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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风险点识别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发起方时,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要特别注意:①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②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LP,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风险点识别

当前央企及各省市国企混改的路径也不尽一样,主要集中在企业层面的混合即并购重组、资本层面的混合即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固有资本投资项目层面的混合即PPP模式以及劳动用工等方面,无论什么路径,混改的法律风险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适用的风险

涉及国企改制的法律法规种类较为繁多,层级也很多。目前,没有专门的涉及国企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条款也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除需要全盘考虑改制问题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以外,还需要符合各级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或者改制政策,且还需要兼顾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国企改制涉及人员众多、标的额巨大、程序复杂、周期漫长,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30]

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阶段、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分析、确定国企改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避免因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错误导致国企改制风险的产生。

(二)并购重组的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可以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方式。

(1)股权并购的内涵是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应当以股东拥有完整的权利为前提,股东权利瑕疵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实务中,股东的权利瑕疵往往成为混改过程中的推进障碍,主要表现在:①目标公司股东权利瑕疵。曾经改制过的国企因股份分配规则不统一、员工随意退股、转股手续不全等导致股份权利有争议;②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未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③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增资股权分配有瑕疵,目标公司股东之间有股权争议和矛盾;④混淆集资和募集股份,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不明确,股东人数和持股份额难以确定;⑤股权的估值不准确,转让方和受让方债权债务信息不对称,债权债务转让程序违法。

(2)资产并购的目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有效资产并运营。交易标的、交易主体以及交易程序都有别于股权并购,其风险也不一样:①国有资产未公开进场交易,资产交易信息未对外披露;②对并购后投资改造费用估计不足,并购成本超预期;③目标公司公用工程受制于他人,厂房、办公室房产等产权权属不清晰,未取得相关证照;④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或存在纠纷;⑤特种设备未履行检验手续或缺少使用许可证等。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www.xing528.com)

国有企业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发起方时,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要特别注意:①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②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LP,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四)PPP模式的法律风险

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层面的混合是一种可以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该项目的混合主要指的是公共私营合作制,也就是所谓的PPP模式。该模式是国家利用招标的方式,将各投资项目与非政府资本进行合作的方式。将各投资项目以BT、BOT、BTO等模式为主,与中标方开展合作。这种模式包含了诸如资金的分摊、股份的变更与收益分享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它是一种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合作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储气装备、燃气管网、交通基础设施、电网等基础投资项目。PPP模式的风险大概集中在:政府方的信用风险、政策法律风险、融资风险(将商业项目和纯工程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变相融资)、信息失衡风险、合同商务风险、政府隐性债务攀升风险、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风险、项目运营及移交风险等。

(五)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国企混改中最常见的劳动用工问题就是职工安置和职工持股问题。此类问题通常较为复杂,涉及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若不注意预先判断处置,将成为极难处理的风险源,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1)职工安置的法律风险表现在: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审议,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转等内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避免出现职工的分流安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职工加班费和工资拖欠等问题。另外,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后还应当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并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2)职工持股的法律风险表现在:职工入股的资金来源不合法。实践中有一些改制的国企用企业自有资金为职工垫付股金或提供借款的违法现象;职工持股方式不足以保障职工利益,实践中员工持股会持股、工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等间接持股方式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有的因为无法定资格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隐名股东委托代持股份,委托持股是在众多持股职工中选择或推选若干人作为“股东代表”,委托人基本丧失处置权、表决权,权利不能有效行使,存在隐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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