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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建立统一资格考试制度来矫正官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理性且必需的措施,我国应当参考目前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专门的初任矫正官资格考试制度,作为广义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种类型。与矫正官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相匹配的改革是,应将监狱等违法犯罪矫正行业从业人员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矫正官、看守和辅助文职人员,分别采取不同的招录标准、培养机制和待遇标准。

我国需要建立统一资格考试制度来矫正官

与监狱学教育边缘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监狱民警队伍的构成状况的堪忧,具体表现在学历低、年龄老化、专业性差等方面。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有33.6万监狱民警,研究生学历的830人,占0.2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7万人,占14%;大专学历的17.4万人,占51.76%;中专高中以下学历的11.4万人,占31%。法律和监狱管理专业的8.1万人,占24%。50岁以下的民警6.8万人,占20%。[2]而在2005年,全国法官人数为28万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51.6%,远高于监狱民警。从目前监狱劳教民警队伍现状来看,对监狱学教育有着显著的“市场需求”。但是,目前的监狱人才培养机制并不能适应这种需求。

为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结构,近些年来国家在探索改革措施。例如2008年中央政法委等11部委于联合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选定了二十余所政法院校开设了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等专科专业和监狱学、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法学(司法行政方向)本科专业,主要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定向培养监狱劳教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用型人才。

上述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并不能走出“行业封闭”性的窠臼,甚至强化了行业封闭性。从长远来看,这一方面无法建立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也难以提高监狱学人才培养的层次,同时也难以改变和提升监狱职业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地位。更重要的是,现行的改革措施对于提高监狱民警的专业性以及改变监狱民警的“看守”形象的作用并不显著。

矫正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在我国司法工作体制中也居于重要的地位。作为一种理性且必需的措施,我国应当参考目前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专门的初任矫正官(包括监狱、社区矫正、戒毒所看守所、拘役所、矫正社工等矫正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作为广义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种类型。矫正官考试的准入门槛本科学历,获得矫正官资格后应实习一年取得从业证方可从事矫正职业。同时,国家应大幅度提高矫正官的待遇和地位。如果建立矫正官资格考试制度,监狱学教育可以进行相应的改革。例如,监狱学名称可以考虑修改为“矫正学”,课程设置与矫正官资格考试科目相对应等。当然,矫正官资格考试应是开放式的,并不仅限于监狱学、矫正学、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报考。

与矫正官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相匹配的改革是,应将监狱等违法犯罪矫正行业从业人员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矫正官、看守和辅助文职人员,分别采取不同的招录标准、培养机制和待遇标准。矫正官从事的是矫正违法犯罪人的工作,既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也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地位与待遇。矫正官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监狱等违法犯罪矫正部门与从业人员的社会形象与社会地位,也有助于从根源上解决我国违法犯罪矫正部门从业人员学历低、专业性差、人员老化等问题,应成为我国监狱学教育与监狱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基本方向。(www.xing528.com)

【注释】

[1]诚如许世英所言:“若夫监狱制度,则与刑罚裁判有密切之关系。狱制不备,无论法律若何美善,裁判若何公平,一经宣告,执行之效果全非。外人领事裁判权,所以绝对不肯让步者,大抵以吾国法律裁判监狱三者均不能与世界各国平等,故常籍为口实,实吾国之莫大耻辱。今改良法律,改良裁判,而不急谋所以改良监狱,犹未达完全法治之目的也”。“司法总长许世英司法计划书(民国元年)”,载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第58页,转引自孔颖:“论清末日本监狱学书籍之译介”,载《日语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

[2]转引自贾洛川:“关于监狱学专业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几个问题的思考”,载严励主编:《监狱学专业建设回顾与瞻望——监狱学专业人才素质培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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