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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停止委托标准化研究院行使行政处罚权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此,省代码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现场处罚工作正式开展。2015年,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终止委托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经省标化院院务会研究决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终止对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违法行为实施当场处罚权。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停止委托标准化研究院行使行政处罚权

1999年1月,云南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向云南省技术监督局呈报《请示》,请求委托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云南分中心按《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代行省局的行政处罚职责,开展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999年2月,云南省技术监督局向云南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下发了《“两码”行政处罚委托书》,同意将《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施行的行政处罚,委托云南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云南分中心)以云南省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实施。”至此,省代码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现场处罚工作正式开展。

2003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授权,结合系统实施《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际和推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省质监局下发了《关于适用〈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解释》,对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解释,使全省范围内组织机构代码现场执法进一步得到了规范。

2009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实施,对未按规定办理代码相关业务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2009年,为了加强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现场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违规处罚的办案效率,省代码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开发了“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现场行政执法管理系统”,降低了人为因素对办案的干扰,保证了办案的公正性。

2009年,省代码管理中心制定了《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组织机构代码现场行政执法管理规定》,对现场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减免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2014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158号总局令,对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令精神,同年9月,省标化院向省质监局上呈《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关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第158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明确组织机构进行代码年度基本信息报告时,不再进行代码年度验证超期处罚。

2015年,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终止委托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经省标化院院务会研究决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终止对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违法行为实施当场处罚权。

省代码管理中心自2000年4月至2014年底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见表4-5。

表4-5 2000—2014年代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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