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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查验代码证书对组织机构进行限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1月1日起,尚未到开户行查验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其存款账户将停止使用。1996年,云南省公安厅发文《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加密防伪印章的报告〉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防伪印章加密标志代号一律使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代码号。该办法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促进了代码在全省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应用。

开户行查验代码证书对组织机构进行限制

代码工作以应用为先导,省代码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代码中心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积极配合和协助各政府部门根据不同需求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增进应用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扩大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范围,并及时掌握和解决组织机构代码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全省的应用,先后在银行账户管理、税务登记管理、海关电子口岸管理、机动车辆管理、全国经济普查、公安消防系统、法院系统、检察机关、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审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公积金领域推广应用,为政府宏观决策、实施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推行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1993年10月,云南省技术监督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云南分行联合转发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签发的《〈关于在账户管理工作中实施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在账户管理工作中实施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通知的下发对全省代码赋码量的增加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代码在银行账户管理中的应用,杜绝了一个单位多头开户的问题,对金融秩序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1994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转发关于在全省使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意见的通知》,要求统一代码标识的利用,由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等部门负责强制推行。从1994年7月1日开始,在工商管理、统计管理、财政、税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中填报组织机构代码和查验代码证书,银行账户管理自1994年1月1日起查验代码证书。

199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与云南省技术监督局再次签发了《关于在我省账户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要求从1995年11月1日起,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受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1996年1月1日起,尚未到开户行查验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其存款账户将停止使用。进一步推动和提高了组织机构代码的颁证率。

1996年,云南省技术监督局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应用到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代码首次实现了云南省范围内实质性的强制应用,促使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量剧增,极大地推动了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的发展。

1996年,云南省公安厅发文《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加密防伪印章的报告〉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防伪印章加密标志代号一律使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代码号。

1997年,省编办与云南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事业单位,省编办与省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必须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1997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云南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转发〈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自1998年1月1日起,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根据各自业务,做好企业注册号转换和代码换证工作。各技术监督部门应将赋予每个企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情况,以通知单形式通知核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通知单存入该企业档案,并将每个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录入企业机读档案。

1999年,省质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的通知》,全面启动了组织机构代码在标准、计量、质检、认证、压力容器管理和纤维检验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应用。

1999年,云南省人事厅与省质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的通知》,促进了代码在全省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加强了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2000年,云南省总工会与省质监局联合发文《转发〈关于在工会法人组织中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拓展了代码的应用领域。

2001年,国家代码中心通过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协调,公安部颁布的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在有关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业务环节均需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且作为必填项录入机动车系统。该办法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促进了代码在全省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应用。

2001年,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云南省按照文件精神全面启动了此项工作,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时,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查验,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号登录到稽核系统中,对堵住“骗关”“逃关”的漏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01年,云南省统计局与省质监局联合发文《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有关组织机构代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利用组织机构代码做好普查工作,形成了代码深层次应用的一个重要内容。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与省质监局联合下发《转发〈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的通知》,标志着代码工作正在深入金融信息化监管领域。

2002年,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与省质监局联合下发《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

2003年,省质监局下发《转〈关于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扩展到个体工商户领域。

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全国开展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配合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二、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全力配合统计部门,完成好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省代码管理中心向云南省统计局提供准确、翔实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确保了云南省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及时、有效地开展和完成。

2006年,国家代码中心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关于各铁路局及其设立的非法人单位申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范围。

2006年,省代码管理中心下发《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新成立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直属事业单位,应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2006年,云南省统计局、省编办、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成立云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联合工作组并下发联合工作组织职能职责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

2007年,省代码管理中心下发《转发〈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新华通讯社〈关于加强新华社国内各分社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规范了新华社国内分社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赋码方式,扩大了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范围。(www.xing528.com)

2008年,省代码管理中心下发《转发〈关于积极配合建设部在全国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的通知》,对建设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工作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对进一步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2008年7月31日,省代码管理中心为云南省17个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办了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应用的培训。

2009年,国家代码中心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法院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的通知》。省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代码中心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于2009年7月27—29日,在昆明举办了全省法院系统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培训班。来自全省148个中级和基层法院的182名代表参加了培训。组织机构代码在全省各级法院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云南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法院系统提高执行效率,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执行难”的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2009年,省代码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云南省工会法人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会法人组织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相关工作,极大方便了基层工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进一步推动和提高了全省工会组织的颁证率。

2009年,省代码管理中心下发《转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积极配合证监会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对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组织机构代码在全省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有着重要意义。

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的通知》。2010年,省代码管理中心下发《转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检察院做好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国家代码中心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代码管理中心积极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并于2010年3月11—13日,在昆明举办了全省检察院系统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培训班。来自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160名代表参加了培训,进一步推进了云南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效率,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检察信息化具有深远意义。

2009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共同推进银码信息共享的通知》。2010年4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与中国银监会举办了“全国银码信息共享系统培训”视频会,云南省17家银行派员参加了培训,进一步深化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强化了金融监管和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代码中心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代码管理中心积极与云南省国税局联系沟通。2010年9月19日,云南省国税局召开了全省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系统推广启动暨视频培训会,省代码管理中心对全省各级分管征管工作的领导、征管和信息中心的相关人员共计300余人进行了培训。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了税务登记的行政效能,对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征管数据质量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1年,省代码管理中心下发《转发国家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船级社国内各分支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的通知》,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到交通运输的中国船级社系统中。

2011年,国家代码中心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的通知〉的通知》。按照文件要求,省代码管理中心积极与省质监局联系沟通,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到质检系统的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等多项业务领域,对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1年,省代码管理中心与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签订了《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合作协议》,组织机构代码在云南省公安消防的应用,对公安消防的执法监督、实时分析研判工作,全面推动构筑“防火墙”工程将起到积极作用。

2012年,为推动云南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全省各级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省代码管理中心与云南省审计厅进行沟通协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位参保信息进行数据关联分析,筛选出应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数据和企业具体情况,推进了全省社会保障资金专项审计工作。

2012年,为配合云南省商务厅收集省内家政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了解云南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状况,省代码管理中心及时收集、汇总,并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对云南省商务厅摸清相关企业家底,为加快推进云南省家政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2年,为配合云南省建设重要工业产品预警系统建设的部署实施,省代码管理中心向省质监局提供全省工业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这些企业基础信息的应用,为云南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2012年,为配合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动执法系统基础数据的完善工作,省代码管理中心利用已有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资源,对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和完善,极大地提高了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动执法系统中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为下一步系统的上线实施提供了数据保障。

2013年,国家代码中心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协商,在全国地(市)级以上检察渎职侵权部门执法办案业务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201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配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和“全国检察机关民航旅客信息查询系统”密钥的通知》。省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代码中心的部署要求,积极做好密钥的发放、讲解和问题咨询工作,进一步扩大了代码信息在全省检察院系统的应用。

2013年,省代码管理中心就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相关事宜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系沟通,并以省质监局名义与云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信息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方建立了税务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省级集中交换和共享的协作机制,为地方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握税源信息,提高征管数据质量,提升办理税务登记效率,清理漏征漏管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深化了组织机构代码在全省地税系统的应用。

2013年,省质监局和省标化院根据大质量服务平台的需求,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数据采集项目”,对企业基础信息进行清洗、比对、分析、处理,满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系统对企业基础数据的需求,实现了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系统中共享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大大提高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效率,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2014年,省代码管理中心就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相关事宜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系沟通,并以省质监局名义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合签发了《关于账户业务中组织机构代码真实性核实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可通过多种形式共享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有效保证云南省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真实性,增强银行金融风险的防范,进一步深化了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应用。

2014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与省标化院签署《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推进了全省人社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信息核实,全面、及时掌握全省组织机构的用工情况,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机制,深化了组织机构代码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的应用。

2014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省标化院联合签署《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深化了组织机构代码在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应用,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摸清家底,进一步提高缴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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