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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与条件及相关责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自然人而言,法人永远只是一个工具性的概念。法律禁止出资人、设立人与法人的人格混同。法人的执行机构,对法人全体成员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法人的经营执行权。监督机构,主要行使对法人财务的检查权和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的概念与条件及相关责任

【案例】 张公平、董敏法、梁一思每人出资20万元设立某某市悟空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悟空公司),租赁某某市大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经营的写字楼作为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双方约定月租金3.6万元,每月1日交付,逾期交付,每天承担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悟空公司成立3个多月,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因此也没有任何经营收入。因购置办公设备,由3人出资构成的60万元的公司经营资金花费殆尽,无力支付所欠大发公司3个月即10.8万元的房租。

【问题】 悟空公司无钱支付房租,大发公司可以向张公平、董敏法、梁一思三个股东讨要房租吗?

法人是民事主体类型之一,与自然人相对,是由法律创设的权利主体,以从事交易及相关活动。自然人与法人统称为法律上的“人”。对于自然人而言,法人永远只是一个工具性的概念。法人的这一特点,显然与自然人之“自在的目的性”特质有着天壤之别。(1)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与非法人组织相比,在法人与其设立人、出资人的关系上,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人组织与其投资人、设立人对其债务一般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无限责任。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体。法律禁止出资人、设立人与法人的人格混同。对此,《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明确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依法设立后,设立人的出资作为法人财产与设立人的财产相分离,法人享有包括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收益权以及处分权在内的法人财产权。

(3)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法人来讲,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时,其只能依法重整或者宣告破产,其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案例中作为法人的悟空公司相对于其出资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此时,大发公司无权要求股东张公平、董敏法、梁一思交付悟空公司所欠房租,其只能要求悟空公司支付。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大发公司只能以悟空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所欠房租和相应的违约金。(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成立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名称是法人标示和代表自身的符号,是与其他法人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法人名称的构成具有法定性且其为法人所专有,未经法人同意或者依法转让,他人无权擅自使用法人名称,依法进行登记的法人名称受法律保护。

(2)法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由全体组成成员构成的成员大会,依法行使法人的决策权。法人的执行机构,对法人全体成员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法人的经营执行权。监督机构,主要行使对法人财务的检查权和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住所。《民法总则》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4)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既是法人开展符合其设立目的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信用与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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