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魏荃泽和其他业主因房价下跌来到某政府门口集体上访。他们认为,自己最初高价购房,大多是贷款按揭,包袱很重。本以为置业可以升值,但没想到房价一跌,损失不少,和最初的预期差距很大。所以他们强烈要求政府出面干预,有的甚至打出了“开发商,请还我血汗钱”的标语。
【问题】 如何看待这些业主的行为?
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原则体系中被认为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所谓私法自治是指权利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人们在一定范围内有权自由地创设法律关系。(1)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例如甲在水果店购买苹果后,摊主强制其购买梨,这就违背了私法自治的原则。私法自治这一原则,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
私法自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说:“每个人都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2)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法律行为就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具体表现如下:
私法自治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予以实现。弗卢梅认为,法律关系的私法自治只有在法秩序承认的行为类型中才有可能形成,此行为就是法律行为。(3)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在于民事主体个人自主,个人能够自我决定,自我负责。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恰好解释了私法自治的普遍精神由抽象变为现实。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正是以其完整的制度设计来解释了这一精神的具体内涵,也即是解释了为什么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来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4)(https://www.xing528.com)
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是价值上确立全面私法自治的工具,也是精确规范私法自治的工具。(5)私法自治的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必须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来帮助其实现。
《民法总则》在真正理解私法自治精神的基础上,本着捍卫私法自治的信念来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构建与设计。比如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正是精确考量了私法自治,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案例中的魏荃泽等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购房,购多大面积的房,购房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预。如果从中获得了利益,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民法赋予每个人的行为自由。同时业主也要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除非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具有欺诈等违法活动,否则就不能否定在双方自主决策基础上的交易。正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保证了私法自治这一原则的实现。私法自治意味着我们每个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策自己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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