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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一站式”询问机制对于过去刑事司法制度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这样的扩张并没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改革中,但无疑国内各地未成年人检察、审判等机构已经普遍采纳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同样适用法律援助的制度,以充分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自诉等诉讼权利所必要的条件。

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一站式”询问机制对于过去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就询问过程而言,不再强调司法人员的亲历性。如前所述,“一站式”询问机制设立的核心目的即在于防止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由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主体其往往可能面临滞后性的问题,较多受性侵、伤害的未成年人可能在监护者陪同下前往医院或公安机关等场所,如再度强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所进行的询问,则具有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的较大风险。有鉴于此,传统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直接、当面方式向案件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模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毋宁说,无论对未成年罪错行为实施者抑或是犯罪受害者而言,司法机关的过度干预、重复干预往往可能对其产生较为负面的标签效应,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联合国文件规定发展权作为儿童四大基本权利之一的原因。[14]

第二,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对象不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但尚未规定被害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此后2013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仍然尚未涉及“应当法律援助”情形之一的未成年被害人,不可谓不是一大遗憾。2017年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则进一步指出,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案件,应当组织律师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促进其达成和解,进一步在刑事和解领域完成了法律援助对象的扩张。虽然这样的扩张并没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改革中,但无疑国内各地未成年人检察、审判等机构已经普遍采纳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同样适用法律援助的制度,以充分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自诉等诉讼权利所必要的条件。(www.xing528.com)

第三,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基础所广泛开展的社会帮扶制度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转处的特征。在普通刑事司法中,未决羁押的正当性从来就是一个受到广泛批判及反思的问题,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在被告尚未受到审判定罪的前提下剥夺被告的人身自由?这样的观点历来受到无数司法者、立法者、理论研究者的质疑与反思。然而根据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涉未成年人专章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颇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具备“分流转处”特征的制度,这也是少年司法较之成人司法“提前干预,以教带刑”特征最为鲜明的体现。较之成人刑事司法所往往伴随的询问场所诸如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询问室,乃至对已经犯罪者所通常处于的看守所、指定居所、监狱等,少年司法由于这一特征的影响,其范围更为广阔,甚至包括诸如医院、社区、专门学校等,在提前干预的思路下其突破了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中相对单一的询问机制,转而以更加多元、灵活的询问方式予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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