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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华丁文集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也是为党纪所不容的。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必须成为严守党纪的表率。当然,共产党的纪律又是自觉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一个确定了革命观点的共产党人,是完全能够遵守党的纪律的。党章并且制定“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既规定了严明的党纪,又保障了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华丁文集

我们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党的这种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有铁的纪律,把党的中央组织、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联结在一起,成为强有力的、不可战胜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党为了维护其性质和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就必须有全党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必须有严格的铁的纪律来保证。

党的纪律所以是铁的纪律,首先在于它有强制性。纪律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因而总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有的党员从道理上也知道遵纪守法的重要,但是他们遵守党纪是有条件的。符合自己的“胃口”就遵守,不符合自己的“胃口”就不遵守。这实际上是离开了“四个服从”的组织纪律,不是“个人服从组织”,而是“组织服从个人”了。陈云同志指出:“遵守纪律的重要,恰恰是在自己意见不被通过的时候,或者有关自己的问题的时候。”(《陈云文选》第243页)这也说明,遵守党纪,不能坐而论道,言而不行。要从自己做起,不能讨价还价。不是在口头上遵守,而是在实际行动上遵守;不仅在一时一事上遵守,而且要时时处处遵守;不仅在一般情况下遵守,而且要在触及个人利害时遵守;不仅在上下左右有人监督时遵守,而且要在单独活动时遵守;不仅自己遵纪守法,还要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

党的纪律所以是铁的纪律,又在于它的统一性。在党纪面前,无特殊人物,无特殊组织。所有党员,不管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毫不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曾出现过刘青山、张子善贪污巨款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尽管他们参加革命早,立过功,又身为领导干部,依然依法被判处极刑。这样处理维护了法制尊严,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那种“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想,是必须与之决裂的。十二大党章总结了执政党纪律建设的历史经验,规定了“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准任何党员以其长护其短,以其功免其罪。现在有的党员干部把功劳和职位看成“特权”,以为自己的行为可以不受纪律的约束,有的党组织也默认了他们这种错误观念。这也是为党纪所不容的。如果对一些人执行纪律,对另一些人不执行纪律,那还叫什么纪律?哪能令行禁止,号令群众?如果党组织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纵容包庇,姑息迁就,那么,纪律一旦在领导干部身上失去权威性,就会在广大党员群众中失去说服力,党的纪律也不成其为铁的纪律了。干部职位越高,犯了法危害越大,处理了影响也越大,所以特别不能放过。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必须成为严守党纪的表率。1986年1月,胡耀邦同志在中央机关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说:“机关越大,人民赋予的权力越大,这些机关的同志们就越要认真遵守党纪国法,真正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有严格纪律观念的模范。”(www.xing528.com)

党的纪律所以是铁的纪律,还在于它的严肃性,即党的纪律不容许任何人破坏。陈云文选《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一文中提到的那个刘力功,不服从革命组织的分派,却要组织接受他的无理要求。他犯了党纪,又不接受党的教育来改正错误,终而被开除党籍。现在,我们有些领导机关治党不严,在端正党风、执行党纪上说得多,做得少,失之过宽。有的领导干部明哲保身,或者自己也搞不正之风,对一些明显的违法乱纪不敢抓、不敢管,久拖不决,致使某些部门、单位、地区的歪风没有得到制止。只要我们严于治党,维护党纪的严肃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党内的腐败现象是可以战胜的。

当然,共产党的纪律又是自觉的纪律。我们的纪律同剥削阶级及其政党的纪律有本质的不同,它是党和人民利益的体现。维护党的纪律,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坚定的革命者视纪律为自由。一个确定了革命观点的共产党人,是完全能够遵守党的纪律的。有的同志以为“讲纪律就不自由”。其实,纪律与自由,是矛盾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者承认自由,但认为一切自由都是有条件、受限制的。如果人人无条件地绝对自由,就会互相妨碍,谁也不自由。自由绝对化了,就会变成它的对立物。真正懂得纪律的人,是不会感到不自由的,而只会感到正是纪律保障了他的自由。正像陈云同志所生动喻解的:“我们的纪律只束缚那些非无产阶级的妨害革命的东西,就像游泳术对于游泳的人只束缚他不要淹死一样。真正的游泳家在水里是自由的,真正的革命家,在有纪律的革命运动里,也是自由的。”(《陈云文选》第198页)我们党是最有纪律的党,也是最讲民主、最讲自由的党。党章在规定党员八项义务的同时,也明载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党章并且制定“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既规定了严明的党纪,又保障了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党章强调:“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在“文革”中,某个人的一句话、一张纸条就可以把一位同志开除党籍、打入监狱,甚至置于死地的悲剧,永远也不能让它再重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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