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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治思维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要求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坚决防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决策、贪污腐败等造成不良后果,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监察法》将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破解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确保了监督无盲区,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13]。

坚持法治思维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思想在国有企业的具体体现和基本实践,坚持法治思维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强化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建设,保证国有企业本质属性,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宝。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坚决防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决策、贪污腐败等造成不良后果,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监察法》将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破解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确保了监督无盲区,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13]。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14]。可以看出,监察体制改革主要发生两大变化:一是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由原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扩展至各级领导干部以及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同时参股企业有关人员也纳入其中;二是监察职责拓展延伸,监察机关除了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外,还要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法》第12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企业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企业“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符合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www.xing528.com)

监督是纪委的基本职责,也是第一职责。在企业,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合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等均需要纪检监察的实时监督,通过检查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决策、审核行为,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岗位关键权力行使情况或决策业务流程运行情况;如何评价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纪的情况,发现有违反的,及时履行执纪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查处有关党员、党员领导腐败问题,并进行“一案双查”,需要纪检监察对当事人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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