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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议

时间:2023-10-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试点建设为依托,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议在认真总结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建立国内版的CDM运行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议

第一,完善碳交易体系制度设计,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建设。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需要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这是构建强制碳减排市场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关键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建设是发展碳交易市场的有力保障,要通过一系列积极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以法律的形式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一定规模之上的企业纳入到限额排放体系。要充分保证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应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规范其运作,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准确监测排放单位或排放设施的排放情况,建立排放源数据库,完善碳排放交易的基础条件,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标准,使整个碳交易市场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指导、规范、统一碳交易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应逐步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法律法规,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监督管理等内容,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此基础上,还需就碳交易机制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具体技术问题制定实施细则等。此外,还需在金融税收财务领域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

第二,保持适度的政府行为,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保持适度的政府行为,合理分配碳排放额。我国政府在整个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污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在配额分配方面,积极采取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引导大型企业参与自愿性减排行动,形成示范带头作用,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也给中小企业提供一段时间的缓冲期,待初具一定规模后,可要求采取强制性减排,将排放实体全面纳入减排体系,推动形成大型的碳减排交易市场。

合理设定区域性减排目标和初始配额分配,以既定的全国减排任务为基准,结合区域经济现状和产业特点确定区域减排目标。减排目标的设定必须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绝对控制,既要考虑到碳总量上的减排任务,还应确定减排的阶段划分、减排涵盖的行业和分担比例。

要构建有效的惩罚机制,对未能履行减排义务的主体必须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可比照欧盟碳交易体系,对于超标数量罚款的金额要大于市场上相同数量配额的价格,在金融市场准入融资上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检测体系,严格执行碳排放监管制度。在市场构建初期,成立专业的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碳交易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碳减排量的检测和报告是整个交易制度监管的核心。在构建全国碳交易市场时,应该成立专业的碳检测方法学研究机构,加大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检测、核算、认证和报告等一系列方法、技术和规范的研究,并制定与我国国情和碳交易市场现状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评估制度,明确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的检测流程、权利和义务等事宜,为碳交易提供科学、准确、公平的交易环境。监管机构要对碳检测流程和碳排放量计算的方法进行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并建立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提高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要执行严格的碳排放监管制度。监测数据的精确程度直接决定着排放贸易的进展以及总量控制的成效,要建立起严密的C02排放监测机制,做到国际上通行的CO2排放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必须加强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如美国要求企业安装先进的在线连续监测设备与美国环保局连成网络,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排放跟踪系统、审核调整系统和许可跟踪系统。保持信息的透明度,使公众能随时了解控制企业排污状况和许可证交易状况。

第四,建立国家级交易平台,打破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以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试点建设为依托,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在试点区域的强制减排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后,通过对试点区域配额交易体系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借鉴国外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碳排放的法律规章、总量规模、初始分配和检测监管,以及碳交易的平台建设、流程设计和对企业超排的惩罚机制等事项,启动面向全国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五,尝试建立中国版CDM运行机制,创新碳交易产品形式。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CDM(清洁发展机制)是目前最为有效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议在认真总结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建立国内版的CDM运行机制。我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有利于推广CDM机制,我们应吸取经验教训,综合经济发展、节能减排等多项指标提出合适的方式,在保障发展权的基础上通过碳交易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批与核查制度,确保核证碳减排量及其有效性。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创新碳交易产品的新形式,节能量、能源强度、碳排放量、碳强度都可作为碳交易产品进行试点研究,研究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查体系、目标承诺、减排与交易体系,以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的方式,通过市场平台组织实施。(www.xing528.com)

第六,将重心放在一级市场,积极开展行业与地区试点。从我国碳市场的培育发展来看,应将重心放在一级市场上,如何创新有利于实际减排的交易机制,通过有效的交易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注意规制碳交易市场上的期权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从短期来看,我国碳市场的发展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在某些省市或行业、或区域与行业结合研究试点碳交易模式;二是大力推广企业自愿减排交易。在选择碳减排交易的地区范围时,要避免出现碳泄漏或碳转移现象。我国建立碳市场试点选择行业范围时,一定要选择一个或少数几个碳排放密集的行业,不能全行业减排。

第七,大力推动自愿碳减排交易,完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自愿碳减排可为研究碳市场的交易机制、认证机制、政策法规等提供实践依据,并在扩大国内碳市场的基础上,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的话语权。要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对自愿减排的认识,提高投资者对自愿减排市场投资价值的认识,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咨询与碳资产公司等;要根据自愿减排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自愿减排市场标准,提高自愿减排交易的透明度,规范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行为;要制定相应的自愿减排市场政策法规,明确界定碳减排的产权归属、交易行为以及市场监管主体,为自愿减排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要完善各领域第三方核查体系,增加国内各专业领域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数量,简化自愿减排交易程序,降低自愿减排交易成本,提高项目开发的成功率。

建立统一的自愿碳减排交易注册与结算平台。以国内现有的三大碳交易所,即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建设为基础,通过经验总结和资源集优,组建一个全国性的,更加规范完善、更具权威性的自愿减排服务平台,打破行政管理和区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碳注册、碳交易和碳结算等工作,用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和科学高效的结算平台提高碳交易的公信度和信息透明度,实现碳交易市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第八,积极参与CDM国际制度改革,探索国际减排合作新方式。我国在CDM减排实践中取得了突出成绩,无论是在联合国注册的项目数量,还是成功签发的减排量,均一直处于优势地位。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鼓励更多的专家参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的工作,积极提出包括核能的CDM资格认定、基准线标准化、方法学更新和相关程序简化、透明化等方面的改革方案,为中国减排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同时,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大公约,以《巴黎协定》为新起点,积极探索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新的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

第九,发挥碳基金体系支撑作用,着力打造绿色碳金融服务体系。碳基金体系是中国碳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应当构建多元化的“国家—地方”和“公共—私人”碳基金体系,同时建议建立或将已有国家扶持型基金转型为国家气候基金,建立地方与国家合作的区域碳基金,并设立周转碳基金;在撬动私人资本方面,建议成立政府引导碳基金,该基金作为连接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充分发挥公共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可以设立技术碳基金和行业碳基金,丰富碳基金体系的功能。

积极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节能环保和低碳发展的绿色信贷投放机制,并辅以财政补贴、产业扶持等若干配套政策,有差别地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倒逼“三高”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金融机构要主动实践和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尝试,科学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和产品研发重点,创新开办碳权质押贷款、CDM项目融资贷款和相关碳金融理财产品,争做低碳经济的助推者和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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