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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及适用条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及适用条件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

2006年1月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如表9-7所示。

9-7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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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其费用标准为每年4.2万元。(www.xing528.com)

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如表9-8所示。

9-8 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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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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