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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议权概念的形成及延伸的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先议权的分流功能逐渐获得认可,少年法院正式成为先议权的行使主体。家庭法院拥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优先裁量权,司法警察、检察官必须将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移送给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通过调查对未成年人作出不处分、保护处分以及移送检察官等的决定。

先议权概念的形成及延伸的介绍

美国于1974年国会通过《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法》(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1974),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将部分罪错未成年人脱离司法系统。先议权正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由少年法院享有未成年人案件先行决议之权力,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享有或者干预该机关行使决议权,当少年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实施具体决定以后,其他机关才能根据少年法院的决定将罪错未成年人带入司法程序,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其他处遇措施。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先议权主要由少年法院行使,少年法院以一种非司法化的提前分流措施,将一些不必要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提前分流至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等专门机构,这些机构负责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当少年法院认为案件性质足够恶劣时,由少年法院接收该案件中的涉罪未成年人,使之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并接受少年法院的审理。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先议权的分流功能逐渐获得认可,少年法院正式成为先议权的行使主体。

日本在借鉴了其他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早期的检察官先议主义,由检察院优先裁量未成年人案件是否移送(图1所示),当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应当适用保安处分时,则会将未成年人案件转交至少年审判所[8];当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案件达到“刑事处罚相当性”[9]程度时,则由检察院直接向普通刑事法院提起公诉。

图1 旧《日本少年法》下的检察官先议主义(www.xing528.com)

图2 新《日本少年法》下的家庭法院先议主义

自1949年新《日本少年法》实施以后,日本少年司法在程序上确立了早期的家庭法院先议主义,在实体上确立了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处分优先主义的原则。家庭法院拥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优先裁量权,司法警察、检察官必须将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移送给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通过调查对未成年人作出不处分、保护处分以及移送检察官等的决定。如果家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未成年人达到了“刑事处罚相当性”,则由家庭法院将未成年人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普通法院提起公诉,未成年人案件进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图2所示)。换而言之,日本未成年人案件遵循“由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以及由检察院和普通法院共同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10]双轨制

简而言之,先议权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成了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先行决议之权力,属于法定先议权行使机关的排他性权力,权力内容其一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先行裁量权,确定未成年人案件是否适用司法程序;其二为对认定无须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提前干预,决定对未成年人判处保护处分措施或者其他处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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