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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原则是《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公正、平允、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对于违反公平原则,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法院认为,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应酌情由餐厅补偿张氏夫妇30万元。乙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违背了诚信原则。

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 2018年10月24日傍晚,某市流云餐厅发生爆炸事件,造成2人死亡,14人受伤,肇事者当场死亡,无任何遗产。爆炸起因为某医生自带伪装成酒水炸弹。死者之一就是张某的儿子,张某的妻子则失去脾脏和左手。张氏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被告流云餐厅索赔医疗费、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05万元。被告方认为该案的损害结果并非餐厅侵权或违约所致,餐厅也有巨大损失。

【问题】 张氏夫妇的损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公平原则是《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公正、平允、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2)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要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利益,反对暴利、以强凌弱、乘人之危、巧取豪夺等不公平现象。

公平原则要求: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对于违反公平原则,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公平原则渗透在民法制度的各个部分,如《民法总则》规定的正当防卫规则,《合同法》中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等也都体现了公平原则。

(2)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尤其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遵循价值规律,反对暴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如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法官在适用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平理念作出判断。(13)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时,法官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中的损害结果并非流云餐厅侵权或违约所致,故不能以此为由判令其给予赔偿。但流云餐厅为营利而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从而有某医生自带伪装成酒水的炸弹到餐厅消费的事实,其营业行为与爆炸案的发生有客观事实结果的联系。法院认为,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应酌情由餐厅补偿张氏夫妇30万元。(www.xing528.com)

【案例】 原告海通食品加工公司与被告新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由原告供货。当原告从外省某钢铁厂联系货源并根据合同约定将钢材通过铁路运至被告附近的火车站时,因钢材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价格相比已大幅下跌,在原告通知被告提货付款时,被告以原告出卖钢材超越了经营范围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无履行的义务。在多次催促被告提货和支付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接受钢材、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和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问题】 被告的行为违背了什么原则?被告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并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诚信原则对于当事人而言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准则,它引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为。与他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均应把善意作为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本案中,新城建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对方超越经营范围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事后又因为合同履行对其不利,为逃避承担违约责任而主张合同无效,这种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新城建筑公司的主张因此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更应以诚实信用为判断标准,解释法律、填补漏洞,以事实为依据来调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平等、充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

诚信原则产生了一系列的规则,如附随义务、情势变更、禁止权利滥用、缔约过失责任、权利失权等。例如,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违背了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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