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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火灾中身体受到伤害,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健康利益,所带的财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宾馆的火灾导致了侵权之债,客体是请求宾馆完成相关赔偿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案例】 2017年1月1日,原告董敏法一行四人入住由被告张公平个人独资开办的甲宾馆507房间。该房为标准间,以董敏法两个伙伴名义进行了登记。董敏法及另外一人也同居该室,但未办理加铺手续。次日凌晨三时许,该宾馆407号房间失火,火势迅速蔓延,致使宾馆三层以上发生重大火灾,董敏法等人为逃生而破窗跳楼,身上有多处被火烧伤,另有跌伤等其他损伤,随身所带物品也付之一炬。

【问题】 本案中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某些情形下,国家可作为法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国债等。本案中法律关系主体有原告董敏法等四个自然人以及被告张公平和甲宾馆(个人独资企业)。

自然人与法人有专门章节分析介绍,这里重点分析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相比,非法人组织具备特殊性,通常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对权利的享有也具有从属性。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民法总则》已经改变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两分法”的传统做法,采用了“三分法”立场,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17)

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总则》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单设一章规定非法人组织,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依据《民法总则》第103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上都应当登记,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则设立非法人组织还应当经过批准。这就使非法人组织和未进行登记的民事合伙、设立中的法人等区别开来。

(2)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例如,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可以享有合同权利,负担合同义务。

(3)非法人组织也可能具有自己的财产。如果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财产,则首先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例如合伙企业在承担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从属于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与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在最终意义上是混同的。(www.xing528.com)

(4)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不同,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对非法人组织而言,《民法总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例如,律师事务所在性质上应当属于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性质上则属于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以企业的形式存在,但其并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仍然需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张公平对个人独资开办的甲宾馆产生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专门提供专业服务的非法人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指向对象,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它们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的客体。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外情况下如权利质权中客体可以是权利;债的关系的客体则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包括基于给付而产生的期待利益。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包括智力成果、商标等;人格权关系的客体是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身份关系的客体是因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一定身份利益;继承关系的客体是遗产,其既包括物,也包括债权等财产权利。本案中董敏法与甲宾馆的住宿合同的客体是行为,有权要求宾馆提供安全的客房住宿服务。在火灾中身体受到伤害,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健康利益,所带的财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宾馆的火灾导致了侵权之债,客体是请求宾馆完成相关赔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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