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不作为致死案例评析结果

行政不作为致死案例评析结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是一起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案,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在被害人刘某某被犯罪分子刺伤后,连续多次接到群众报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近两个半小时不出警,导致刘某某因失血过多未及时救治而死亡。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与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判决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公正的。

行政不作为致死案例评析结果

本案是一起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案,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在被害人刘某某被犯罪分子刺伤后,连续多次接到群众报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近两个半小时不出警,导致刘某某因失血过多未及时救治而死亡。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首先,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作为国家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在被害人刘某某被罪犯刺伤他人报警后,负有法定的出警、救助义务。但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并未以积极的方式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其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已明确证实,刘某某被犯罪分子刺伤后,喊叫求救,从第一个人打110报警,到最后一人打110报警,从2006年3月3日凌晨4时02分24秒至6时许2小时,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值班接警人员接警后不及时出警,赶到现场时已超过了6时30分,此时刘某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110报警服务台的值班接警人员,在接到前几次报警后有意不出警,最后一次接到报警后近半小时作出了处警指令。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以上规定,又违反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及《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不正确履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其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政不作为,已构成了行政侵权,侵害了公民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其次,被害人刘某某在被罪犯刺伤后,并未直接死亡,而是因未能获得本可获得的及时救助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即被害人刘某某最终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行政不作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已造成了刘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失血过多死亡的严重后果。从报警到最后处警时间来看,近两个半小时未处警,刘某某在受伤后长时间流血,因失血过多死亡。(www.xing528.com)

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与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与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因果关联性:一是被害人刘某某的生命处于危险境地,被告负有这种救助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刘某某未得到及时救治而失血过多死亡,这种危害结果与被告行政不作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被告不作为使刘某某受伤结果因有意拖延救治而扩大到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的不作为是刘某某由受伤到最后死亡的外部条件,行政不作为和刘某某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某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判决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公正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