=8.16—1.632=6.528(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6.528÷48×100%=13.6%

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3%

将两者做一个比较可以发现,在从事加工业务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税收负担水平相差很大,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税收负担要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出10.6%(13.6%—3%)。

2.经销业务的涉税分析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年度业务量大约为48万元,由于其从事的是经销业务,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占销售额的80%。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80%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7%,那么,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17%-48×80%×17%=8.16-6.528=1.632(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632÷48×100%=3.4%

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100%=3%

在从事经销业务且取得可扣除项目占销售额80%的条件下,将两者做一个比较可以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税收负担要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出0.4%(3.4%-3%)。

(二)抵扣额在15%条件下,纳税身份的税收比较

在实务过程中,由于一些小微企业的老板不索要发票采购商品,因此,其取得的能够抵扣增值税的凭证相对较少,在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运筹呢?

1.加工业务的涉税分析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年度业务量大约为48万元,由于其从事的加工业务,平时购买一些小件往往不要发票,因此,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只占销售额的15%。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15%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7%,那么,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17%-48×15%×17%=8.16-1.224=6.936(万元)(www.xing528.com)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6.936÷48×100%=14.45%

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100%=3%

将两者做一个比较可以发现,在从事加工业务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税收负担水平相差很大,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税收负担要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出11.45%(14.45%-3%)。

2.经销业务的涉税分析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年度业务量大约为48万元,由于其从事的经销业务毛利空间比较小,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占销售额的85%。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85%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7%,那么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17%-48×85%×17%=8.16-6.936=1.22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224÷48×100%=2.55%

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100%=3%

将两者做一个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要比小规模纳税人低0.45%。也就是说,在销售毛利比较小的情况下,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经营比较划算。

分析结论

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加工业务,其取得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比较少,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就需要承担较高的税收,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经营比较划算;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经销业务,其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具体运筹过程中主要看有关企业能够取得多少进项抵扣额。

当然,由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经营环境不同,纳税人最终运用什么身份从事生产和经营,需要做综合的分析。

筹划难点

有关纳税人的身份问题《税法》有明确的规定,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部分纳税人暂时无法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而经营过程中又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才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问题。

知识链接

2009年1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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