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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及理论基础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今,较为常见的分类是将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市场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减排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4]主要在于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出于对经济效益和健康利益的双重追求,各国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排放权交易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随后“污染者买单原则”和“基于市场的方法”在官方文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欧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及理论基础

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内涵不同,二者易混,但在实践中逐渐混为一个概念。碳交易是联合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机制。联合国的《京都协议书》下有三种灵活减排机制:①联合履约(JI),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减排单位(ERUs);②排放贸易(ET),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一方可以以贸易的方式(排除项目合作)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直接转让给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③清洁发展机制(CDM),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的“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如今,较为常见的分类是将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市场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减排市场。强制性减排市场又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归于碳交易中的基于配额的强制减排交易,国际上最典型的、规模最大的、发展时间最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而说到碳排放权,韩良教授[3]将其定义为“由自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可以理解为碳排放权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自然赋予的,是天然权利,是基于生存诉求的部分,这部分碳排放对于相应的主体具有维持生存的特别重要性,所以是必须予以保护的。其二是法律规定的,是法定权利,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尤其强调国际法在碳排放权配置上的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京都议定书》生效创造出的新商品,是一种新的稀缺资源。市场对这种商品的作用与对其他任何商品的作用一样,即有效地配置资源。

通说认为,碳排放权的理论渊源是科斯定理。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理论基础[4]主要在于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在马歇尔(Marshall)提出“外部经济”的概念之后,许多经济学家对工业化过程中的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当某些经济主体的生产和消费给另外一些经济主体带来收益或损失,而得到收益的人无需付费,蒙受损失的人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所谓的“外部经济效应”。庇古(Pigou)认为,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时就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提出可通过税收(庇古税)加以解决。而奈特(Knight)在1924年的论文《社会成本解释中的一些错误》中开创性地认为,“外部不经济”源于对稀缺资源缺乏产权界定。米德(Meade)认为,没有市场来交换制造外部性的权利,是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因此,如果企业间能够交易(或者政府拍卖)代表污染权利的权证,则可消除相关的外部性。科斯(Coase)进一步提出,只要明晰污染的产权,在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时,外部性或非效率可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和社会福利的最优化。在此基础上,贝塔姆(Bertram)阐释了将可交易的排放权作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性政策选择的可行性,并讨论了全球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计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重要指导意义,《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减排任务,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边摸索边改进了十年,美国尝试了多种方案并出台环保法律,不少其他国家也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建设与合作。出于对经济效益和健康利益的双重追求,各国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排放权交易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而排放交易理念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由一些环境保护团体提出,被认为是预防气候变化的政策选择[5]

碳排放交易体系,起源于美国人在解决污染问题上的一个制度创新——排污权交易。美国曾是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硫排放国,深受二氧化硫危害。根据美国环保署提供的统计材料,美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世纪以来,一直不断加大,排放峰值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实施碳排放交易政策以后,有效控制了污染物的排放,达到了预期设定的环境目标,并激励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见图3-1)。在美国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治理二氧化硫取得成功之后,德国在西欧国家中率先实施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新加坡采用排污权贸易体系,每个季度都对生产和进口氟利昂的许可证进行拍卖。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等州实施可交易的排放行动计划。1996年,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新生事物在欧洲登场。排放交易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美国基于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在限制二氧化硫排放以达到控制酸雨方面的经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本质上是一个总量控制交易制度,其理论源于1920年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后来科斯给予了发展,戴尔斯1968年第一次将这种思想应用到污染领域,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二氧化硫和氧化氮交易是最早的实践。在典型的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中,政府对减排部门实施配额控制,激励企业进行配额交易,利用市场实现排放权的有效配置。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对美国二氧化硫减排交易成功关注的增加以及《京都议定书》的谈判经验的积累,欧盟对“基于市场的方法”的支持也逐渐增加。随后“污染者买单原则”和“基于市场的方法”在官方文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欧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此外,排放交易体系得以在欧洲施行还要归因于20世纪90年代欧盟委员会始终未能就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碳税制度问题达成一致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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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美国1970-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量

数据来源:美国环保署。

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是限额与交易(Cap-and-trade)的理论。基本原理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每个许可证所规定的可容纳的最大碳容量作为碳排放权。程序上,首先制定一个一般由政府根据减排目标制定的所允许排放气体的总限额,然后依此确定以免费或拍卖形式发放给企业的排放配额,每一个配额对应一基准单位的某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以后还会涉及剩余的配额能否储存的问题。接着,企业定期上缴配额以抵消已排放的温室气体,剩余配额可在特定市场内交易。实际排放量大于配额时,企业则需购买配额,获得法定的排放权,否则,超量排放将被惩罚。其中,排放总量及总量控制的时间跨度是限额与交易制度当中的首要问题。排放总量将决定配额的总数量,配额的数量和项目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又是影响配额价格的重要因素,要兼顾气候政策的目标和减排交易项目之外的影响因素。

“限额与交易”机制能从总体上降低减排成本,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这种弹性机制相关。由政府制定了排放总量和配额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和生产状况来决定是否参与该减排项目。一些可以通过先进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的企业会成为项目的积极参加者,从而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另一些企业也会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加速改造自己,使减排工作的推进成为可能。随着减排要求的提高,每一吨温室气体的减排边际成本将会增加,并且不同企业边际成本的增加情况各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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