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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实现重大转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议确定了由技术监督系统统一发证,使建立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实现了重大转变,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基础。1997年,国务院召开了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明确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并提出修订国家标准、起草代码条例和发放IC卡的指示。

建立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实现重大转变

社会生活中有众多的标识,其目的和作用各不相同,而在众多的标识中,对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标识是最重要的。因此,对这两大主体进行科学有效、无遗漏、不重复地进行标识,才能发挥国家监督管理体系的整体效能,从而实现高效的社会管理。1989年10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由此而诞生。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发起、发展和统一规划阶段。

发起阶段(1989—1995年)是建立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基础。国务院发布《通知》后,经多个部委共同建设、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作在全国初步运行起来。

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GB 11714-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建立这项制度提供了技术保证。

1990年4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组成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工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全国各地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的模式,相继成立各省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

1992年6月,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建立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经验交流会,确定了统一代码数据结构和采集方式,统一代码证书格式和颁发程序,统一应用单位的强制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和费用的使用安排,统一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的“五统一”工作原则。会议确定了由技术监督系统统一发证,使建立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实现了重大转变,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基础。

1995年,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对全国代码工作进行了验收,取得了初步成效。

发展阶段(1996—2002年)是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从管理与技术两个方面入手,解决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质量问题,同时,注重组织机构代码的社会应用,以应用促发展。

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指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要达到“面向经济建设,以赋码为基础,以应用为目标,坚持质量第一,加强系统管理,突出推广应用,把代码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的总体目标。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单位主体纳税的“税号”应用到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组织机构代码首次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实质性的强制应用,促使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量剧增,极大地推动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发展。

1997年,国务院召开了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明确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并提出修订国家标准、起草代码条例和发放IC卡的指示。

1998年,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建立了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

1999年,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重点研究全国联网工作,制定了由原来分散赋码向省级集中赋码的工作模式。

2000年,实现了代码工作的全国联网,从根本上保证了数据质量,杜绝了重、错码的发生。(www.xing528.com)

2001年,组织机构代码在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社会保障公安车辆管理中得到全面应用。

统一规划阶段(2002—2018年),组织机构代码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等重大工程的统一规划中。这一阶段,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桥梁,连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库,解决国家信息化建设中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变部门的孤岛信息为社会共有的公共信息,形成国家层面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信息化工程的重点,并明确了要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进一步确定了组织机构代码在国家电子政务工作中的地位。

2003年,国家启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诚信体系建设中采用组织代码作为单位主体的唯一的、统一的标识,组织机构代码在国家电子政务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又迈上了新台阶。

2005年,“全国组织机构基本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这意味着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由单一的代码证书的应用,逐渐向数据库等多种应用模式转变。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标志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正式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规划中。

2008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10号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保证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在全国的整体推进。

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充分肯定了组织机构代码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4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158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第110号令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5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登记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的实施安排,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成长壮大,日渐成为国民经济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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